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研究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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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吴盐胜雪梨🍐 2025-01-25 18:59:17 湖北

    这本就一个偏“偏纯理论”的问题,但作者理论构建恰恰又不那么成功。面对物债二分消解说,作者只简单引入卡教授的Dinglichkeit(对物性,作者误译为物权性,又在这个概念下增入一个对物性😵‍💫…),既不能把消解说驳倒,也不能给这套概念体系打一个强有力的补巴。

  • 0 憨豆2022 2025-02-10 09:17:18 广西

    金可可教授2005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1期上的《物权债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一文中,引用了卡教授的Dinglichkeit,即译为”物权性“。德民中”物权性“当然包含对物性,但是对物性也仅是物权性的要素之一,它还有其他几个要素即支配性、绝对性和物必有体。该书作者引用了金可可教授的这篇文献。金可可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教授,是民法学界有影响力的学者,浸淫德国民法,他的翻译和见解是可信的。依据”物权性“概念,并将它活化,的确可以解决民法学中物债二分中间权利状态的最终说理问题,这是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维系了民法的物债二分体系,有力驳斥了消解说。学者的角色不应视同于律师、法官,理论上的见解只要可增进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与把握,就是成功的理论。

  • 0 青叶 2025-03-16 22:35:33 广西

    富有启发性,没有什么陈辞滥调,新颖别致,现在像这样用心写书的人应该也不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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