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书中内容知道,《好色客》是“为配合培利开胃酒的推广活动,杂志开辟了主题为‘第一次’的广告专栏”,可知这应该不算是公开事务的讨论,并且故意为之。
其次该杂志上的内容是”虚拟“而成的,并且”没有读者认为《好色客》对福尔韦尔的‘戏仿’陈述是描述真相“,那为什么福尔韦尔不能证明《好色客》上的内容是不实陈述,并且是基于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而为之呢?
我实在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要判福尔韦尔输掉官司。
有关本书案例“《好色客》诉福尔韦尔案”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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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书中内容知道,《好色客》是“为配合培利开胃酒的推广活动,杂志开辟了主题为‘第一次’的广告专栏”,可知这应该不算是公开事务的讨论,并且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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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陈述也是要有限度的,如果说的东西太夸张儿没有人会当真的话,就很难认定为是一种诽谤言论
不实陈述也是要有限度的,如果说的东西太夸张儿没有人会当真的话,就很难认定为是一种诽谤言论
这种讲不清楚的案例在书中比比皆是。
此案例中,“好色客”是被告,有举证责任,并且做了是“戏仿”的描述。
而福尔韦尔如何证明“好色客”的描述是不实称述?
根本就证明不了!!!
个人认为导致本案逆袭的原因,更多的是源于美国历史文化的缺失,没有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约束,导致凡事必须用法律来规范死!!
想像一下,这事要发生在中国、亚洲些国或者欧洲些国,有历史底蕴的国家。这种败坏风俗道德的案例,肯定是杀一儆百的存在!!甚至不需要动用法律的武器,民众自发的就会抵制此类低俗刊物!!
当诸事都需动用法律来判定时,这或是社会的悲哀,文明的倒退。
楼上的别净开黄腔
p201 宪法意义上的“陈述不实”,必须足以伤害到诽谤官司原告,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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