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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为什么想到重审案子呢?监控不是已经拍到男人的手表早一个小时吗?
另外一点很关键,这一小时的差距非常的巧合,也可有能是男人提前想到了这点,自己离开前调整了自己的手表时间,这样就有不在场证据了
冬令时是15:26分,夏令时就是手动将时钟往前拨一个小时。书里边那个时钟一直都是固定在冬令时,没有调整过。钟表时间是15:26,但因为12月26日还是夏令时,所以应该是14:26分。法官重审案件是因为这个案子还没结案,两名最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定罪,所以还是悬案。但因为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又没有重审的依据。根据最基本的疑罪从无理论,只要有理论上无罪的可能,都不会做出有罪判决。所以也不是法官随意,即使是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类似情况。
监控是冬令时15:26的话,夏令时比冬令时快一小时,那监控中的手表应该是16:26啊🥲🥲我也懵了.我觉得老法官觉得只凭这个就解除嫌疑太弱了,有点后悔这么草草结案了吧
这篇经不起推敲,清洁工的时间和酒店监控的时间对得上就行,无需关注博海姆的手表;大概率博海姆是真凶,阿巴斯的智商不可能不留下证据;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我也是啊,好纠结啊,咋没人讨论呢?
头都大了! 到底是怎样啊
书里说,“案发当天,十月二十六日,还是夏令时。上面显示的时间是十五点二十六分。如果没有调整过时间,那实际时间应该是十四点二十六分。”然后文中又说,“该时钟是否被调整过。如果没有,就意味着在清洁女工发现尸体的一个小时前,被告人就离开了酒店房间。那一个小时内,有可能是其他人杀了被害人。第三,保安证词说“我这里有几天前拿到的安保部门主管的证词。他说,摄像头的时钟从未调整过,自安装以来一直显示同样的时间,也就是冬令时。”那么就是嫌疑人离开的实际时间应该是14点26分,尸体被发现是一小时后,这一小时就是可能有其他人作案。
我也觉得是这么回事,监控显示冬令时慢了一小时,当时的正确时间就是16:26
检察官最后明白了什么?我真的想不通
所以到底谁是凶手啊
法官最后明白了什么,谁是凶手??
清洁工15:26发现死者的时间是对的,博海姆离开时手表的时间14:26也是对的,监控显示的时间因为没有调整显示为错误的,于是律师用这一点证明博海姆在离开的时间上没有撒谎。但是有一点,这里好像没有提实际的死亡时间,所以即使博海姆没有在他离开酒店的时间点上撒谎,怎么能证明博海姆14:26离开时斯蒂芬妮还活着呢?当时是不是过于纠结在博海姆时间点是否撒谎上了?他的律师是不是在转移侧重点?而且这若是真实案件,那很可能就是悬案了,这毕竟不是侦探推理小说,一定要有个揭露凶手的结局。
明白了博海姆的杀人动机,当天他想结束这段关系,大学生还没攒够钱不同意,或许威胁了他。
我也在蹲一个解释
我也在蹲一个分析 这个案件是一个悬案吧
一个猜测,这个案子里男人是什么时间离开酒店其实原本不是重点——他完全可以在停车场监控下开车离开酒店之后再偷偷步行回来。以男人是凶手为假设来编写故事就是:男人在14:26分开车离开酒店,特意让监控拍到他的手表作为证据,然后偷偷回来杀死女人后离开。结果警察查案时出现了意外,监控时间设置错误导致警方误以为男人是在酒店待到15:26分才离开,而男人被捕后发现警方搞错了监控时间,同时意识到警方把这个错误的时间当作主要证据的话对自己更有利——他只要在法庭上推翻这个证据就可以让警方疏忽掉他14:26到16:00之间其实没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这点。另外如果这是个日本的推理小说还能编得更溜一点,日本右舵车为主,那么男人开车出去时“用左手按下车库出口开关”的举动就不自然到足以引起侦探注意。可惜事件发生的德国是以左舵车为主。
盲猜应该是博海姆杀的,之前的叙述中已经暴露一个矛盾点了,先说他想在酒店碰面时就提出分手;后面又说离开酒店后一个小时去了公园决定提出分手。男朋友如果要杀人,前一次争吵的时候就应该动手了,没有道理过几天再去酒店动手,而且他的装扮根本进不去酒店。
博海姆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呀?
