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民法中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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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DWWerner 2012-02-04 19:29:22

    值得一读。

  • 1 seline's life 2020-03-10 14:01:14

    每次想到梁老师说,湖泊如果是国有财产,那么长江泛滥,不就是国有财产流失吗,就会笑出声来。。。

  • 1 三十 2020-05-23 23:37:44

    近二十年前,梁慧星老师便给出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的理由:其他民事权利均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处分,而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当然取得,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人的意思、行为无关,原则上不能处分,不能转让、赠与、抵消、抛弃。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均有适用余地,而唯独不能适用于人格权。如人格权单独设编而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列,不仅割裂了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而且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难以处理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期间等制度应否适用于人格权编的难题。

  • 0 二蛋Marc 2019-08-30 15:45:16

    没这本书我还不知道学界争名夺利这么厉害

  • 0 Lawcoco 2016-04-25 11:21:08

    最后一篇文章 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争议 还在垂死挣扎

  • 1 尝时 2017-09-20 17:53:30

    法律启蒙读物,非常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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