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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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 · · · ·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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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和基本概念。气候再议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与判例评释等,作成专题的报告。在图书馆,可以经常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实例研习对于训练培养法律人的能力,具有重大功能,但有两点应予注意: (1)实例多偏重特殊或个别问题,为避免“仅见树木,不见森林”,实例研习应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密切配合,俾能彻底了然于法律体系、精神及基本原则。易言之,就现代法学教育而言,实例研习、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鼎足而立,不宜偏废。 (2)初学者对于实例,长不求甚解,偏重记忆,故在考试时不免凭借记忆,搜索曾经做过、听过的题目,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企图以此作为解答的样本。应强调的是,具体的案例事实,殊少雷同之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务必审思明辨。法律上实例,犹如数学验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实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实例研习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4页 -
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查看原文) —— 引自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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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的书评 · · · · · · ( 全部 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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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又一年 (郑重的 想跟自己和好)
额,说来也是惭愧,准备司法考试前似乎没有任何接触法律书籍,考试完之后又混吃混社会。很多次看票圈提到到王泽鉴,亲自翻开其书也算头一遭。突然觉得自己特别瘪三哈哈哈。周末快乐,加油看完。 1. Lawyer 1) 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 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试用法律。 3) 解决争议。依法律的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 (1回应)2016-07-17 22:42 5人喜欢
额,说来也是惭愧,准备司法考试前似乎没有任何接触法律书籍,考试完之后又混吃混社会。很多次看票圈提到到王泽鉴,亲自翻开其书也算头一遭。突然觉得自己特别瘪三哈哈哈。周末快乐,加油看完。 1. Lawyer 1) 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 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试用法律。 3) 解决争议。依法律的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此处争议,除个案的争讼以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律规章的制定等等。 2. 法律概念。(妈的宝宝差太远了) 王博琦先生:“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方法: 1) 学说见解的整理 例如何谓“物”通过整理各家对物的定义,可总结如下: a) 物不包括人的身体,盖人身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 b) 物需为人所能支配之物(支配的可能性)。如不能幽人支配支配而由此取得的某种利益的,如日月星辰,不能作为权利客体。 c) 物必须为独立为一体,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非法律上之物,独立性) d) 有体物,无体物,自然力。是否能为人所支配。 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该自己整理,确实了解,而“记忆”之。!!!!!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该同时学习,始不致发生“人之耳朵为从物”的误会。 2) 法律概念的分析 要确实把握法律的概念,需善意加运用分解方法解析其构成要素。 例如因欺诈或胁迫做出意思表示,可撤销。 a) 意思表示: 客观要件,外部的行为表示,包括明示或默示。 主观要件,须具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b) 欺诈: i. 须有欺诈的故意 ii. 须有欺诈的行为 iii. 须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 iv. 须相对人因错误而意思表示 v. 须其欺诈行为违法 c) 胁迫: i. 须有胁迫的故意 ii. 须有胁迫行为 iii. 须有相对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 iv. 须相对人因恐怖而做出意思表示 v. 须胁迫行为违法 3) 异同的比较 比较\权利别 留置权 动产质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抵消权 性质 物权 物权 债权 债权 标的物 以动产为限 以动产为限 不以动产为限 不以动产为限 成立 基于法定 基于设定 基于双方契约之当然结果 基于双方债务之抵消适状 目的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 促使双方交换履行 避免交换给付之劳费 效力 他方如不清偿,就标的物受偿 他方如不清偿,就标的物受偿 暂时拒绝他方之请求 使双方之债务依抵消额而消灭 消灭 因他方提供担保而消灭 不因他方提供担保而消灭 不因他方提供担保而消灭 不因他方提供担保而消灭 备注 4) 借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例如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3. 实例研习的功用----法律人能力的培养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望能通盘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和基本概念。然后在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 实例研究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4. 法院实物上最主要最困难的工作在于,认定事实(法律事实,如契约侵权行为。标的,尤其是动产,不动产,种类之债),以适用法律。 调查证据,认定事实,并判断何者于与法律的适用有关,何者无关。 日常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用语。 举例;‘甲有一古瓶,寄存乙处,乙未得甲同意,质押与丙借款一万。后乙旋复向丙表示有人欲购之,丙信,乙又将其出质于不知情的丁借款两万元,后丙知,向丁索要,丙丁两人决议诉讼,暂时将瓶置于戊处。诉讼尚未终结,甲还,请求戊返还其物’问: 1) 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乙方、丁的质押行为 2) 在诉讼总,瓶之占有,应属何人 3) 甲方可否请求戊返还其瓶 4) 除请求戊返还其物外,甲有无其他救济方法 在本例中,有两点需要用语需要注意; 1) “质押”民法中无此词语,系银行业者对设定质押及抵押权的统称,本题仅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 2) 占有和所有。在占有之上,别无所有。 5. 当事人、时间、地点 1) 当事人 年龄(行为能力、结婚能力、遗嘱能力) 2) 时间(消灭时效、除斥期间、邀约、承诺期间、自始给付不能、清偿期 3) 地点(清偿地、给付不能、危险负担) 6. 法律关系示意图(养成好习惯) 当事人超过三人以上 7. 面对案例事实 1) 不可改变案例事实(不要闪避或变更) 2) 案例事实的解释(合理推论和解释) 3) 假设性的解题 8. 问题的模式 1) 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 a) 买卖契约或其他契约是否有效成立 b) 权利(尤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撤销权)的得丧变更 c) 婚姻关系、遗嘱效力、财产何人继承 2) 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出题模式 a) 谁(诉讼上原告) b) 得向谁(诉讼上被告) i. 得否请求损害赔偿 ii. 可否求偿 iii. 请求返还其物,是否理由(无法律上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iv. 有何救济方法 v. 当事人之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来回穿梭认定 9. 历史方法 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10. 请求权法 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 举一例: 甲电视机故障,邀电器行乙修理,乙派丙修,丙修好后,顺手拿走甲的戒指。 经过分析,显然请求权法更有针对性。较合目的性,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收节制的衡平思想。 本例关键在于,丙窃取的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之行为。 11. 请求权基础 1) “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此处法律规范,为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明确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始能知其权利义务关系。
