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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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生产经营在自贸港”?
(一)5号公告的规定
根据5号公告,“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对5号公告的解释
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等主管部门对5号公告的解释,对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自贸港。
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自贸港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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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税务局将出口企业分成一、二、三、四类,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审核措施和退税时间。对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分别在10日内、15日内、20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46号公告第14条规定,被评为四类的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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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净价交易有何意义?在债券价值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持有天数的增加,全价自然上升,若只观察全价,则会产生债券升值的错觉。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有利于投资人分析和判断债券走势。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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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被认为不属于可以加计的研发活动
不是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计划书,务必突出研发活动的创新性,避免被认为不属于可加计的研发活动。
(三)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合同,必须及时到科技部门备案,备案材料是享受研发加计的必要资料。不少纳税人就是因为没有备案而没能享受加计优惠。
(四)平时就设置辅助账
辅助账是必不可少的备查资料,辅助账不能等汇缴时再补充。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根据会计记录,整理成辅助账。尤其是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成本,研发与非研发混用的设备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五)制定研发费用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制度是充分享受这一优惠的基础工作,应建立有关制度,如《研发项目管理制服》《研发合同管理制度》《研发费用管理制度》等,或者制定涵盖各项内容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制度》。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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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的两种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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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实也简单,所得减半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税率相当于12.5%,而小型微利企业实际负担的税率为2.5%和10%,在二选一的情况下,当然是选择后者。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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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入较低的个人而言,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是肯定要缴税的,并入平时的工资薪金一起计算,也许税负更低。对收人较高的个人而言,如果工资薪金已经达到45%的边际税率,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低于45%的,单独计算可能更合适;如果奖金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也是45%,单独计算就没有意义。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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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纳税义务,需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
税法是判定纳税义务的唯一标准,不能脱离税法,仅基于会计准则,甚至基于感觉和推理来确定纳税义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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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重组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规定
纳税人的一项重组行为,经常涉及多个税种,由于目前有关税种的规定各自为政,对同一事项的定义不同、条件不同、优惠不同,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少困难。
(二)存在不利于重组的规定
除契税、印花税外,其他税种多少都有不利于重组的规定,没能彻底消除重组的税收障碍。
(三)缺乏对政策宗旨的明确规定
尽管有关重组文件的规定也有鼓励重组的表述,但对于为什么鼓励重组、如何鼓励重组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也许是具体规定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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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分配也视同分配
如果投资人与合伙人不分配所得,而是将所得留在企业,投资人与合伙人是否缴税?91号文附件1第5条第2款规定的非常清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3条也再次重申:“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不分所得,也视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递延纳税的说法,没有税法依据。合伙企业的企业合伙人也应注意,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其应分得的所得也并入当年的应税所得。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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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一般是指税负较低的地方。税负低的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因为国家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海南自贸港的政策、新疆霍尔果斯的政策等;二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给予的税收返还政策:三是某地的税务局与地方政府合作,给予的核定征收政策。
国家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一直存在,所以,这类税收洼地也会继续存在。至于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尽管也曾多次被叫停,但最后都是不了了之,时断时续,所以,这类洼地可能不会就此销声匿迹。税务局的核定征收,既是一些地方的税务局解决收入任务的措施,也是征管法允许的一种征收方式,所以,由于这类原因形成的税收洼地也难以完全禁止。
基于以上分析,税收洼地将会继续存在,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继续适用税收洼地的政策。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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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之所以被认为是个贬义词,多是因为将其与偷漏税画等号。其实,合法的税收筹划,完全可以实现纳税人与税务局,尤其是与政策制定部门的一种良性互动。
税收筹划的做法一般是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让纳税人用的,就是要起到一种导向作用,只有纳税人用优惠政策,才能实现政策的初衷。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的就是要鼓励研发,纳税人加大研发、加大享受优惠的力度,恰恰实现了政策的初衷。
从税务局的角度,税务局要依法征税,依法征税不仅仅是征税,也包括依法不征税,依法减免税。允许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也是税务局的职责,如果阻挠纳税人依法享受优惠,将导致承担执法风险。
所以,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没有道德瑕疵,反而可以实现当事各方的良性互动。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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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以赎回的理财产品,赎回时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税法看似没有专门规定。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也就是理财产品持有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转让。但随时赎回是否算持有至到期?应该算,随时赎回就是随时到期。C公司按理本可以不缴这笔增值税。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