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家族の成立と終焉》的原文摘录
-
社缘原本就是针对血缘和地缘这样的约束性很强的关系、指代加入和脱离均自由的次级团体而造的词汇。提到现代社会里最有代表性的社缘,亦即 “公司缘”,它具有一旦进入某个企业就很难再出来的约束性。当然雇员任何时候都有 “离职的自由”,然而对于没有财产的庶民来说,从社缘社会中 “脱离出来的自由” 意味着 “失业或吃不上饭”。今天,甚至血缘也是根据个人的自由意愿结婚而形成的加入和脱离都自由的集团,但是血缘关系旦成立,就不能轻易地脱离了。至于亲子关系,个人更是丝毫没有互相选择的自由。地缘也失去了以往的约束性,迁入和迁出是自由的,但也不是说这样就可以选择邻居了。
和 “选择缘” 相比,以前的任何一种 “缘分” 多多少少都具有不可选择的因素——既不能脱离也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缘” 也和血缘及地缘相近。 (查看原文)
-
生协的全称为 “生活协同组合”。是根据 1948 年制定的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而建立的以地区或职业领域为单位的合作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开展生活资料的购买,以及医疗、共同援助、住房提供等方面的事业。一般这个词被广泛用于指代开展这类活动的合作组织。——译者 (查看原文)
-
女性有必要创造一种不同于以往的血缘、地缘、社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她们现在也正在创造这样的关系。至于选择缘社会的展开,女性要比男性先走一步。男性被深深地卷在社缘社会里,因而有着稳定的自我认同意识。而且男性还没有被逼到需要创造一种与迄今为止的任何领域都不同的社会关系来替代已经解体的地缘和血缘的地步。尽管社缘社会的稳定性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及雇佣的空洞化在急速崩溃,但应该说人们还没有认识到要从这种状况中解脱出来的必要性吧。 (查看原文)
-
通过媒体所传播的,通常是兴趣、生活方式、价值观、意识形态等具有共同的某种目的意识。例如需要保护儿童的人们,先在自己社区的电线杆上张贴传单,逐渐形成一个小团体。她们是一群 “双职工家庭之妻”,一边与 “孩子小小年纪挂上钥匙,真可怜” 的世俗眼光作斗争,一边继续工作,与丈夫之间又围绕着 “性别角色分工” 而有着共同矛盾。 (查看原文)
-
与女性的选择缘相比,男性组建的 “选择缘”,其功能相当分化,容易成为 “纯粹的模式”,即完全不掺杂利害打算的 “君子之交”。若非,就成为像不同业种交流研究会这样的掺杂着社缘的 “不纯模式”,工作成为附带条件的情形居多。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太可能成为托付孩子或商量离婚这样的个人危机发生时可以依赖的关系。那麽男性如何处理个人的生活危机呢?——他们要麽谁也不求,要麽就是从前的老样子,完全依靠血缘关系。在今天血缘和地缘已经丧失了功能的解体时期,女性在组建人际网络以代替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上,要比男性领先一步。吉武辉子氏把这种人际网称作 “女缘” [吉武 1982]。 (查看原文)
-
界限不明确的会员制、约束规矩以及领导者的不存在、横向型的同辈关系等等这些 “女缘” 的特征,暗示了建立一种既不是受纵向社会原理支配的 “家” 模式,亦非按内部/外部的排他性原则来处事的 “村落” 模式的,相对松散柔和的横向社会的可能性。
迄今为止,日本人已经内化了一种男性无法从公司这个职业集团,女性无法从嫁人的父权制性质的 “家” 这个血缘集团中脱离的纵向型人际关系。选择缘的社会之所以可以成为横向型社会,是因为其中的人际关系可以随时终止。虽然随时可以从中脱离的关系,还存在着一个其是否成为有效的社会化承担者(socializer)的疑问,但是如果人们在选择缘中被社会化的话,那麽也许我们可以说日本社会存在着培养既非 “家” 模式亦非 “村落” 模式的、新型人际关系的可能性吧。在这一点上,“选择缘” 向 “女缘” 学习的地方是很多的。
今天,我们迎来了急速的老龄化社会,而且旧有的血缘、地缘和社缘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发挥作用了,可以说不论男女都只有在 “选择缘” 中才能找到未来的时代已经到来了。 (查看原文)
-