1回应 2016-07-17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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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和基本概念。气候再议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与判例评释等,作成专题的报告。在图书馆,可以经常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
2016-02-01 19:21 1人喜欢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和基本概念。气候再议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与判例评释等,作成专题的报告。在图书馆,可以经常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实例研习对于训练培养法律人的能力,具有重大功能,但有两点应予注意: (1)实例多偏重特殊或个别问题,为避免“仅见树木,不见森林”,实例研习应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密切配合,俾能彻底了然于法律体系、精神及基本原则。易言之,就现代法学教育而言,实例研习、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鼎足而立,不宜偏废。 (2)初学者对于实例,长不求甚解,偏重记忆,故在考试时不免凭借记忆,搜索曾经做过、听过的题目,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企图以此作为解答的样本。应强调的是,具体的案例事实,殊少雷同之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务必审思明辨。法律上实例,犹如数学验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实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实例研习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引自 第一章 绪说 回应 2016-02-01 19:21 -
本来想做一下北大民法案例研习的作业的,但是发现自己做出来的效果不好,对请求权基础这个方法的掌握还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思维比较跳跃,没有很细致地检索每一个请求权,往往是脑子里第一个想到的请求权然后就开始往下分析,而忽视了其他的请求权。这样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如果没有建立起请求权的体系化思维,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很容易忽略一些能够支撑自己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除此之外呢,也想在一边阅读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
2020-04-10 20:22 1人喜欢
本来想做一下北大民法案例研习的作业的,但是发现自己做出来的效果不好,对请求权基础这个方法的掌握还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思维比较跳跃,没有很细致地检索每一个请求权,往往是脑子里第一个想到的请求权然后就开始往下分析,而忽视了其他的请求权。这样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如果没有建立起请求权的体系化思维,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很容易忽略一些能够支撑自己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除此之外呢,也想在一边阅读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的同时,自己整理一下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所涉及的请求权,如果顺利的话,哈哈哈哈,看看能不能把主要的请求权基础都找出来,然后自己在好好整理一下,按照王泽鉴的方法来写一写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基础指引。
请求权基础
首先来明确一下请求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基础指的是能够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基础。通常来说请求权基础是完全性法条,即同时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法条。从请求权的定义也可以看出,请求权基础主要在给付之诉中会被引用,即要求对方做出某种给付,或者交付标的物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此前我对解除权也认为了是请求权,昨天阅读《民法思维》的时候,看到了这样一句话,“形成权往往是请求权的前提”,往往是因为形成权的存在,得以变更或者设立某种法律关系,此时当事人之间才会发生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给付的可能。例如在解除权场合,因为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使二者之间的合同被解除,此时才发生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关于合同接触后的法律效果,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清算关系说等,这里不做深究了,不然请求权基础弄不完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是以台湾民法为基准撰写的,因此在参照该书整理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基础时要注意结合我国民法的规范加以调整。
契约上请求权
履行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是指请求合同相对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此类请求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结合双方的具体合同内容才能判断请求权的内容。其行使条件包括如下几点:(1)合同成立;(2)合同生效;(3)合同存在(合同没有因为撤销、解除等事由而消灭);(4)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因为清偿、代物清偿、抵消等消灭;(5)对履行请求权没有抗辩事由。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分布在《民法典》第471条到498条,第499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完成悬赏广告行为之人的请求权,第500条和501条为缔约过失责任。首先来看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民法典》可以说是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规定,都采用了“要约-承诺”的订立模式。要求要约人和承诺人在关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上达成一致,在这里《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解释》(一)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明确了什么内容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成立的通常模式是,要约人向具体的交易对象发送要约,受到要约的人要在要约约定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容作出承诺,且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保持一致,如此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而承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民法典》第480条前段),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内容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这里就包括默示承诺和意思实现(《民法典》第480条后段)。