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 郭亮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 2025-9
ISBN: 9787524407379
页数: 328
装帧: 平装
定价: 68.00
内容简介 · · · · · ·
梅因书写《古代法》的目的是要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两种,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性社会,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拟制是一种粗糙工具,人们拟制事实、程序或关系,据此,实在法的文义偷偷发生改变。衡平法中内含了高于实在法的愿景,但人类据此愿景改造实在法时,并不会直接与之冲突或全盘否定它,而是尊重、调和及改良它。直接立法是对拟制或衡平法改革成果的接纳。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开始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
梅因书写《古代法》的目的是要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两种,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性社会,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拟制是一种粗糙工具,人们拟制事实、程序或关系,据此,实在法的文义偷偷发生改变。衡平法中内含了高于实在法的愿景,但人类据此愿景改造实在法时,并不会直接与之冲突或全盘否定它,而是尊重、调和及改良它。直接立法是对拟制或衡平法改革成果的接纳。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开始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法律部门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在继承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演化史中,衡平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古代法》一书批判了自然法思想,尤其拒斥社会契约论。梅因认为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没有历史基础,人们仅凭对过去或未来的幻想和激情来不切实际地彻底颠覆实在法。而衡平法能够立足现世,稳步推动实在法改革,具有更大的价值。尽管如此,梅因还是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对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区分,并冷静肯定了它们各自的历史贡献。
古代法(评注版)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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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萨姆奈·梅因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亨利·S. 梅因,(Henry S.Maine,1822~1888),生于1822年,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61年出版名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前往印度,成为印度总督最高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英国著名法史学家。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的创始人之一...
亨利·S. 梅因,(Henry S.Maine,1822~1888),生于1822年,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61年出版名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前往印度,成为印度总督最高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英国著名法史学家。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的创始人之一,并从1884年至1919年担任该刊编辑。1911年任枢密院官员,1921年担任王室法律顾问、海事法院法官和皇家政府档案委员会主席。
郭亮,湖北公安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博士(期间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公派留学巴黎第二大学),博士论文为《占有对抗性的历史考察》。另译有霍姆斯《普通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有《<大宪章>的私法属性及其意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与“占有”相关的几个表述》等。
目录 · · · · · ·
波洛克序
译者序
第一章 古法典
第二章 法律上的拟制
第三章 自然法与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 先民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 遗嘱继承之远史
第七章 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
第八章 物权之远史
第九章 契约之远史
第十章 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索 引
附录:梅因小传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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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理解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这种见解同远古时代道德属性所表现的特别看法,有着密切关系。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产体有了罪过,它的罪恶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这个罪是一个团体行为,其后果所及,要比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多的多。如果反过来,个人是显然有罪的,那他的子女、他的亲属、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罚,有时甚至代替他受罚。······因为家族集团是永生不灭的,其担当刑罚的责任则是无限制的。 (查看原文) —— 引自第73页 -
各国的民法,在其最初出现时,是一个宗法主权的“地美士第”,我们现在并且可以看到这些“地美士第”也许只是更早期人类状态中每一个独立族长可能向他妻、子以及奴隶任意提出的不负责任的命令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甚至在国家形成以后,法律的使用仍然是及其有限的。这些法律不论是保持着像“地美士第”的这种原始形态,也不论是已经进步到“习惯或法典化条纹”的状态,它的拘束力只涉及各“家族”而不是个人。用一个不完全贴切的对比,古代法律学可以比作国际法,目的只是在填补作为社会原子的各个大集团之间的间隙而已。在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一个共产体中,议会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只能设计家族首长,至于家族中的每一个人,其行为的准则是他家庭的法律,以“家父”为立法者。但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改变法律的媒介即拟制、衡平和立法,依次在原始制度中发生作用,而在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中转移到公共法庭的管辖权之内。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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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中的历史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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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1861年写成的经典著作。不同于17、18世纪主流的自然法理论路径,梅因从法律演进的角度出发,通过现有材料考察人类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并对法律的起源、法律演进的方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形成历史法学方法论,再用以分析... (展开)> 更多书评 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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