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的原文摘录
我认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的回报;唯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冲突),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在当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格为公开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反抗)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 (查看原文 )
我们已经详细研究过的所有群体的行为及其互动,表明了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州县官与其上司之间,州县官与书吏、衙役和长随之间,地方官吏和地方士绅之间,民众与官员及其僚属之间,百姓与士绅之间,等等,莫不如此。由于紧张常常刺激着变革,我们自然就会问:为什么在中国这种紧张没有导致显著变革?我认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群体,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回报;唯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有在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级为公开暴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 (查看原文 )
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士绅的态度和言行受到族亲的强烈支配和限制。亲属团体和地方社群之间存在着永久性的联系,而社群成员的生计和香火传承深深植根于这种联系之中。社群的任何变乱,自然要威胁家族的利益。因此,维护家族的集体利益,就成了所有家族成员的首要任务。类似地,家族所有成员也有义务帮助、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家族成员个人,当其某个成员受到外人不公正对待时更是如此。对单个家族成员的侮辱,往往被视为是对其整个家族的侮辱。
在这种环境里,一个人保护自己和家族的能力大小,主要取决于他在官僚等级制度中所占的位置。随之而来的是,每个家族都将本族中的士绅视为全族的保护人,而该士绅也接受这一义务。因此,若无力保护家族不受侵犯或免受不公正待遇,就意味着该士绅缺乏影响力;而(家族)集体的耻辱也就等同于(士绅)个人的耻辱。 (查看原文 )
另外一些贪赃行为与漕粮征收相关。在征收期间,几个户房书吏被委派到各个仓库。理论上讲,他们的职责仅仅是记录花户交纳谷米数量并开具收据而已。但实际上,他们也负责验收,因而极易滥用权力。他们向花户敲诈钱财的手法之一,就是故意拖延验收。由于守着谷米等候验收很麻烦,所以花户愿意向书吏衙役行贿以求早点交完谷米赶快回家。
书吏有时还以花户送来的谷米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者称谷太小,或者嫌米不够白——为借口进行勒索,强迫花户对谷米反复过筛扬糠。然而,只要给书吏纳贿,就不会有这些麻烦。“仓书”与“斗级”合谋设法从花户那里多收些谷米也是常见的。 (查看原文 )
陋规源额较大的地区,其知事职位通常被视为“美缺”,居其职位者不必担心财政。通常,几乎所有地区的职岗都有适当的盈余。甚至从一个“丑缺”上似乎也能够有盈余。谢金銮曾说,一个州县官即使不爱钱,也不会受穷。只有在个人消费及社交上挥霍无度者才会有用度不足的问题。洪亮吉曾记述,他年轻时看到,州县官们就能携带着足供几代人鲜衣美食的积蓄告老还乡。后来的年岁里,他看到这种积蓄已十倍于从前。因为州县官的薪俸一直没变,故这一记述暗示,州县官们榨取的陋规与日俱增。 (查看原文 )
陈必宁指出,幕友的经济状况往往比州县官好得多。因为州县官常常被迫出钱赞助省、府衙门的常费(行政费用),还常常要自己掏腰包填补自己衙门的资金亏空。因此,当许多官员遭受亏损之时,幕友们却仍能增加积蓄。汪辉祖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任幕友34年以后(其中26年任刑名幕友),他攒够了可以购买70亩农田的积蓄。他承认,在出任州县官四年之后,仍没有能力买更多的田产。但是,汪辉祖是一个诚实的人,在任幕友之前,曾向其母发誓不接受任何来路不正的钱。显然,一个不诚实的幕友可能会得到更高的收入。有个在巡抚衙门任职的幕友曾被御史指控聚敛了超过10万两白银的钱财。 (查看原文 )
士绅滥用其特权地位的另一种途径,是为普通百姓充当缴税代理(包揽钱粮)。尽管法律禁止这种做法,并要求州县官调查任何违反禁令的行为。”但普通百姓常常寻求这种安排,以避免与书吏、衙役直接打交道以及他们花样繁多的敲诈剥削。士绅按普通百姓的应纳税率(即包 (查看原文 )
为什么在中国这种紧张没有导致显著变革?我认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群体,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回报;唯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有在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级为公开暴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 (查看原文 )