其次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因为是一方已经拟定完成的,因此即使可能在个别条款上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从合同的整体来看,双方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但是从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还是符合“要约-承诺”的一般模型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96条,该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内容控制的手段,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照接受合同的一方的要求对关系其利益的条款进行解释;若没有进行如此说明,且因此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注意到对其不利的条款,则该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同内容。这样的处理方法是符合合同的本质的,因为合同的本质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即使是为了交易的效率,而由一方实现拟定好合同的内容,也不能牺牲某一方的意思自治,更不能因为剥夺其自由协商的权利而使其受到伤害。第497条是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和违反公平原则的具体事由。第498条是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为对法律行为的解释,还是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按照通常含义来解释条款的内容。仅在合同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时,才能够选择对提供格式条款不利的一方的解释。而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之间的关系,是采取了非格式条款优先的原则。第三是悬赏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是有争论的,有人主张是单方法律行为,有人主张是事实行为。从第499条的表述来看,?我也看不出来是什么学说,但是其可以作为一个请求权,也就是说能够发生发布广告之人所希望的效果,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的。但是从这里又能够发现,“完成行为之人”显然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是缔约过失责任。第500条规定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并赋予受害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500(2)款规定了因为欺诈而导致的损害也可以作为赔偿,因此在当事人受到欺诈的场合除了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外,也可以通过缔约过失制度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受到欺诈的人也可以在不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同样的道理,即使在因为时效原因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场合,受欺诈人虽然不能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有的。从韩世远的论述来看,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第501条是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生效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之后便生效(民法第502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中主要包括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以及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这里我也来模仿王泽鉴先生,画一个图表更清晰。这部分主要涉及的内容是民法总则部分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损害赔偿,第157条第二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何理解这个的损害赔偿和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关系?没太搞明白。其次是返还给付。第157条第1句。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吵吵了几十年的问题,在合同因为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发生了返还给付究竟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物上请求权?这个涉及到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现在反正也没有吵吵出来,民法典也没有看出来到底采纳了哪种意见。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应当返还,如果没有必要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交付的是物的话,在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直接返还就OK了。如果是劳务或者使用租赁等合同,因为无法返还便只能够折价补偿。次契约请求权, 的次契约请求权主要出现在债务履行障碍的场合,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仅提及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次合同请求权虽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也许是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最为重要吧。这里的分析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请求权。虽然我国的民法主要采取的是救济路径的立法模式,这样的立法模式会使得立法比较简洁,不用重复在各种履行障碍类型中重复规定救济手段;但是从理解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还是弄清楚每一种履行障碍及其配套的救济措施更清晰。首先来看履行不能。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中对履行不能进行了细致的类型化划分,但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上并没有采取这样的立法模式。履行不能除了个别场合可以通过合同的撤销制度来解决外,其他情形都统一地通过违约来解决。因此,在出现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债权人的请求权实际上和违约救济途径是一致的。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第414页在因为重大误解(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都不知道自己签订的合同是根本无法履行的)或者欺诈(合同其中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通过撤销合同,如上文所述,此时可能出现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第157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给付返还请求权。而在被撤销之后,合同便归于无效。而在其他无免责事由的情形,履行不能应当被认定为违约,采用违约救济的手段来处理。在民法第577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其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几种责任承担形式。
回应 2020-04-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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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代唯一在课外自己看的法学书,当时是在图书馆借的,后时逢毕业论文答辩、找工作等琐琐碎碎之事,未能读完全套。在忙着找工作的间隙,意外得知作者王泽鉴先生在当年华政民法老师韩强的撮合下,亲临华政讲座,我正逢各种面试而错过,王泽鉴先生今年已然73岁高龄,以后这样的机会恐怕是再也没有了,可惜。 如今司法考试结束、工作状态稳定下来、各种财会类考试暂时告一段落,想起这套书,发现版本重又换过,资料重又增补,此...
