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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查看原文) —— 引自第6页 -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查看原文) —— 引自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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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 (15回应)2011-04-04 08:08 1人喜欢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引自第56页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而死。 不過問題隨之而來,由於重力作用,最快在死後半小時,血液就開始向低處流動(這也是尸斑的由來),有些姿勢會導致「死後勃起」,人們經常將這種死亡勃起現象稱作“盎格魯人慾望(angle lust)”。當男性站立死亡或臉向下死亡時,會出現這種現象,只要身體保持這個姿勢,死後勃起現象通常不會減弱。這種現象是如何發生的呢?當男性活著的時候,心臟將血液輸送到全身各處。他死後,這個機制會停止工作,血液開始在重力的作用下運動。血液將流到身體最低部位,導致該部位出現腫脹現象。因此,如果男人是站著死亡,血液將流向兩條腿,集聚在足部。產生的壓力導致足內的血管和組織膨脹,以儲存更多血液。隨著時間推移,血液會升至軀幹,由於重力作用,血液將努力流向較低部位,這樣它們就會聚集到陰莖內(此時腿部已經充滿血液)。最終導致陰莖充滿血液,發生膨脹勃起現象。 因此如果我是某位圖謀製造「完美犯罪」的蛇蝎女,那麼我先用某種無法被毒物學測查出的藥物(這個我不會透露的唔...),然後將該男性的姿勢擺成可以造成死後勃起的樣子,只要數小時后就會造成「行房猝死」的假象,當然事先我要先將自己的YD分泌物抹到他的某器官上..... 唔....我還是壓下犯罪衝動(主要是也沒有犯罪對象啊),繼續讀書。
15回应 2011-04-04 08:08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 (12回应)2011-04-04 06:46 1人喜欢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再看本書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引自第36页 我在這裡的筆記處稍微說一下燒死者的「斗拳狀」姿勢。這個姿勢是個非常特殊的死亡現象。我在早年創作一系列關於火元素的畫作時,注意到了這一性狀,之後畫入了這幅畫:
The Woman in Flames, 局部。我畫中的女性左手,即為一個相似度80%的「斗拳狀」,死者在生前由於極大的痛苦,導致的不自覺的勾縮起雙手在胸前,這種姿勢是任何犯罪者無法偽造的,因為它基於人類對痛苦的自保反應機制。 然而當時我忽略的一點是,事實上「斗拳狀」這一性癥,即使是焚尸(即死後再燒)也同樣也可以達到,因為屍體由於高溫焚燒而導致肌肉縮短,產生了四肢蜷曲的樣子,也可出現「斗拳狀」姿勢。(在這我標記一個question mark吧,因為總覺得活燒和焚尸的「斗拳狀」還是有分別的) 有一個這樣的著名案例,還是中國古代名案: 某婦人與人通姦,被丈夫感知,而將其扼死,后焚尸。(爲什麽這兩個筆記中的案子都是婦人啊....女人果然很可怕嗎?) 之後婦人非常得意,就跑去報案。縣令一看,這屍體緊握拳頭,便說:如果是活人被燒,即使醉酒也知道護痛,而你夫雙手抱拳,可見是由於不能活動造成。你便是真兇。 這個案件被認為是名案,是縣令以其夫手勢而斷。未免有些武斷。关于这一点,宗慈也在本書中也指出:「雙手拳縮,未足為生前死後被燒之證。」
12回应 2011-04-04 06:46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 (4回应)2011-04-04 06:17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引自第6页 洗冤集錄歲是最早的有著完整系統的司法檢驗書,其科學性卻不亞於其後350年之後才出現的西方第一部法醫學方面著作,名字叫什麽來著? 貌似是意大利某醫生的<醫師關係論>。 本頁涉及的有: 燒死,溺死,扼死(窒息死),器械性死傷的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 作為外行,我想屍檢并非如某些電視節目里一樣,必定開膛破肚,尤其是在中國唐宋時期,應該也有如醫學里一樣的「察言觀色」之術,解剖必定是下下之策。畢竟中國傳統中對於屍體的完整性非常重視,通過對體表的觀察得出的結果或許有精確上的風險性,很多時候也是不得已為之吧。 如‘張舉燒豬’事件。某婦人將其夫先殺后燒,以毀屍滅據,縣令張舉燒二豬,一為活燒,一為焚尸,活燒者出現本書中提到的「如烧死,口内有灰」的屍體現象,而其夫呼吸道內無碳化物吸入,可見是先殺后焚,案件自破。 將在<火死>這一章細做筆記。
