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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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 魏知超 2011-06-09 22:07:17

    大开眼界,简直就是推理小说。不过翻译真烂,一度怀疑自己的阅读能力,后半部草草读完。

  • 80 鲁闽 2009-10-11 23:51:26

    有些观点还行,但如果给入门者读,我觉得坏处大于好处。

  • 33 韧勉 2013-09-05 22:08:16

    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人性、法律、合理性,文明社会的特征与关系之间的冲突!

  • 49 享受阳光的葵 2012-12-31 09:42:33

    “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 28 螟与蝗 2011-10-21 09:36:32

    至今很庆幸自己学的那两个专业,给我带来的影响:新闻——自由求真唯实、法学——理性公平思辨。尽管本书中很多制度和理念并不适应天朝的法系,但仍然很适合普及“法律、法治、司法”等法学理念,不需要太多的法学基础就可以阅读,对习惯于“非黑即白”的国人来讲,的确值得一读。

  • 13 godannar 2010-10-07 21:41:42

    富勒的伟大绝不仅仅限于法学范畴,而是在更广阔的意志世界里。他把五种论点作为现象纳入案件本身,使之成为一个内部激烈冲突的宇宙,让读者通过观察这个小小西洋镜去体悟世间这不可解的矛盾,以及宇宙的多变无常。萨伯后续的九篇则是典型的学科细分化之产物,只是在部分论点里导入了诸如边沁的功利主义等相关知识,与富勒娴熟的古典哲思技艺相比确实有不小差距。

  • 19 Feisy1923 2013-07-04 07:24:37

    很有意思的一本书,令人惊讶的是大多数法官道德上都站在吃人者这边,完全无法理解啊,只有我觉得这几个人都该判死罪嘛。前面五篇富勒的观点明显要比萨伯出彩许多。

  • 14 奥蒂安斯 2017-02-02 19:14:15

    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 10 吃 硬 2020-01-20 05:58:29

    走进去看,走出来想

  • 8 成知默 2018-01-05 14:24:03

    2018年已读003:作为虚拟案件“洞穴奇案”所引发的关于法律的理想和精神、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条文与伦理道德的交锋,十四种观点的碰撞,萨伯的九大观点更像是对富勒观点的深化与补充,虽前后观点难免有重复之处,但也算详尽呈现了在同一案件背景下所有的情境与思考。是罪有应得还是情有可原,法律和道德是否可相互独立,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是否可运用自由裁量,法律是否可代表理想中的正义,如何定义故意谋杀以及紧急避难政策是否可获得豁免,本书虽以案件为依托,但旨在通过对“法律”本身进行的讨论,对法律的真理既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进行多维度的揭示,很好读的法哲学科普。

  • 7 掐出新鲜 2013-01-30 21:15:48

    纷繁不同,乃至冲突的观念,并没让我烦躁,反而让我满足。这只能说明一件事——我长大了!

  • 11     2020-04-21 18:02:12

    辞职吧弗兰克!!

  • 9 恪彥 2011-03-31 16:53:31

    哈佛公开课“公正”该如何是好的来源。从著名Dudley案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理、道德思考……

  • 10 汤圆圆 2011-08-30 23:42:06

    看了一大半突然失去兴趣,绕来绕去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还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 13 发条饺子 2018-01-22 11:29:20

    09年买的书,18年即将离开法律圈子时终于看完了。富勒的前五篇充满法哲学的魅力,令人深深感动于法律人不折不挠的勇气和担当。后面九篇则是博人眼球般强行拗理论,如现下的法律人,浮躁强势地标榜自我,匠气十足。好像已经没有人去潜心探求法律是什么,而都在争论法律能做什么或是应当做什么。嗯,翻译好烂欧。

  • 12 noname 2015-03-15 23:51:07

    作为一个法律门外汉,我认为他们都是有罪的,但基于符合紧急避险的原因,罪不至死。

  • 5 专程路过 2012-07-23 13:18:43

    萨伯的判决书,每个人的偏见色彩都很浓。富勒的判决书相对有更多思考的空间。

  • 6 哈米 2011-10-23 11:12:45

    非常之经典的案例,有着无懈可击的开放讨论空间。迷恋这种逻辑的对弈!

  • 6 韵外之致 2016-02-14 23:48:24

    首先,就像命题作文一样,法官们先预设观点再强化逻辑,这样的逆向思路为公正的判决带来隐患。其次,案件中投票的细节,杀人的细节,人物之前的社会关系,每个人的性格特点都微妙的影响着最后“杀人”的结果,如果有选择性的分析动机,或者不能覆盖所有的细节(不可能做到)那就是不公正的引导舆论,判案不能以情代法。最后,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终极的目的在于威慑后来人,指导后者在相似情景中做出合理选择,法律是一种行为激励机制,对于所鼓励的结果要有清醒认识。补充两个问题:1、思考如果死者换成婴儿、癌症患者、智力障碍、社会地位极低者等人士,判断是否可套用同一体系?(平等的生命权)2、是否可以为了终极目的(存活)逼迫他人加入计划,或无视反对声音?

  • 3 ring 2011-02-19 22:36:43

    我认为无罪,主要原因如下: 大多数人能做到应该是法律构建的必要条件,法律是以普通人而不是圣人为基准,普通人做不到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没有意义。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鼓励“做到”,但不能惩罚“没做到”。比如说,见义勇为无疑是值得颂扬的高尚行为,但是没有哪一国法律会惩罚“不见义勇为”。在洞穴奇案中,90%支持无罪的民意表明,大部分人并不觉得自己能做的比被告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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