我们一直视为预兆的变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较为柔和的、由小规模单位组成的组织的抬头,换句话说,就是面对面交往的人际关系比抽象的组织系统更受重视的社会的来临。而且,将来将会有很多人归属于这种柔和的集团。当我们边看着具象的邻居的脸,边开始生活的时候,我们才会感觉到自己生活在一个与产业化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里。之所以这麽说,是因为通过产业化时代的三百年时间,我们一方面具有了牢固的战斗性的生产组织,另一方面我们有着漠然的邻居间互不相识的大众化社会,而介于两者之间的人性化集团却很少。人们要麽在前者的组织中享受着稳定却抱怨不自由,要麽在后者中享受着充分的自由的同时体味不安的感觉。与此相对,我们现在至少作为一种可能性,培养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组织,或者可以说我们预感到一个生活在 “与邻居熟识的大众社会” 的时代即将来临。 [山崎(正)1984:94一95] (查看原文)
-
落合美惠子在《近代家庭和女权主义》(落合,1989)一书中,总结了近代家庭的以下八个特征。
1家庭内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
2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强烈的情绪关系
3 以孩子为中心
4 男人在公共领域、女人在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
5家庭集团性的强化
6社交的衰退
7排除非亲族
8核心家庭(统括这个家庭的是丈夫;这个家庭成为近代国家的基础单位。) (查看原文)
-
尽管如此,本书引入FI(家庭自我认同意识)这一术语,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家庭已失去了实体的自然性而渐渐被看作是多少带有人为组成的组合物。其次,迄今为止传统上被视为家庭“实体”的东西与FI之间出现了偏离。第三,FI由每个家庭成员所承担而形成,这一概念因其承担者们的不同而呈现立体观照和多元化,因而可以记述家庭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为了分析转折时期的家庭状况,在表述意识与现实之间的差异、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方面,FI是一个非常便利的概念。 (查看原文)
-
之所以采用访谈调查的形式是基于以下理由。因为在家庭变动如此激烈的时代,任何关于家庭的先验定义都是不起作用的,所以预先设定好范畴的定量调查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我们重视定性调查,在调查的时候不使用演绎性的范畴,而是尽量采用“当事人范畴”。对于具有复合式家庭结构的家庭,我们访问了数名当事人,确认他们相互之间对家庭自我认同意识即FI的“边界定义”有没有不同的意见。我们预测认为对于非传统家庭的应有模式,如果FI仍然维持,那么在“当事人范畴”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家庭形象。 (查看原文)
-
很清楚,战前的“家”观念,如果其物质基础被剥夺了,那么它也只是一种幻想。为了寻求代替它的新的家庭幻想,I在“前世”和“孪生兄妹”等词汇上辗转反侧。尽管接下来代替“家”的强有力答案尚未出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FI与超个人的幻想以及把自己送到这个世界的必然性根据连接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是永远的心理“保险财产”(Security Good)。
一方面,在不可能破碎的表面背后,现实中家庭因危机而解体,并抛弃对家庭不利的成员。另一方面,在家庭看起来增加了自发性和选择性的方向背后,被附加的绝对性幻想也得到了强化。似乎家庭在“解体”的方向上,并不一定向某个方向移动。 (查看原文)
-
在叙述“家庭是什么”的多种论说面前,如果从建构主义的立场讨论,这个问题就会转换成以下的情况:即便无法决定“什么是家庭”,通过探求“人们把什么称为家庭”,可以逆命题式地弄清楚当事者在“家庭”这个概念上所寄予的价值和规范意识。我们发现:哪怕是隐喻,当事者在叙述自己与宠物或死者的关系时,表明说“(它/她/他)就像是自己的家人”,其背后隐藏着他们渴望在这个世界有一种由命运连接的关系和二个真正可以信赖的亲密圈的心愿。 (查看原文)
-