2011-06-11 11:41
大学时代唯一在课外自己看的法学书,当时是在图书馆借的,后时逢毕业论文答辩、找工作等琐琐碎碎之事,未能读完全套。在忙着找工作的间隙,意外得知作者王泽鉴先生在当年华政民法老师韩强的撮合下,亲临华政讲座,我正逢各种面试而错过,王泽鉴先生今年已然73岁高龄,以后这样的机会恐怕是再也没有了,可惜。 如今司法考试结束、工作状态稳定下来、各种财会类考试暂时告一段落,想起这套书,发现版本重又换过,资料重又增补,此次入手民法研究系列7册,以作研读和收藏。 “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回应 2011-06-11 11:41 -
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带有几份自傲!几份期许!然则,法律人与所谓的外行人(非法律人),究竟有何不同?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会有此理想,有此自信》 这个问题,不难答复:因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法...
2016-02-01 19:19
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带有几份自傲!几份期许!然则,法律人与所谓的外行人(非法律人),究竟有何不同?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会有此理想,有此自信》 这个问题,不难答复:因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具备此等能力。 引自 绪说 回应 2016-02-01 19:19 -
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然则何谓民事?何谓习惯?何谓法理?皆属基本概念,均有待阐释。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他是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
2016-02-0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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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笔记将所有与契约之债相关的请求权,包括契约上请求权和类似契约请求权都分析完了。按照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的体例,现在分析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民法典在合同编特别设第三分编,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第三分编中一共有6个条文(第979到984条)与无因管理相关,相比于民法通则时代仅一个条文,不可谓不是进步。下面就以王泽鉴先生关于无因管理的理论体系为参照来分析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阐述无...
2020-04-18 11:19
昨天的笔记将所有与契约之债相关的请求权,包括契约上请求权和类似契约请求权都分析完了。按照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的体例,现在分析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民法典在合同编特别设第三分编,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第三分编中一共有6个条文(第979到984条)与无因管理相关,相比于民法通则时代仅一个条文,不可谓不是进步。下面就以王泽鉴先生关于无因管理的理论体系为参照来分析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阐述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请求权进行分析。下图为王泽鉴先生关于无因管理的体系构成: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326页管理人的请求权
民法第979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从立法的表述上来看,该构成要件相当程度上吸收了王泽鉴先生所提出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体系,在第979条第1款前段规定了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舍弃了台湾民法将无因管理的承担和无因管理的实施方法混合在一起规定的思路,因此从体系构成上来说更加清晰。下面来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未受委任,并无义务, 这个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了在不干涉他人事务和互助互爱之倡导中的平衡,因此如果管理人本身就对此负有合同上的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实际上就是在做自己的事情,并不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因此不能称之为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可分为客观上他人之事务和主观他人事物(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334页)。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是指从事务的性质就能够判断出该事务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而主观上的他人事务其通常是中性的,不和任何特定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例如在商店购买商品。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时也需要从这两个角度来思考,通常对于客观上他人事务较容易区分,从一般社会观念都能够判断。而对于主观上的他人事务,此时需要证明管理人有为他人的意思,需要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为他人管理, 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构成要件(史尚宽,61页),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指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时想要将该行为带来的利益归属于其本人。通过这个条件可以限制无因管理的成立范围(王泽鉴,第334页),也就是说成立无因管理必须要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能够给某个人特定的人带来利益或者避免损失的,其在实施无因管理时一定要有这个意识,才能和最终通过管理行为获益的那个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否则,便会因为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王泽鉴先生书中所说的,在救助邻居家火灾时,因为并不知晓或者并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而在救灾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相反,在不知道具体的受益人是谁的情况下,只要知道某个特定的人能够因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获利,其依然能够与真正获利的那个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以上是王泽鉴先生所提出的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在台湾民法上如果要获得无因管理请求权,还需要管理人实施的无因管理符合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之意思,以及行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后两个要件并没有被王泽鉴先生纳入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而是在认为无因管理成立之后再判断已经成立的无因管理是否正当的要件(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但是在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中便已经包括了管理行为利于本人,和不违反本人意思。也就是说,在大陆的民法典中,只有王泽鉴先生所说的“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够构成无因管理,其他类型的则并不构成。