> 去恶行的论坛
难道没人觉得费纳这篇不可理喻吗(momo)
《夏令时》(momo)
《棚田的茶碗》的补遗部分没看懂(枕石漱流)
绿色(西红柿在路上)
正当防卫(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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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点很关键,这一小时的差距非常的巧合,也可有能是男人提前想到了这点,自己离开前调整了自己的手表时间,这样就有不在场证据了
冬令时是15:26分,夏令时就是手动将时钟往前拨一个小时。书里边那个时钟一直都是固定在冬令时,没有调整过。钟表时间是15:26,但因为12月26日还是夏令时,所以应该是14:26分。
法官重审案件是因为这个案子还没结案,两名最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定罪,所以还是悬案。但因为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又没有重审的依据。
根据最基本的疑罪从无理论,只要有理论上无罪的可能,都不会做出有罪判决。所以也不是法官随意,即使是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类似情况。
监控是冬令时15:26的话,夏令时比冬令时快一小时,那监控中的手表应该是16:26啊🥲🥲我也懵了.我觉得老法官觉得只凭这个就解除嫌疑太弱了,有点后悔这么草草结案了吧
这篇经不起推敲,清洁工的时间和酒店监控的时间对得上就行,无需关注博海姆的手表;大概率博海姆是真凶,阿巴斯的智商不可能不留下证据;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我也是啊,好纠结啊,咋没人讨论呢?
监控是冬令时15:26的话,夏令时比冬令时快一小时,那监控中的手表应该是16:26啊🥲🥲我也懵了.我觉得老法官觉得只凭这个就解除嫌疑太弱了,有点后悔这么草草结案了吧
头都大了! 到底是怎样啊
冬令时是15:26分,夏令时就是手动将时钟往前拨一个小时。书里边那个时钟一直都是固定在冬令时,没有调整过。钟表时间是15:26,但因为12月26日还是夏令时,所以应该是14:26分。
法官重审案件是因为这个案子还没结案,两名最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定罪,所以还是悬案。但因为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又没有重审的依据。
根据最基本的疑罪从无理论,只要有理论上无罪的可能,都不会做出有罪判决。所以也不是法官随意,即使是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类似情况。
书里说,“案发当天,十月二十六日,还是夏令时。上面显示的时间是十五点二十六分。如果没有调整过时间,那实际时间应该是十四点二十六分。”然后文中又说,“该时钟是否被调整过。如果没有,就意味着在清洁女工发现尸体的一个小时前,被告人就离开了酒店房间。那一个小时内,有可能是其他人杀了被害人。第三,保安证词说
“我这里有几天前拿到的安保部门主管的证词。他说,摄像头的时钟从未调整过,自安装以来一直显示同样的时间,也就是冬令时。”那么就是嫌疑人离开的实际时间应该是14点26分,尸体被发现是一小时后,这一小时就是可能有其他人作案。
另外一点很关键,这一小时的差距非常的巧合,也可有能是男人提前想到了这点,自己离开前调整了自己的手表时间,这样就有不在场证据了
我也觉得是这么回事,监控显示冬令时慢了一小时,当时的正确时间就是16:26
检察官最后明白了什么?我真的想不通
所以到底谁是凶手啊
法官最后明白了什么,谁是凶手??
这篇经不起推敲,清洁工的时间和酒店监控的时间对得上就行,无需关注博海姆的手表;大概率博海姆是真凶,阿巴斯的智商不可能不留下证据;
清洁工15:26发现死者的时间是对的,博海姆离开时手表的时间14:26也是对的,监控显示的时间因为没有调整显示为错误的,于是律师用这一点证明博海姆在离开的时间上没有撒谎。
但是有一点,这里好像没有提实际的死亡时间,所以即使博海姆没有在他离开酒店的时间点上撒谎,怎么能证明博海姆14:26离开时斯蒂芬妮还活着呢?当时是不是过于纠结在博海姆时间点是否撒谎上了?他的律师是不是在转移侧重点?
而且这若是真实案件,那很可能就是悬案了,这毕竟不是侦探推理小说,一定要有个揭露凶手的结局。
明白了博海姆的杀人动机,当天他想结束这段关系,大学生还没攒够钱不同意,或许威胁了他。
我也在蹲一个解释
我也在蹲一个分析 这个案件是一个悬案吧
一个猜测,这个案子里男人是什么时间离开酒店其实原本不是重点——他完全可以在停车场监控下开车离开酒店之后再偷偷步行回来。
以男人是凶手为假设来编写故事就是:男人在14:26分开车离开酒店,特意让监控拍到他的手表作为证据,然后偷偷回来杀死女人后离开。
结果警察查案时出现了意外,监控时间设置错误导致警方误以为男人是在酒店待到15:26分才离开,而男人被捕后发现警方搞错了监控时间,同时意识到警方把这个错误的时间当作主要证据的话对自己更有利——他只要在法庭上推翻这个证据就可以让警方疏忽掉他14:26到16:00之间其实没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这点。
另外如果这是个日本的推理小说还能编得更溜一点,日本右舵车为主,那么男人开车出去时“用左手按下车库出口开关”的举动就不自然到足以引起侦探注意。可惜事件发生的德国是以左舵车为主。
盲猜应该是博海姆杀的,之前的叙述中已经暴露一个矛盾点了,先说他想在酒店碰面时就提出分手;后面又说离开酒店后一个小时去了公园决定提出分手。男朋友如果要杀人,前一次争吵的时候就应该动手了,没有道理过几天再去酒店动手,而且他的装扮根本进不去酒店。
博海姆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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