4回应 2011-04-04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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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 (4回应)2011-04-04 06:17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引自第6页 洗冤集錄歲是最早的有著完整系統的司法檢驗書,其科學性卻不亞於其後350年之後才出現的西方第一部法醫學方面著作,名字叫什麽來著? 貌似是意大利某醫生的<醫師關係論>。 本頁涉及的有: 燒死,溺死,扼死(窒息死),器械性死傷的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 作為外行,我想屍檢并非如某些電視節目里一樣,必定開膛破肚,尤其是在中國唐宋時期,應該也有如醫學里一樣的「察言觀色」之術,解剖必定是下下之策。畢竟中國傳統中對於屍體的完整性非常重視,通過對體表的觀察得出的結果或許有精確上的風險性,很多時候也是不得已為之吧。 如‘張舉燒豬’事件。某婦人將其夫先殺后燒,以毀屍滅據,縣令張舉燒二豬,一為活燒,一為焚尸,活燒者出現本書中提到的「如烧死,口内有灰」的屍體現象,而其夫呼吸道內無碳化物吸入,可見是先殺后焚,案件自破。 將在<火死>這一章細做筆記。
4回应 2011-04-04 06:17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 (12回应)2011-04-04 06:46 1人喜欢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再看本書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引自第36页 我在這裡的筆記處稍微說一下燒死者的「斗拳狀」姿勢。這個姿勢是個非常特殊的死亡現象。我在早年創作一系列關於火元素的畫作時,注意到了這一性狀,之後畫入了這幅畫:
The Woman in Flames, 局部。我畫中的女性左手,即為一個相似度80%的「斗拳狀」,死者在生前由於極大的痛苦,導致的不自覺的勾縮起雙手在胸前,這種姿勢是任何犯罪者無法偽造的,因為它基於人類對痛苦的自保反應機制。 然而當時我忽略的一點是,事實上「斗拳狀」這一性癥,即使是焚尸(即死後再燒)也同樣也可以達到,因為屍體由於高溫焚燒而導致肌肉縮短,產生了四肢蜷曲的樣子,也可出現「斗拳狀」姿勢。(在這我標記一個question mark吧,因為總覺得活燒和焚尸的「斗拳狀」還是有分別的) 有一個這樣的著名案例,還是中國古代名案: 某婦人與人通姦,被丈夫感知,而將其扼死,后焚尸。(爲什麽這兩個筆記中的案子都是婦人啊....女人果然很可怕嗎?) 之後婦人非常得意,就跑去報案。縣令一看,這屍體緊握拳頭,便說:如果是活人被燒,即使醉酒也知道護痛,而你夫雙手抱拳,可見是由於不能活動造成。你便是真兇。 這個案件被認為是名案,是縣令以其夫手勢而斷。未免有些武斷。关于这一点,宗慈也在本書中也指出:「雙手拳縮,未足為生前死後被燒之證。」
12回应 2011-04-04 06:46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 (15回应)2011-04-04 08:08 1人喜欢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引自第56页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而死。 不過問題隨之而來,由於重力作用,最快在死後半小時,血液就開始向低處流動(這也是尸斑的由來),有些姿勢會導致「死後勃起」,人們經常將這種死亡勃起現象稱作“盎格魯人慾望(angle lust)”。當男性站立死亡或臉向下死亡時,會出現這種現象,只要身體保持這個姿勢,死後勃起現象通常不會減弱。這種現象是如何發生的呢?當男性活著的時候,心臟將血液輸送到全身各處。他死後,這個機制會停止工作,血液開始在重力的作用下運動。血液將流到身體最低部位,導致該部位出現腫脹現象。因此,如果男人是站著死亡,血液將流向兩條腿,集聚在足部。產生的壓力導致足內的血管和組織膨脹,以儲存更多血液。隨著時間推移,血液會升至軀幹,由於重力作用,血液將努力流向較低部位,這樣它們就會聚集到陰莖內(此時腿部已經充滿血液)。最終導致陰莖充滿血液,發生膨脹勃起現象。 因此如果我是某位圖謀製造「完美犯罪」的蛇蝎女,那麼我先用某種無法被毒物學測查出的藥物(這個我不會透露的唔...),然後將該男性的姿勢擺成可以造成死後勃起的樣子,只要數小時后就會造成「行房猝死」的假象,當然事先我要先將自己的YD分泌物抹到他的某器官上..... 唔....我還是壓下犯罪衝動(主要是也沒有犯罪對象啊),繼續讀書。
15回应 2011-04-0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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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 (15回应)2011-04-04 08:08 1人喜欢