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这里所说的“管理行为利于本人”是指管理行为本身对本人是有利的,与第981条中所称“管理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不同。前者是指管理行为本身能够给本人带来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而没有对其管理方法做出限定;而后者是在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对管理人提出的要求,需要其采取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而无因管理之旨趣就在于使本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因此,第981条中所称的“有利于受益人”应当理解为能够使受益人的利益增加最大化或者利益损失最小化。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地方是,第979条所使用的表述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这里似乎仅将无因管理的场合限定在防止他人的利益受损,而主动采取行为增进他人利益似乎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从比较法来看,无论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没有做出如此的限定。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增进他人利益”和“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不同,如果存在实质不同,则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否则便应当将无因管理扩张至“主动增进他人利益”的场合。似乎主动增加他人利益,对他人的自由干涉更大?这里好像是一个问题啊,有解决的空间啊。
最后,是管理行为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可以明示表达出来,也可从客观情况中推断出来。例如在救助他人的孩子时,当然可以推断出,救助行为是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而根据第979条第2款,如果本人的真实意思是违背公序良俗除外。即,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本人依然可以根据第979条第1款取得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补偿请求权。此处的公序良俗应当和第143条中的公序良俗做相同理解,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包括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履行的扶养义务等情况。
下面来分析管理人的请求权,在无因管理成立以后管理人便享有了两项请求权: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管理人为实施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本人返还,这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费用是为了实施管理费用,且费用是必要的。前者应当从费用和管理事务之间的关联关系来判断,例如在救助邻居家的火灾时购买灭火器或者水管和水枪都算是必要的费用,但是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就不算了;而费用且是必要的,此必要应当根据实施管理行为的客观情况来判断。
损害补偿请求权,如果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还遭受了损失,还想有要求本人补偿的权利。这里的损失和管理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才可以,例如在救火时被烧伤,在救助溺水人员时自己被冻感冒了等。
第980条规定了王泽鉴先生所说的“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从第980条的表述上来看,第980条的适用还是有条件的,首先“管理人管理了他人的事务”、“受益人享有了管理利益”,但是第980条的限定语是“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因此否定了第979条中对“管理事务”的修饰,即“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和“符合他人真实意思”。此时,因为并不成立真正的无因管理,因此此时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不能被排除违法性的,如果其对本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真正的无因管理是能够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的。但是第980条还是规定了,在本人受有利益的情况,管理人依然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回应 2020-04-18 11:19 -
今天来分析王泽鉴先生所说的“类似契约请求权”,其实我是不太理解这个“类似契约请求权”的概念的。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如此表述:前款所述的契约请求权,无论是主契约请求权还是次契约请求权,其均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但是类似契约请求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请求权,因与契约有关,学说上成为“类似契约请求权”(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
2020-04-17 13:42
今天来分析王泽鉴先生所说的“类似契约请求权”,其实我是不太理解这个“类似契约请求权”的概念的。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如此表述:前款所述的契约请求权,无论是主契约请求权还是次契约请求权,其均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但是类似契约请求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请求权,因与契约有关,学说上成为“类似契约请求权”(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行为因为本人拒绝追认而确定不生效力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来看,此条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代理人之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二者均对善意第三人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仅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没有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要去无权代理人自己履行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一 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页)。此外,第171条第3款第二句还将损害赔偿的最大范围限定为不超过履行利益,这对解释第1句钟所说的“损害赔偿”的内容具有帮助。
成立要件
1.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未被本人追认而无效。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将成立的要件限定为因为本人的拒绝追认而无效,而不是其他情形导致的,例如相对人的撤销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效。因为在因为相对人因为行使其撤销权而导致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时,相对人本人已经不希望该法律行为继续发生效力,便没有了保护的必要。2.相对人为善意,要求相对人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至于相对人的善意是否是存在过失在所不问。
法律效果
