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内容简介: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很不一样。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争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
情理法与中国人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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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兼科研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制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和奖章,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合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多种。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多种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有1本专著和3篇论文被翻译为英、日、韩文在国外传播。曾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目录 · · · · · ·
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从“汉”说起
法即赏罚
国法与王法
法与天理
“法不外乎人情”
情理法兼顾
“情理”与“人情”
第二章 家长的手杖: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
规矩、绳墨、权衡
驱人向善
救乱起衰
统一大脑,均平才智
管人与管事的差异
第三章 牧师与刽子手:“德”与“刑”
“教化派”与“刑威派”:共同的“准则法”
“技术法”的差别
差别的原因
第四章 “非礼,是无法也”:“礼”与“法”
“礼”和“法”:各有两重含义
“礼”就是法律
“礼”未必是致刑之“法”
第五章 良心与后果的权量:法律与道德
从赵娥小姐说起
礼法关系问题的产生
立法应符合道德
法律应合何种道德
司法:屈法律以全道德
司法:宁屈道德不枉法律
第六章 “有治人无治法”:贤人与法律
“君子者,法之原也”
远水难解近渴
法的绝对价值比贤人低
刑事篇
民事篇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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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中国,对于“法不外乎人情”或“法合人情”的命题,人们是很难提出异议的。但什么是“人情”,则因人因时而异。上一个世纪的“人情”跟本世纪的“人情”大不一样,法律革新家所理解的“人情”跟法律保守主义者所理解的“人情”也大不一样。对“人情”的不断更新的解释,正推动着法的变革和进步。 “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内容本身加以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在司法审理中,这个命题就是要求法官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或“法情两全”;而当法与情有矛盾不能两全时,则应舍法取情,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所谓“人情所恶,国法难容”,也是说“人情”在判断是非上比国法更有权威性;知道了“人情”也即知道了“国法”。知晓“人情”比知道国法更重要,因为国法的是非毁誉赏罚是以“人情”的好恶为标准的。村夫村妇都很易于判断邻里的行为犯不犯法。当他(她)指责某人为“犯法”时,你若问他(她):“某人犯了哪一条法?”他(她)断然不知。但他(她)知道某人的行为“伤天害理”“不合情理”,这就是“犯法”。还有所谓“法不责众”,实际上就是认为“众人之情”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效力。既然众人对这件事都不怎么反对,都能容忍,说明此事“合乎人情”,至少不太悖逆人情,因而就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犯法”,就不应施以处罚。当一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使公众满意时,人们由衷地感到欣慰——“法律与情理是相通的”。在很多人看来,法的执行只不过是情理的实现。如有人执着于法律的书面规定,则常常被人斥为“不通情理”。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
“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正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才是我们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否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 另一方面,“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的词序,很值得注意和分析。 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但有时人们说“人情大于王法”也可能是在遣责法官徇情枉法,这是值得说明的)。信仰情、理、法兼顾或“三位一体”的中国人,对国外那种“法律至上”的传统是十分难以接受的。据台湾地区《工商时报》的一篇专栏文章描述,台湾地区的中国人初到美国后,把美国视为一个“无情、无理、只有法”的国家— 因为中国人自古就不鼓励诉讼,一般人均以一生未进法院为荣。而现在台湾也不注意法制宣传教育。任何问题发生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摆平关系,而不是研究法律知识。他们习惯靠关系办事,凡事都按情、理、法的顺序处理。…因此,这些自合湾赴美经商的“淘金者”初抵美国后,没有可运用的关系,美国在他们的眼中便成了一个无情、无理、只有法的国家了。0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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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用 司隶校尉 2019-03-03 15:35:02
意外的发现是本法制史的书,亲亲得相首匿、干名犯义、秋冬行刑、春秋决狱…考完法硕再来读这种书简直不要太过瘾。
1 有用 法海泛舟 2019-03-16 17:08:14
读完之后才明白为啥现在的判决还强调天理国法人情
1 有用 率土流觞 2023-12-16 15:52:39 吉林
礼在法上,情在法下,法取其中
0 有用 蔡 2022-03-22 09:11:16
古代中国的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在法制上实现了,也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本书问题意识较弱,具有较强的科普色彩。其中筛选的史料(古代判决)使我更清晰地感受到“情理法”三者如何定纷止争:儒家帝制时... 古代中国的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在法制上实现了,也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本书问题意识较弱,具有较强的科普色彩。其中筛选的史料(古代判决)使我更清晰地感受到“情理法”三者如何定纷止争:儒家帝制时代的“礼与法”组成社会稳定的双轨。“名”或说“面子”是古代中国社会价值评判的首位,为“名”搭建的伦理道德成为“父母官”裁判依据。而现今法治则以“权利”为首,“合法权利”是法官裁判的出发点,法律文本及其解释成为纷争解决的首要依托,掺与伦理&道德的“(新时代)乡绅”调解退居次位或隐于条文背后。 (展开)
0 有用 雷雷雷雷伯恩 2023-08-08 18:56:12 北京
天理国法人情,只有彼时国法瓦解了,而理和情都随着历史的惯性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