法恩曼指出,即便“平等主义家庭”是女权主义者的理想它也只具有有限的实现可能性。若要使这种“平等主义家庭”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婚姻关系必须稳定持续;(2)夫妻双方必须就职于收入差距较小的小型企业;(3)而且,夫妻双方必须从事与育儿相关的、时间比较充裕的职业种类。这样的条件,仅限于像大多数女权主义者实际上从事的诸如大学教师之类的精英型工作。实际上,不只是大多数人不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而且连原本的性别角色分担都未实现的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法恩曼所提出的“废除婚姻这一法律制度”的主张,乍一看似乎很过激,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她主张:要优先于其他任何社会关系,用法律制度将已经这般失去了稳定性和永久性的“性的纽带”来进行特权化,事实上并不存在任何可以这么做的根据。成年男女,无论同性还是异性,他们要结成什么样的关系,均没有必要把这种关系当作法律要保护或制裁的对象。法律只要保持不介入这样的性关系的立场就好了。在那些成人中间,若有暴力或人权侵害的行为,用公民社会的法律来制裁就行。
然而,与小孩、老年人等依赖性比较强的他者多多少少属于持续性关系的“看护照顾的纽带”,那就不同了。这是因为与“性的纽带”相比,“看护照顾的纽带”相对来说具有稳定性和永久性,而且在现实中也需要这样的稳定性和永久性。它具有成为法律保护之对象的现实依据。之所以这么说,也是因为在实际上一直增长的母子家庭中,出现了随着单亲母亲无能力承担责任,国家权力介入私生活的现象。 (查看原文)
-
……私人领域的暴力、家暴和儿童虐待、老年人虐待等情况,以往一直未在“隐私权”的名义下成为公共权力的干预对象。反过来说,根据不干预的原则,公共权力一直默认或容许在公民社会中视为犯罪的不法行为。“隐私权”的概念,对强者而言一直意味着专制和统治,而对弱者而言,则意味着压迫和牺牲。
随着女权主义者把私人领域的暴力和虐待当作问题来对待把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的事情正当化的法律理论在不断完善。要是在路上打了人或强奸了人属于犯罪,那么在家庭里发生同样的事情,也应该算犯罪。这样,夫妻间的强奸就作为犯罪行为而得到制裁。在家暴和虐待的事件中,经由公共权力干预而采取的紧急避难、隔离、分开居住等等的措施才成为可能。公民社会的法律,终于也进入了私人领域。《性在美国:一项权威性的调查研究》一书的合著者们,提出了“私人性交/公共性交”这样的令人吃惊的概念[Michael,Gagnnon,Laumann & Kolara 1994/迈克尔等著,日文版1996]。根据他们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性交行为是“私人的”,涉及到他人身体的性行为是“公共性交”。若是这样的话,因为在多个行为者之间实行的所有性行为都算“公共性交”,所以不经对方同意的“强迫性交”,不管对方是妻子还是孩子,都算侵害他人的性人权的行为。所谓“私人性交”,指的是个人对自已的身体进行接触的行为,也就是说仅限于自慰。换句话说,所谓“隐私权”,指的是切缩到自已身体领域的范围。
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将“隐私权”进行再定义的话,以往夫妻间的强迫性交并没有在“隐私权”的名义下被视为犯罪的做法,与在“隐私权”的名义下,不光使用者而且工会组织均拒绝将性骚扰当作问题的做法,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个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是不是公民社会的法律若能适用于除自己以外的他人所参与的一切相互行为中,就行了呢?是不是“隐私权”已经缩小至个人身体的领域,在与他人的关系上,已经成... (查看原文)
-
这么考虑的话,在家庭中承担看护照顾角色的大多数女性,不但没有“看护照顾之事不受强制的权利”,其“因选择看护照顾而不蒙受社会不利条件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她们的“看护照顾的权利”一点也没得到保护。只有“看护照顾的权利”被不平等地分配到了她们身上,这一点违反了“再生产费用的公正分配”。
另一方面,接受看护照顾者的权利又怎样呢?随着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行,看护照顾从恩惠转变为权利。这是最近的事情。在此以前,“被看护照顾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岂止如此,就连家庭护理都不存在于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中一事,已经由很多的法律学者们阐述清楚了。老年人一直怀着一种脸上无光的心情,来接受作为一种因习俗和规范所形成的恩惠而产生的护理服务。