1、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处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学说上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为是仅能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有人为仅能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有认为既可以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也可要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是在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时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台湾地区的学说通常认为,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赔偿履行利益或者信赖利益(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一 债之概念及债务契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306页)。从民法典的立法和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二者的立法是一致的,在解释上台湾地区的理论也值得借鉴。此外,从第171条第3款第2句来看,其将损害赔偿的最高的范围限定为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将赔偿的上限规定为相对人的履行利益。这样的话,如果低171条第3款第1句所指称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履行利益的话,第2句便显得十分多余,因为只赔偿履行利益的话当人不会超过自身。因此,可以认为第1句所称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履行利益,还包括信赖利益。
2、要求无权代理人自己履行其与相对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于这个权利,我认为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本人已经表示不予追认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后,该法律行为便自始不生效。因此,此时相对人要求无权代理人继续履行其与相对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基础是什么就存在问题。在法律行为因为不被追认时而不被生效时,又要求无权代理人实施,是不是存在一定的自相矛盾之处。如果说,是因为无权代理人在和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双方达成了一致才要求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话,此时还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这个法律行为时并不是出于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意思,换句话说其自始便不想受这个法律行为拘束。相当于民法总则中所说的虚伪表示。可见,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善意相对人享有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在逻辑上来看可能并不合理。
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能是因为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善意相对人在本人拒绝追认之后,如果无权代理人继续履行该合同的义务,可能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更符合其目的。
回应 2020-04-17 13:42 -
这两天因为有点事情没有更新,今天继续写关于在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部分,先来写债权让与,之后再来分析债务承担的问题。 债权让与 首先需要明白债权让与的定义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债权让与指的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不损害债的同一性),将债权转移给他人。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在债权让与的场合,债权的内容和性质没有改变。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损害赔偿还是损害赔偿;第二,是将债权转移给了第三人。...
2020-04-16 19:27
这两天因为有点事情没有更新,今天继续写关于在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部分,先来写债权让与,之后再来分析债务承担的问题。
债权让与
首先需要明白债权让与的定义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债权让与指的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不损害债的同一性),将债权转移给他人。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在债权让与的场合,债权的内容和性质没有改变。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损害赔偿还是损害赔偿;第二,是将债权转移给了第三人。这意味着第三人仅仅是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没有成为债之关系的主体,债的主体仍然是让与人和债务人。只不过现在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这样做并没有把自己从债之关系中解脱出来,如果是双无合同,让与人虽然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了第三人,但是其仍然需要负担对其他债之主体的债务。相反,受让人仅仅是取得了债权,但是并不需要对其他债之主体负担债务。
受让人的请求权
在完成了债权让与之后,受让人实际上对两个人享有债权。一是让与人,另一个是目标债之关系中的债务人。因此,受让人此时便享有向这两个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先来分析受让人对让与人的请求权,再来分析受让人和原债务人的请求权。
受让人对让与人享有如下的请求权:
第一,请求交付债权。通说认为,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即发生了债权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转移的效果。此时并不需要做成独立的债权交付行为。啊,所以这里单独列举交付债权的请求权其实意义不大,因为双方在签订完了合同之后便已经履行完毕了,没有存在什么间隔的时间。不过如果原来的债权需要变更登记的话,可能还是有点意义的。
第二,请求交付债权证书。这个其实就是债权让与合同的随附义务,为了帮助受让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债权,需要交付债权的证书。例如,交付借条或者交付各种权利凭证。
第三,请求交付从权利(第547条)。实际上这个也不是一个重要的请求权,因为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的,在双方的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完成之后,从权利也就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给了受让人。但是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第547条第一款但书,“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该债权人自身除外"。
