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侵权行为(最新版)》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
作者简介 · · · · · ·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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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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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achter(最适判断者)就其所知或依其生活经验可得而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诚如 Larenz教授所云,此种最适判断者几乎无所不知,而对无所不知者,任何非属通常事物均可预见,而据以认定其相当因果关系,实难不能合理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为此,Larenz教授建议,应以“经验的判断者”( erfahrener Beobachter)取代“最适判断者”,以免发生认定上的出入。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常提到“依吾人的知识经验”,似同此见解,就实务上案例加以检验,其适用结果多属妥当。 关于上举德国实务上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休案件,在应否认被害人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医疗中发现脑疾提早退休受有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盖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无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公务员所以提早退休系因其不适于继续担任职务,而此与意外事故无关。事实上存在的脑疾不被提早发现,对被害人言,固具有利益,惟在归责的判断上,脑疾被提早发现的损失,不应由车祸肇事者负担。 (5)因果关系说困扰着法院判决及学说,产生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同题。原审的见解被“最高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最高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纯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 (查看原文) —— 引自第215页 -
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人、備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査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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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
2020-02-14 15:42:34 1人喜欢
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人、備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査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引自第132页 民总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可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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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 (1回应)
2020-02-04 14:49:23 1人喜欢
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achter(最适判断者)就其所知或依其生活经验可得而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诚如 Larenz教授所云,此种最适判断者几乎无所不知,而对无所不知者,任何非属通常事物均可预见,而据以认定其相当因果关系,实难不能合理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为此,Larenz教授建议,应以“经验的判断者”( erfahrener Beobachter)取代“最适判断者”,以免发生认定上的出入。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常提到“依吾人的知识经验”,似同此见解,就实务上案例加以检验,其适用结果多属妥当。 关于上举德国实务上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休案件,在应否认被害人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医疗中发现脑疾提早退休受有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盖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无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公务员所以提早退休系因其不适于继续担任职务,而此与意外事故无关。事实上存在的脑疾不被提早发现,对被害人言,固具有利益,惟在归责的判断上,脑疾被提早发现的损失,不应由车祸肇事者负担。 (5)因果关系说困扰着法院判决及学说,产生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同题。原审的见解被“最高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最高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纯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避兔流于主观法律感情的态数,以空泛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论点。 引自第215页 因果关系问题,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问题。遇到疑难案例,先用条件关系,再根据客观事实判断“相当性”(通常可能性)。通过案例的归纳总结,将抽象概念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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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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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人、備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査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引自第132页 民总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可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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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 (1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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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achter(最适判断者)就其所知或依其生活经验可得而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诚如 Larenz教授所云,此种最适判断者几乎无所不知,而对无所不知者,任何非属通常事物均可预见,而据以认定其相当因果关系,实难不能合理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为此,Larenz教授建议,应以“经验的判断者”( erfahrener Beobachter)取代“最适判断者”,以免发生认定上的出入。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常提到“依吾人的知识经验”,似同此见解,就实务上案例加以检验,其适用结果多属妥当。 关于上举德国实务上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休案件,在应否认被害人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医疗中发现脑疾提早退休受有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盖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无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公务员所以提早退休系因其不适于继续担任职务,而此与意外事故无关。事实上存在的脑疾不被提早发现,对被害人言,固具有利益,惟在归责的判断上,脑疾被提早发现的损失,不应由车祸肇事者负担。 (5)因果关系说困扰着法院判决及学说,产生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同题。原审的见解被“最高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最高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纯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避兔流于主观法律感情的态数,以空泛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论点。 引自第215页 因果关系问题,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问题。遇到疑难案例,先用条件关系,再根据客观事实判断“相当性”(通常可能性)。通过案例的归纳总结,将抽象概念具体化。
1回应 2020-02-04 1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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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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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人、備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査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引自第132页 民总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可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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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 (1回应)
2020-02-04 14:49:23 1人喜欢
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achter(最适判断者)就其所知或依其生活经验可得而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诚如 Larenz教授所云,此种最适判断者几乎无所不知,而对无所不知者,任何非属通常事物均可预见,而据以认定其相当因果关系,实难不能合理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为此,Larenz教授建议,应以“经验的判断者”( erfahrener Beobachter)取代“最适判断者”,以免发生认定上的出入。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常提到“依吾人的知识经验”,似同此见解,就实务上案例加以检验,其适用结果多属妥当。 关于上举德国实务上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休案件,在应否认被害人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医疗中发现脑疾提早退休受有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盖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无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公务员所以提早退休系因其不适于继续担任职务,而此与意外事故无关。事实上存在的脑疾不被提早发现,对被害人言,固具有利益,惟在归责的判断上,脑疾被提早发现的损失,不应由车祸肇事者负担。 (5)因果关系说困扰着法院判决及学说,产生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同题。原审的见解被“最高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最高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纯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避兔流于主观法律感情的态数,以空泛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论点。 引自第215页 因果关系问题,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问题。遇到疑难案例,先用条件关系,再根据客观事实判断“相当性”(通常可能性)。通过案例的归纳总结,将抽象概念具体化。
1回应 2020-02-04 1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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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来,总算出全本的了 | 来自daiya | 1 回应 | 2010-02-01 1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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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d: rss 2.0
0 有用 over the grass 2020-10-28 00:14:35
妈耶其实我还剩一点,但是标记也爽了吧哇哦! 没读这本以前我甚至不知道损害赔偿其实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 恩,是上课从来不听的人了。
1 有用 阿伟我想你鸭 2015-05-13 23:44:24
看完以后再看祖国大陆的侵权责任法就嫌弃了,为嘛不按民国的法来制定?
3 有用 Only_purple 2011-01-09 00:05:09
这是王爷那么多本书里唯一一本我掩卷之后还能回忆起一点什么的...
0 有用 像个神仙 2019-09-12 22:56:15
补标
1 有用 新新民子 2018-04-30 16:49:37
侵权法上我国还是借鉴法国“一刀切”的模式比较多。 ps:这本书的质量毋容置疑,但是确实厚啊,啃了几个星期,不知道掉了几根头发唉。
0 有用 野夫万古刀 2021-08-25 15:04:04
可以当字典用
0 有用 9号线 2021-07-30 21:52:22
灰常有意思
0 有用 今天也没读书 2021-07-16 02:50:22
同合同法总论,其实没看完233 好强啊…
0 有用 任清和 2021-07-02 17:17:08
王泽鉴老师的书,读来总有种很清晰的感觉,但读后却不能很清晰条理地讲出来。
0 有用 醋兔 2021-06-19 13: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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