就这样,直到最近“被看护照顾的权利”才得到认可。针对此现实,把“接受看护照顾为一种不受强制的权利”放在“被看护照顾的权利”之对立面一事,也许很难理解。然而,有关这个权利,如果也把它改成“不被强迫接受不恰当的看护照顾的权利”的表达方式的话,那我们也许就能理解这是一种有必要受到保护的重要权利吧。在小孩子和老年人的受虐待作为大事件而被媒体报道的当今时代,像暴力、侵害、遗弃和弃之不顾等“不恰当的看护照顾”,在亲生父母和孩子之间也经常发生。“接受看护照顾的权利”,只要不同时伴有“不被强迫接受不恰当看护照顾的权利”,那就很难说它得到了保障。
如果把上述权利的集合称作“看护照顾的人权”,那么即便在今日,也无论如何不能说作为权利的看护照顾已经在社会上得到保障了。相反,在看护照顾的义务方面,存在着完全不平等地以性别分配的现实。 (查看原文)
-
……如果(被称为)家庭的(领域)依然是负担“不能自立的个人”的“看护照顾的纽带”成立的领域,而且倘若家庭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停止它是一种为养育人的生命、并对这些生命进行看护的“再生产制度”的话(目前并不存在再生产制度的替代方案),我们认为是有必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保护作为“看护照顾的纽带”的家庭的。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在事后把多多少少持续的、个别的“看护照顾的纽带”成立的领域,称作“家庭”。
“看护照顾的纽带”,就像“家庭”已经是那种样子一样,并不依赖于血缘、性和居住的共同性。而且这个解答,即便乍一看起来似乎很保守,实际上它是一个很激进的解答。 (查看原文)
-
法恩曼的批判,一方面面对以“自然的家庭”为前提的历来的“父权制”法学理论,另一方面也针对主张“法律应该保持性别中立”的(主流的)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主义法学理论。
过去的女权主义法学改革的成果,确实带来了法学的性别中立性。但是,法律言论上的性别平等,既不能带来现实中的性别平等,也不能保证实际的性别平等。岂止如此,在性别歧视的现状下,理念上的性别中立性,反而掩盖了现实中的性别歧视,甚至强化了性别歧视。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由于达成了它的目标,可以说现在进入了“第二阶段”。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第二阶段”的女权主义理论。
据法恩曼说,“开创女权主义法学的那代人”,“主要采取了平等化战略,认为男女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确切的差异”[法恩曼2003:55]。“同化被设定为目标,平等成为明确的标准”[法恩曼2003:55],这个“同化”指的是“与男性的同化”。法恩曼主张认为,“在法理上把平等看作是女性与男性享受同等待遇的解释,对于要解决女性在现实的社会制约中所遭遇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之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形成了概念上的障碍”,她自称自己是“后平等主义的女权主义者”[法恩曼2003:61]。
对于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女权主义法学家而言,不把男女之间设想的差异,用作对女性不利之口实的最好的办法,是采取无论有多大的差异,也不承认其法律上的要当性的立场。但是,现在为了对应社会的变化,重新探讨差异的问题和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的时候已经到来。[法恩曼2003:56] (查看原文)
-
如果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合体而构成的话,那么家庭解体即还原到个人就行了。剩下的,不管成人之间有什么样的性关系和契约关系,只要有约束市民社会的法律就已经必要并足够了。那些提出家庭的个人化以及不成其为家庭的“个族”化概念的研究者们,也就停留在那种程度的提议了。
然而,家庭之所以要维持家庭的必要性,难道不是因为家里有依赖性的成员的缘故吗?难道与其说家庭是“性的纽带”,不如说它更是“看护照顾的纽带”吗?法恩曼试图回应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为此,她敢于挑战采用“一对母子”这个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而会产生的危险。