一般来说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和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对于担保物权等保证债权实现的权利来说,既然债权现在已经从原债权人移转到了受让人手中,其担保债权实现的从权利自然也应当一同移转,这既是这些权利从属性的体现也是保障受让人债权价值的必要之举。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商事留置权是否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此外,第547条第2款规定,此处取得的担保物权并不需要移转登记或者移交占有,因为担保物权担保的是债权而不是特定的债权人,现在债权走了担保物权也要一起走。和普通留置权不同,商事留置权并没有担保某个特定的债权,而是担保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长期发展和存续的债之关系,因此即使某一个特定的债权被转移给了第三人,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商事留置权也并不随同转移(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1页)。而对于其他形成权是否能够同时转让给受让人不无疑问。学理上一般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请求权行使相关的形成权,一类是与债之关系本身相关的形成权。前者例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而后者例如解除权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这里又需要回到债权让与的概念,在上文已经分析过,债权让与产生的效果是使受让人获得债权,而不是使其成为债之关系的主体。换言之,其无权决定债之存续或者使其性质发生改变,受让人的所有利益必须仅限于债权,以及为了实现债权的从权利。
下面分析受让人对原债务人的请求权:
第一,请求其给付以实现债权。这是债权的应有之义,只要受让人自原债权人处受让了债权债务人便应当向受让人给付。但是为了处于保护债务人的需要,此处还涉及到对债务人的通知。
第546条第2款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这里需要正确理解对债务人不生效力的含义。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由双方的意思自治决定,如果不存在效力瑕疵的事由,那么其效力并不会因为债务人是否被通知而受到影响。此处所说的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指的是债务人如果没有被通知债权让与,其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为清偿,且该清偿发生消灭债权的效力,而受让人对于债务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页)。但是并不会影响到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换言之,让与通知并不是该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仅仅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而特别设定的规则。
第二,若原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受让人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其实这里我并不太确定,因为上文的分析已经很明确,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不是使受让人成为原来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是否还能够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太明确。但是不追究责任的话,对于受让人来说又不公平。这里确实是一个问题,还需要继续学习。
原债务人的权利
这里没有用请求权,因为在债权让与中,严格来说债务人并没有享有请求权,但是其享有一些其他性质的权利,例如抗辩权和主张抵消的权利等。
第一,抗辩权。民法第548条,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之后,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对受让人主张。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债权让与场合在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但是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之后,债权让与的便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此时,债务人可以且仅可以对受让人为给付以清偿债务,对其他人为清偿无效。但是受让人是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债权的,其必须保持债权的内容不得变更。因此债权上所负有的抗辩,受让人也必须一同继受。因此,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之后,债务人依然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其对原来债权人的抗辩。而抗辩权的内容,也不以狭义的抗辩为限,可以包括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消灭的抗辩、双务合同的抗辩权等内容的抗辩(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第480页)。
第二,主张抵消的权利。民法第549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消。其抵消的条件同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条件相同,此处相当于债务人是主动债权的持有方。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务人不能因为债权之让与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享有抵消权,其对受让人仍可主张(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第503页)。这里仍然可以用债之同一性来解释,即使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给了第三人,并没有改变债的内容,因此基于原来债之关系的抵消权自然也没有消灭,债务人便也可以行使。
债权二重让与
到这里基本上把债权让与场合的每个交易主体的权利分析完了,但是在每一本书上都介绍了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这在交易中也经常出现,这里以林诚二先生书中的关系图为对象说明债权二重让与场合中的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第503页甲和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便从甲转移到了丙处。此时甲手中并没有债权,因此其便无法将债权再转让给第二受让人丁。但是甲和丁此时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到底是什么效力,这又是一个问题(但是不影响后文的分析)?这里便遵循了先来后到的原则,即先签订债权让与合同的人才能取得债权,而后签订的人则无法取得债权。现在再引入对债务人的通知这一因素。(1)甲、丙、丁三人均未向债务人乙作出债权让与通知(民法第546条第2款仅规定了债权人能够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从比较法来看,否定受让人发出通知的权利并没有道理。可以认为此处存在法律漏洞,应进行目的性扩张,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第476页)。此时,第一受让人丙取得债权,但是因为并未通知原债务人乙,因此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乙不生效力,丙无法要求乙清偿。但是其清偿通知中包含债权转让通知内容的,应当解释为允许其请求债务人清偿(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8页)。(2)丙通知债务人乙。自丙通知送达乙之时起,债权让与合同对乙发生效力,乙此后只能向丙为通知。但是在丙通知乙之后,甲又通知债务人向丁清偿。此时便发生了债权的表见让与,如果乙因为信赖甲的通知而向第二受让人丁为清偿,其依然有效。但是,因为甲和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无效力,因此丁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受让人丙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向丁请求返还其债权。第二受让人丁先于第一受让人丙发出通知,其效力类推上述情况。
回应 2020-04-16 19:27 -
接着昨天的写,今天来分析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这部分相比于债务履行障碍时债权人的请求权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这方面存在比较多的理论争议,光是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上就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和“折中说”等不同的意见。但是从参与立法者的立场来看,其是坚持直接效果说的,且直接效果说说也是我国通说,这里就按照直接效果说来分析。为什么不按照别的学说呢, 因为别的学说我没看明白,哈哈哈哈哈。...
