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原文摘录

  • 从码头工人案中所汲取的教训是,在劳资冲突的案件中,决不能因蔑视法庭而是用监禁武器,必须找出一些更好的办法。 (查看原文)
    Della 1赞 2013-03-26 20:34:28
    —— 引自第36页
  • 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藏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厌恶等等。基于上述事实,习惯法显示了它无可置疑的创造性。 (查看原文)
    Della 2013-03-26 17:03:05
    —— 引自第1页
  • 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光波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作的一切。不管他们的目的是否在于上诉,他们都可以说我们做错了事,我们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做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的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查看原文)
    Della 2013-03-26 20:18:32
    —— 引自第32页
  • “劳资关系法院要求工人在星期五,也就是今天下午两点以前向上诉法院申诉,那三个码头工人自己没有申诉,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为他们申诉,但是官方律师这样做了。他有权代表这个国家中将被判入狱而自己又不向法院申诉的任何人进行申诉。同样,他也有权代表将要受到逮捕的任何人到上诉法院提请该法院注意师太的发展。他已经把事情的经过介绍给了潘恩先生,潘恩先生也已向我们提出劳资关系法院发布逮捕令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查看原文)
    Della 2013-03-26 20:26:07
    —— 引自第34页
  • 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这项规定是在一九七二年哈德威克勋爵审理的《圣 詹姆斯(晚邮报)案》中确定的。检查总长还提请我们注意很多其他案例也有这种规定。即使某人确信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的说出真情,也仍然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为了做到公平审判还有一条规定,就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向参加诉讼的一方施加压力以迫使他停止控诉或停止位自己辩护,或者迫使他以原来根本就没有准备接受的方式了解官司。 我把刚才阐述的那条规定看成是保证法律绝对完整的第一要义。我们决不允许法院意外的‘保值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但是,当我这样说明法律的时候,我要强调的是它仅适用于‘诉讼还未了解而正由法庭积极审理时’。对此我还想加上一句,必须是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是在的真实的危险’之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种大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主要的,婴儿公正的意见是可以发表的。 (查看原文)
    Della 2013-03-26 21:55:58
    —— 引自第41页
  • 虽然公众利益要求尽可能完全的查明事实,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公众利益要予以考虑。即对每个人都公正执法。这一公众利益是超越一切其他利益之上的。无论如何,作为法官讲话,我把公正执法放在首位。 (查看原文)
    Della 2013-03-26 23:34:54
    —— 引自第62页
  •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7 13:28:37
    —— 引自第1页
  • “‘藐视法庭罪’无疑是普通法对欧洲大陆以外不知道这种司法惯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进文明行为所作的一个伟大贡献。”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7 13:28:37
    —— 引自第1页
  • 那么,综合过去的经验,无论怎么表达,只要对一个正在审判的或将要审判的或刚刚判完的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粗暴的干涉,只要是急需采取措施的,高等法院或刑事法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藐视法庭罪立即加以惩罚,而不管这种干涉是法官亲眼看到的,还是法警或其他人报告的。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9 15:37:09
    —— 引自第15页
  • 这种即刻惩罚的权力是一种很大的、但却是必要的权力。因为有了它,便能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公平的审判,只是在急需立刻判决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一权力,以维护法庭的权威,阻止骚乱,使证人能够消除疑虑,使陪审人免受不当干扰等等。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9 15:37:09
    —— 引自第15页
  • (二)房客被赶出房门 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证人被侵害并因此受到损失而引起的。法庭可以对蔑视法庭者处以罚款或监禁。但受害人能够对蔑视法庭者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吗?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9 15:56:19
    —— 引自第23页
  • 他说,如果他不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就得不到消息,假如提供消息的人知道自己将被暴露,就不会向记者开口。因此他宣称,他有权发布他的所有消息,即使是法院或法官下令,他也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消息的来源。 法官是这样一种人,他受社会委托去权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轻重缓急。一方面要考虑对职业秘密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或者在此种法庭对这些严重的消息问题进行适当调查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最终的社会利益。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3-12-29 19:42:28
    —— 引自第31页
  • 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他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他进行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和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来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当然,倘若法官受贿或者哪怕有一点点腐化行为,或者法官滥用司法程序,那他将收到刑事法庭的惩处。但是除此以外,法官不受要求赔偿的起诉。这倒不是因为法官有任何犯错误和办错事的特权,而是因为他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瞻前顾后。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4-01-05 18:45:42
    —— 引自第70页
  • 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绝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范围之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法官可能弄错事实,可能对法律无知,他做的事情可能超出他的司法权限——不管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但是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范围之内,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他就不应为指责他处于敌意、恶意、偏见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所苦。基于此种指责的诉讼一向尽被驳回,而且仍将遭到驳回。除法官表明他明知自己无权做某事却违法去做外,任何其他情况均不能使法官承担法律责任。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4-01-05 18:45:42
    —— 引自第70页
  • ……我成了150年来最年轻的法官(霍德森勋爵除外)。当时我才45岁…… (查看原文)
    是lily呀 2014-01-13 22:17:52
    —— 引自第206页
  • 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查看原文)
    咸蛋黄香松 2021-03-31 21:03:05
    —— 引自章节: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工党长期执政,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丹宁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1949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今天的权力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订计划”,而现在,“政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 (查看原文)
    咸蛋黄香松 2021-03-31 21:03:05
    —— 引自章节: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查看原文)
    咸蛋黄香松 2021-03-31 21:03:05
    —— 引自章节: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 他的理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外出劳动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同样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这两种劳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一对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因此,在双方解除婚约、分割家庭财产时,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尽管她未外出从事社会工作,而只是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 (查看原文)
    咸蛋黄香松 2021-03-31 21:03:05
    —— 引自章节: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 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查看原文)
    咸蛋黄香松 2021-03-31 21:03:05
    —— 引自章节: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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