根据近代家庭论的见识,家庭作为再生产制度的成立经过以及它作为“私人领域”的构建——法恩曼使用的是“依赖的私人化”这个概念——,才是近代家庭的核心。而且女权主义者一语道破,说这个“私人领域”是国家和公共机构构建起来的东西。到了近代,所有被称为“女性问题”的东西,都是从这个“看护照顾的私人化”派生出来的。正因为女性被分配到私人领域,被视为“照顾者的性别”以后,才一下子冒出一大堆被视为压迫女性的问题,比如把女性当作次要劳动者看待、其劳动负荷不必付酬等等。在这以前,虽说人们被灌输了“因为女性是‘生育孩子的性别’,以承担照顾的工作是应该的”这种本质主义的说明但是“反过来正因为承担照顾工作,才被视为‘次要的性别”的说法更恰当吧。实际上,家里有着依赖性的家人,一旦开始承担照料工作,不管女性还是男性,都无法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人而行动了。针对这个“必然的依赖”(人类在出生、成长和年老的过程中回避不了的依存),法恩曼把从其派生出来的依存称作“二级依赖”。 (查看原文)
-
从这种压迫状态中逃出来的方法,极其简单。那就是不背负“看护照顾的负担”这个选择。一个是通过不生孩子的选择,另一个是通过由除自己以外的某个人来替代这个看护照顾的角色。然而,前者在规定女性是“生育孩子的性别”的父权制意识形态之下,就造成了自我否定“作为女性的价值”的结果。后者,在有着亲戚帮助育儿的支持体系和有经济实力雇用保姆的地方,是一种经常被采用的解决方法,但是它是以世代之间或阶级之间存在女性间的差异为前提的。无论哪种选择,作为个人的生存战略,两者都可采用。但是,前者不过是通过否定扶养照顾的方法,而后者呢则通过替代看护照顾的方法,把问题从眼前赶走而已,任何一方都不能根本性地解决看护照顾的问题。
不过,现实中在现场承担看护照顾工作的,占压倒性多数的是女性。即使虐待和遗弃的事例在媒体上有所报道,但更多的女性,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婚姻外,都拼命地从心理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看护照顾被父亲遗弃的孩子们。要这么说的话,有人马上就会“反驳”说,不是也有母亲抛弃孩子和父子家庭的情形吗?母亲不也干虐待的事吗?但是,统计数据以压倒性的或然性证明离婚后的育儿都由女性承担,施虐者的大多数是男性的事实。法恩曼的提议,在这里也不似乍看起来那么偏激,而是非常现实的。她的提案说的是,要把现在正在看护照顾依赖性家人的当事者—一为了方便,暂且称其为“母亲”吧一当作法律的直接保护对象。面对美国单亲母亲家庭越来越增加的现实,比起让单亲妈妈通过再婚重新回到核心家庭的做法,法恩曼的提案更加实际。不管她们有没有结婚,倘若“一对母子”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就无法干预母亲暂时或永久性拥有的性伙伴的地位和性别。 (查看原文)
-
但是,法恩曼知道自己的这个提议可能会遭到的误解,与其说是批判它是“激进的”误解,倒不如说评判它是“保守的”批判。法恩曼批判说,“甚至‘母性’这个社会文化性的制度,也不过是首先由男性定义并统管,然后再赋予法律内容的一种‘被殖民化的范畴’”[法恩曼2003:57],但是她若果断采用满是父权制意识形态色彩的“母亲”一词,那还是有风险的。甚至原先文中引用的“‘母性’这一社会文化制度”这样的表现,很多人也会觉得别扭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母性”这个词是通过父权制而“被自然化”形成的。把历史创造的东西置换说成是“自然”或“本能”,就等同于禁止“不要询问其根源”。如果“母性”是由本能而根植在人们思想中的东西,那么它就不会“丧失”和“崩遗”,也不会因历史而发生变化。家族史的知识,逐渐弄清了“母性”既不是“本能”,也不是“自然”,而是“社会文化性的制度”。就这样,通过把“母性”进行去自然化,才可能追溯“‘母性’是什么时候、怎样被自然化的”这一历史性的问题[田间2001]。
为了避免“母性”或“母亲职业”这个范畴所具有的强大的象征性束缚力,也有人想要使用“亲性”“父母职业”“培育下一代的力量”等“性别中立”的概念。但是,法恩曼在这里的选择,是反过来利用作为“母性”之隐喻的象征性力量这一战略。由于支撑迄今为止的家庭法的“自然家庭”意识形态过于强大,“一对母子”这一概念,作为“对抗‘自然的’性的家庭之主导权的必要的”“与其印象具有同等力量的文化符号”[法恩曼2003:257],被法恩曼隐喻般地采用了。
所谓母亲,是一种具有把私人化了的依赖者显示为可视化对象的能力的隐喻。[法恩曼2003:258]
她又慎重地补充说,所谓“孩子”,是代表了包括“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内的所有依赖性存在的“必然性依赖者的各种形态”[法恩曼2003:259]之隐喻,而所谓“母亲”呢,...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