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原文摘录

  • 社会学家之所以是社会学家,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模型的存在,社会模型是由个人构成但又独立于个人的社会结构。然而,尽管所有的社会学家都相信这一点,但是,他们在有关秩序的实际产生问题上却常常迥然不同。我们称他们是个体论的秩序理论和集体论的秩序理论之争。如果思想家们预先假设一种集体主义的立场,那么他们就会把社会模型视为先于任何具体个人行动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模型看作是历史的产物。社会秩序对于新生的个体来说,是 “外在”于他的既定事实。如果集体主义者描写个人,那么,他们或许会承认社会秩序既存在于个体内部又存在于个体外部。实际上,这是我们将要讨论的一个重要观点。然而,这里讲的这种观点,无论社会秩序被概括为行动者内在的或外在的,在集体主义观点看来,它都不能被视为纯粹的此时此刻思考的产物。根据集体主义理论,任何个体行动都受到先前存在的结构导向力量的作用,尽管这种导向在那些承认行动有自主因素的集体主义者看来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而,对集体主义理论而言,经济决定个体行动者的经济行为的方向,而不是企业家创造了经济;宗教制度决定个体信仰者的行为,而不是赋予个人信仰的教会;政党组织创造了政治家,而不是政治家创造了政党。个人主义虽然常常承认在社会中的确存在超越个体的结构,并且也的确认知到有某种可理解的模型的存在,但与此同时,他们却又坚持认为这些模型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他们相信,结构不是简单地被个体所传递而实际上是依靠行动者在个体不断的实际交往中创造出来的。对它们来说,个体不仅仅具有自由成分,而且能够在连续不断的历史时期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改变社秩序的基础。基于这种观点,个体并非在其内部传递秩序,而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遵从或违反社会秩序。 (查看原文)
    Laevatein 1赞 2012-01-15 16:55:02
    —— 引自第120页
  • 立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认为,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核心要点在于:“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在本体论上或在经验上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换言之,个人在实在序列上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只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正如Madison所指出的,哈耶克真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所具有的首位性乃是道德论的而非本体论的,而这意味着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必须从知识论的角度而不能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理解,因为一种“形而上的”个人主义乃是一种断言个人与社会相比有着一种本体论上的首位性,而社会只具有一种次位的实在地位;与之相反,一种“知识论的”个人主义则主张,个人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或者社会绝不能被化约成个人。显而易见,一方而,通过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上述理解,哈耶克在批判伪个人主义的过程中主张一种真正试图使社会政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理解的非本质主义的和非化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它不仅认为社会不能被化约至那些只具有外部关系的孤立的个人层而,而目还认为伪个人主义所始于的那种由孤立个人形成社会的理论假设也不能成立;而另一方而,哈耶克则试图经由对个人间心智和行动互动的“类推”认识而使社会秩序得到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一认识的基础上做如下的追问:如果社会秩序要得到维续和个人的安全或自由要得到维护,那么人们必须确立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这样的追问而形成维护个人权利的政治准则,套用哈耶克本人在探究真个人主义特征时的话来说,“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 (查看原文)
    Laevatein 2012-01-15 17:49:30
    —— 引自第141页
  • 第一,“社会正义”主张者宣称,如果“社会”不兑现由它所产生的各种预期,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向它抱怨并强烈要求它对此进行救济。显而易见,“社会”这个术语在这里具有了一种双重人格:首先,它是一个有思想的集合体;它有着自己的愿望,而且这些愿望不同于组成它的个人所具有的那些愿望;其次,通过把社会与人等而视之,社会也就变成了对某些自称有着较深刻洞见或较强道德意识的个人根据这些社会愿望所持有的观点的人格化体现。套用哈耶克本人的话来说,“社会正义”主张者要求人们“经由对社会的人格化思考而把社会认作是一个拥有意识心智并能够在行动中受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社会正义”主张者对“社会”所做的这种人格化设定,实是通过隐含于其后的那种拟人化建构手段而达致的,因为哈耶克明确指出,“人们之所以动不动就把正义的概念套用于收入的分配,完全是因为他们用那种错误的拟人化方式(an erroneous anthropomorphic)把社会解释成了组织而非自生自发秩序所致。”但是,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正义”主张者据以建构人格化“社会”观的那种拟人化手段却是一种极其幼稚的原始思维方式,而这种幼稚的原始思维方式乃是人类社会从小群体的熟人社会向开放且非人格的大社会进化的过程中未能根除的那种思维方式,因为正如古人依凭这种原始思维在最初认识某些常规性过程的时候通常想像的那样,无论是现代史初期的唯理主义者还是晚近的“社会正义”主张者都对自由市场秩序有序化过程的结果作出过类似的解释:一方面好像有某个智能者刻意指导或操纵着这些结果似的,而另一方面则好像不同的个人从这些结果中所获得的特定益处或蒙遭的特定损害乃是刻意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并因此而能够作出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哈耶克据此指出,尽管人类所具有的那种以泛灵论或拟人化的方式解释物理世界的根深蒂固的幼稚习惯常常会致使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滥用语词并诱使我们去... (查看原文)
    Laevatein 2012-01-17 16:57:59
    —— 引自第184页
  • 换言之,所谓真正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有思想、有行动、有能力进行分配财富的实体,而只是一个每个个人都对它作出过一己贡献的日渐演化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任何单个个人之智识或意志所能够控制的。 (查看原文)
    Laevatein 2012-01-17 17:00:05
    —— 引自第185页
  • 第三,“社会正义”主张者所建构的这种拟人化社会观,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来说,更为关键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拟人化的社会观还预设了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活动背后存在着一些人所皆知且共同的目的。就此而言,拟人化社会观实际上是以下述两项假设为依凭的:一是“社会”有着某些所有的人都知道并认可的具体任务;二是“社会”应当指导它的个体成员去努力实现这些任务。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极为关键,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对“社会”这个术语的拟人化建构使得“社会”与“社会图景”之间确立起了一种明确的关系。 一如我们所知,拟人化社会观隐含着这样一项要求,即人们不仅应当有意识地去考虑其行动的直接后果,而且还必须去考虑其行动的间接后果并相应地调整其行动。根据这项要求,人们又极易作出这样一项推论,即下述情形乃是可欲的:有关个人在任何特定的情势中应当或者能够做什么事情的问题应当由某个比他具有更多知识和更佳判断力的人加以规定。 据此,拟人化社会观便与一种企图根据一个统一且有序的计划去描绘一幅整个社会的详尽图景并据此图景确立一部有关社会行为的法典的欲求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中,它又产生了这样一种欲求,即努力确使所有的个人活动都指向明确规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任务,并且努力确使所有的个人活动都服从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人们还可以根据这种社会图景“正确地”质疑自由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结果的正义性,因为依照上述逻辑,反映这种社会图景的某种模式化的或目的状况的正义标准肯定是正确的。通过上述分析,哈耶克极其尖锐地指出,一种具有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共同目的的组织秩序将最终渐渐地侵吞那种只具有个人目的的自由市场秩序。 (查看原文)
    Laevatein 2012-01-17 17:02:27
    —— 引自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