2020-04-13 10:57
接着昨天的写,今天来分析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这部分相比于债务履行障碍时债权人的请求权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这方面存在比较多的理论争议,光是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上就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和“折中说”等不同的意见。但是从参与立法者的立场来看,其是坚持直接效果说的,且直接效果说说也是我国通说,这里就按照直接效果说来分析。为什么不按照别的学说呢, 因为别的学说我没看明白,哈哈哈哈哈。等我什么时候整明白再来。
解除权的发生
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合意解除等不同类型,这里主要分析的是一般法定解除权,即规定在民法典合同总则编的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最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第563条规定了一般解除权的成立条件,从整体上来说,法定解除权可以因为“不可抗力”产生,也可以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其中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违约行为”则包括各种违约形态,有拒绝履行,此时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便解除合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仍不履行;以及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可以以通知的形式来行使(第565条第1款),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第565条第2款)。解除权是形成权,因此在表示解除的通知(前提是发出通知的人确实享有解除权)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就可以解除,而无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第565条也可看到,解除权和撤销权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形成权,但是解除权使单纯形成权,而撤销权是形成诉权。这就说明,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并不是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是对起诉状送达时就产生的解除效果的确认,而不是其本身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最后,作为形成权,其受到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恢复原状请求权(第566条第1款)
如上所述,这里是按照“直接效果说”来分析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根据直接效果说,在合同解除后,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效果。按照直接效果说,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便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此时被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而当事人之间已经履行的物权合同并未同时被解除,但是在债权合同被解除后,继续保有对方的给付便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种情况主要发一时性合同中,此时有“实物上”恢复原状的可能,只要双方互相返还已经受领的对方的给付;而在继续性合同中,例如租赁合同,此时便不可能发生“实物上”的恢复原状,便需要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恢复到原来的价值形态。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
第566条第2款规定,因为违约而导致解除合同的,债权人除了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处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而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和解除合同的关系,也是比较麻烦的。我觉得需要区分合同为什么解除的。
首先在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永久、不能履行的,因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债务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因此这里自然也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债权人解除合同,此时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之后便可要求赔偿其履行利益,而且可以和解除合同并存。
如果因为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债权人解除合同,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之前便请求债务人赔偿迟延履行损害;而对于履行利益的损害,如果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便能够请求的话,会导致债权人重复获利。因此,需要债权人解除合同之后,才能够要求债务人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害。
如果是债务人履行不能而债权人解除合同,情况比较简单,债权人可以同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要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权利。
到这里基本上分析完了合同上的请求权,而在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中还分析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因为大陆的合同法并没有将可归责事由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因此在责任构成上违约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并没有区别,故而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具有特殊之处。而民法第617条也将第582条到584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处理方式,因此并没有单独分析的必要。
至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上请求权已经分析完毕,限于自己的学识其中定然有不少错误之处。本着写作不是目的,学习才是目的的出发点写了这个东西,希望看到的有缘人能够不吝赐教。
回应 2020-04-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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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一杯春醪 2021-02-28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1 有用 伊卡洛斯 2016-04-04
"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学习之,盖可判断其理解的程度。
1 有用 tuding 2011-12-26
侵权法教科书。讲请求权基础的思路,是一本法学方法论的书,很有启发性。
3 有用 杨 2020-05-08
有手段高超的学生完全可以把这本书进行一次简体翻译,将法条或者案例换成沦陷区的。以造福那些低年级的法学新生或者中文不太好的人。
2 有用 Vergess 2018-03-09
一刷2017.3.9 二刷毕 2018.9.15
0 有用 苏武牧羊 2021-04-06
好书,但看到有人将它作为入门书推荐给别人,不太赞同
0 有用 一介间 2021-04-06
此书不错,但是感觉更适合法学生通读,里面有较多的台湾民法理论对实务人员操作性不高,如果对实践更感兴趣更推荐邹碧华的审判要件九部法,也是以这本书为基础创作的更贴近中国实践,对理论更感心趣还是推荐王泽鉴先生的天龙八部一些,更细致也更有德味
0 有用 公务在身刑育森 2021-04-03
太清晰了,太清晰了!
0 有用 ل 2021-03-26
⚠这本书不结合台湾民法看的话,一堆论述可以直接跳过。 有启发的点 1/请求权基础(你提出请求依据的法律,越明确越好,精确到某条某段) 2/请求权的检索顺序 3/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一些解题技巧
0 有用 悠唐法师 2021-03-16
2020年看的最仔细的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