這一頁非常簡短。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引自第56页 依然存而不論。 另外補充一點筆記。個人觀點:我認為是這樣,從屍檢學來看,人死後體液不再循環,因此死亡當時的體液分部狀況應在死後很短一段時間內變化不大,按照宋慈的觀察,如發現屍體時間很快,那麼如他仍是勃起狀態,就說明他確實是在行房時猝死;如非勃起狀態,則有理由相信,他是由於其他理由而死。 不過問題隨之而來,由於重力作用,最快在死後半小時,血液就開始向低處流動(這也是尸斑的由來),有些姿勢會導致「死後勃起」,人們經常將這種死亡勃起現象稱作“盎格魯人慾望(angle lust)”。當男性站立死亡或臉向下死亡時,會出現這種現象,只要身體保持這個姿勢,死後勃起現象通常不會減弱。這種現象是如何發生的呢?當男性活著的時候,心臟將血液輸送到全身各處。他死後,這個機制會停止工作,血液開始在重力的作用下運動。血液將流到身體最低部位,導致該部位出現腫脹現象。因此,如果男人是站著死亡,血液將流向兩條腿,集聚在足部。產生的壓力導致足內的血管和組織膨脹,以儲存更多血液。隨著時間推移,血液會升至軀幹,由於重力作用,血液將努力流向較低部位,這樣它們就會聚集到陰莖內(此時腿部已經充滿血液)。最終導致陰莖充滿血液,發生膨脹勃起現象。 因此如果我是某位圖謀製造「完美犯罪」的蛇蝎女,那麼我先用某種無法被毒物學測查出的藥物(這個我不會透露的唔...),然後將該男性的姿勢擺成可以造成死後勃起的樣子,只要數小時后就會造成「行房猝死」的假象,當然事先我要先將自己的YD分泌物抹到他的某器官上..... 唔....我還是壓下犯罪衝動(主要是也沒有犯罪對象啊),繼續讀書。
15回应 2011-04-04 08:08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 (12回应)2011-04-04 06:46 1人喜欢
這裡先普及一下燒死的屍體現象——資料來自'中國司法鑒定資訊網':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再看本書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引自第36页 我在這裡的筆記處稍微說一下燒死者的「斗拳狀」姿勢。這個姿勢是個非常特殊的死亡現象。我在早年創作一系列關於火元素的畫作時,注意到了這一性狀,之後畫入了這幅畫:
The Woman in Flames, 局部。我畫中的女性左手,即為一個相似度80%的「斗拳狀」,死者在生前由於極大的痛苦,導致的不自覺的勾縮起雙手在胸前,這種姿勢是任何犯罪者無法偽造的,因為它基於人類對痛苦的自保反應機制。 然而當時我忽略的一點是,事實上「斗拳狀」這一性癥,即使是焚尸(即死後再燒)也同樣也可以達到,因為屍體由於高溫焚燒而導致肌肉縮短,產生了四肢蜷曲的樣子,也可出現「斗拳狀」姿勢。(在這我標記一個question mark吧,因為總覺得活燒和焚尸的「斗拳狀」還是有分別的) 有一個這樣的著名案例,還是中國古代名案: 某婦人與人通姦,被丈夫感知,而將其扼死,后焚尸。(爲什麽這兩個筆記中的案子都是婦人啊....女人果然很可怕嗎?) 之後婦人非常得意,就跑去報案。縣令一看,這屍體緊握拳頭,便說:如果是活人被燒,即使醉酒也知道護痛,而你夫雙手抱拳,可見是由於不能活動造成。你便是真兇。 這個案件被認為是名案,是縣令以其夫手勢而斷。未免有些武斷。关于这一点,宗慈也在本書中也指出:「雙手拳縮,未足為生前死後被燒之證。」
12回应 2011-04-04 06:46 -
女尸 (最近尸水略多)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 (4回应)2011-04-04 06:17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引自第6页 洗冤集錄歲是最早的有著完整系統的司法檢驗書,其科學性卻不亞於其後350年之後才出現的西方第一部法醫學方面著作,名字叫什麽來著? 貌似是意大利某醫生的<醫師關係論>。 本頁涉及的有: 燒死,溺死,扼死(窒息死),器械性死傷的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 作為外行,我想屍檢并非如某些電視節目里一樣,必定開膛破肚,尤其是在中國唐宋時期,應該也有如醫學里一樣的「察言觀色」之術,解剖必定是下下之策。畢竟中國傳統中對於屍體的完整性非常重視,通過對體表的觀察得出的結果或許有精確上的風險性,很多時候也是不得已為之吧。 如‘張舉燒豬’事件。某婦人將其夫先殺后燒,以毀屍滅據,縣令張舉燒二豬,一為活燒,一為焚尸,活燒者出現本書中提到的「如烧死,口内有灰」的屍體現象,而其夫呼吸道內無碳化物吸入,可見是先殺后焚,案件自破。 將在<火死>這一章細做筆記。
4回应 2011-04-04 06:17
0 有用 Q小乖 2010-07-31
真理面前胆小如鼠 夜将半 晦涩处 不敢深究
0 有用 Ex 2009-09-02
还要再看,哈哈。
0 有用 爽 2017-07-21
薄薄一本,智慧惊人。
0 有用 少冲 2012-05-07
原来马上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
0 有用 酷马🌈 2018-12-16
真的很棒的书
0 有用 伊苓 2020-05-16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道或无伦,天道必昭彰。宋慈一腔为民请命的认真执着态度倒也真是令人钦佩,不过这本书还是蛮重口味的 有些知识确有合理之处,有些还是迷信罢辽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0 有用 酷马🌈 2018-12-16
真的很棒的书
1 有用 [已注销] 2017-10-07
历朝历代冤案层出不穷 相比该书序引起的思考而言 为何及至宋代晚期才出现一本流传后世的刑事勘验类书籍可能更引人深思......
0 有用 爽 2017-07-21
薄薄一本,智慧惊人。
0 有用 影子 2017-02-08
我竟然看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