州县官(知州、知县),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扮演着地方行政中极其重要的角色。正像鲁一同曾指出的那样,州县官才是真正执行政令之官(治事之官,意即“负责实际事务的官员”);而他们的上司——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或总督——都只是职司监督之官(治官之官,意即“负责监管官员的官”)。[1]换句话说,那些上司(上级官员)只是向州县官发号施令并向更上一级长官直至中央各部汇报工作而已。他们监管州县官的工作,当然主要是通过书面方式。具体担负常规行政事务、执行上司命令的,只是州县官。 (查看原文 )
简言之,在由官府设立的各类乡村单元中执行特定行政职能的 首领,仅仅是官府的代理人,由州县官任命,受州县官控制。不能把他们当成代表村民的乡间领袖。自治在城乡都是不存在的。 (查看原文 )
虽然书吏的服务期限仅为五年,但实际上,在期限届满之后,他们中许多人仍常常改名换姓保留职位。即使自己不能保留职位,他们也会竭力使家人或亲戚获得此类职位。[2]另一方面,一个州县官则可能被免职、调迁或晋升。此即所谓“官有调迁而吏无变更”。[3]于是,州县地方政府便形成了一种特殊格局:不断更替且缺乏经验的州县官“领导”着一帮久居其职、久操其事且老于世故的当地书吏。 (查看原文 )
前面已提到,州县官给辖区内每个民户都颁发了门牌,该户所有成员姓名、年状皆登列牌上。[30]但这种门牌常常只能在州城县城居民门上才能看到。[31]没人试图去及时修正民户登记和门牌;尽管各民户内人口情况不时发生变化,但门牌和登记仍是原封不动。[32]有的州县官指出,民户登记的修订虽然极其困难,[33]但若不及时更新,它就只能形同废纸。某位知府曾称,本章前文所述的那一式两份在州县官与保甲长之间循环交换的保甲簿,很少按照法律规定去定期交换。他还说,保甲长实际也不履行自己的职责。[34] (查看原文 )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寡妇想为她已故的儿子立嗣,但受到丈夫同族之人的反对,理由是她的儿子没有立嗣子的资格,因为他尚未结婚。县官裁令此事由亲族讨论决定。然而,一拖十八年,仍未达成协议。最后,终于由时任幕友的汪辉祖拟一批词予以解决。在批词里,汪判定:嗣子应依寡妇的意愿指定。"
在另一个立嗣之争的案例中,一个男子想确定自己为一个已故亲属的继承人,因为该亲属没有儿子,仅有一个已婚的女儿。汪氏在他的批示里判定:死者财产的一部分给死者的女儿,其余留作死者的丧葬费,无须立嗣。 (查看原文 )
那么什么是跻身士绅群体的资格呢?答案要到政治秩序中去寻求。也就是说,士绅身份以官宦身份或仕宦资格的取得为前提或基础。清朝的士绅阶层,正如正式流行的法定概念所揭示的那样,是由两个群体组成的:(1)官员:包括现职、休致、罢黜官员,其中包括捐买官衔和官阶的;(2)有功名(或学衔)者:包括文武进士(具有第三级功名者,即通过殿试的人);文武举人(具有第二级功名者,即通过各省乡试的人);贡生(地方官学生考选贡入国子监肄业者,包括捐买此衔者),监生(国子监学生,包括捐买监生资格者);文武生员(官学学生,第一级功名获得者,通常称为秀才)”。
这两个群体构成士绅阶级,通称为“绅士”或“绅衿”。但是,在士绅内部,正如《宪纲册》(政府基本要素登记册,由州县官为其上级官员准备的一种记录)和其他登列士绅姓名的官方记录中所显示的,“绅”和“士”(或“衿”)是有区别的。“绅”仅指政府官员(第一群体),而“士”仅指有功名或学衔而又尚未入仕者(第二群体)。换句话说,在官吏和非官吏之间有差异。这种差异,相应地,可以称作“官绅”和“学绅”两者之间的差异。
“学绅”既不属于统治阶层,也不属于被统治阶层,他们属于一个中间阶级。”他们并未加入正式的政府,但却享有很高的威望、特权和统治阶级权力一这一事实将他们作为精英与普通大众区别开来。作为官僚集团的潜在候补成员,他们也可称作潜在的统治阶级。 (查看原文 )
This list indicates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s function were comprehensive; they incorporated not only those activites which could be performed only by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the supervision of those activities which were, or could have been, handled by private agencies. Underlying this situation was the Chinese philosophy of government, which decreed that every organized activity that concerned the general welfare of the populace was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Therefore all community activities were either governmentalized or under direct government supervision.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