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明代的社会与国家》讲述了:明朝(1368-1644)是一个商业扩张、文化革新的时代,它因此也形成了延续至今天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本卓尔不群的著作中,一位杰出的中国史研究学者重新省视了国家、社会之闻的关系。与之前学术界总是强调国家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不同,作者认为,正是社会领域内对商业关系、社会网络中发生的巨大变化所作的极端反应,才导出了明朝稳定而动态的国家体制。这本充满想象力的学术反思之作,相信能使那些对中国发展感兴趣的学者及青年们有所获益。
明代的社会与国家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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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正民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卜正民(Timothy Brook),加拿大人,哈佛大学博士。曾先后在多伦多大学、斯坦福大学、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等著名学府任教,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亚洲历史和文化的研究,研究领域涉及明代的社会和文化史、二战时期日本在中国的占领,以及当代人权问题。
1973年,卜正民从多伦多到北京大学研习中国古代历史;1975年到上海复旦大学跟着李庆甲教授研习中国古代文学,引导他进入“晚明”的世界;1976年,在哈佛大学受教于孔飞力教授(著有《太平天国》)。
作者与耶鲁大学的史景迁教授并称为英语世界最会说故事的两位汉学家。著作屡获国际大奖:
—2000年美国最重要的历史著作奖项李文森图书奖
—2005年加拿大最高历史学奖项Francois-Xavier Garneau Medal
—2006年古根汉学术奖(Guggenheim Fellowshi...
卜正民(Timothy Brook),加拿大人,哈佛大学博士。曾先后在多伦多大学、斯坦福大学、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等著名学府任教,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亚洲历史和文化的研究,研究领域涉及明代的社会和文化史、二战时期日本在中国的占领,以及当代人权问题。
1973年,卜正民从多伦多到北京大学研习中国古代历史;1975年到上海复旦大学跟着李庆甲教授研习中国古代文学,引导他进入“晚明”的世界;1976年,在哈佛大学受教于孔飞力教授(著有《太平天国》)。
作者与耶鲁大学的史景迁教授并称为英语世界最会说故事的两位汉学家。著作屡获国际大奖:
—2000年美国最重要的历史著作奖项李文森图书奖
—2005年加拿大最高历史学奖项Francois-Xavier Garneau Medal
—2006年古根汉学术奖(Guggenheim Fellowship)。
—2009年度鲁卡斯奖(鲁卡斯奖金旨在奖励纪实写作,得奖作品除具备严谨的研究与关怀社会等条件之外,文采盎然亦不在话下。)
目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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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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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造”指这么一种进程:人们通过结构网络彼此互相影响,并且以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获得的有效资源为基础来创造他们社会生活环境。“这些资源包括政府权力、经济资本、技术专长以及高远的理想或者暗含着这些理想的各种言论。”国家可以去或者尝试去影响的,是这些资源如何才能有效以及合法的使用,但是,国家介入并以此形成等级、职位的实际的作用方式,却又取决于其在当下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运作,而跟国家的自身合法性以及官方怎么说没有关系。我援用“社会制造”的目的,不是要边缘化国家的作用,而是要保持与熟悉的“国家制造”概念在分析方法上的区别。当国家动用资源来构筑其行政能力以及保障其安全时,我们会使用“国家制造”这个术语。昂格尔的目的,不过是想发起支持激进的权力重组的言论,以便使市民构建一个不再为国家所奴役的民主社会,也就是要让“社会”比“国家”更重要。他谈到这至少可追溯至18世纪以来的欧洲宪政传统。在这一传统中,政治生活规则保证着人身安全和社会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像威廉·布莱克斯通这样的18世纪的宪政理论家们,最基础的假定就是:个人的安全与自由要通过法律来保证不受国家侵害,任何国家的代表人没有权力来中断这种自由,除非“国家处于真正的危险之中”——强硬的附带条件是“什么时候国家有很大危险的决定权不得交由执政者,以免使这一标准服务于私人利益”。这些言论在1765年出版,而布莱克斯通也在庆祝英国人借此而创造出宪政体制的成功。他视之为绝无仅有的历史性贡献(这也使他不必将这种恩赐送到遥远的时机尚未成熟的其他国家,例如中国,而只需要送给许多距离更近的国家,如法国)。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3页 -
虽然被推到了国家权威运作的边缘,然而若是宽泛的理解,佛教在明代国家体制中还是占有一席之地的。关于明代是否有宪政体制的问题,并不是我们经常谈论的。因为,这样的概念通常只适用于欧美政治话语体系。在那里,宪政被用以阐述一种由君主统治向责任政府转化的意识形态。黑格尔作为一个习惯于这种思维方式的人,就曾宣称:“论及中国,我们就无法谈论宪政”,“因为宪政意味着个人和集体具有独立的权利——部分是就其特殊的利益而言,部分就整个国家利益而言。”黑格尔关于个人与国家的理论,不认同欧洲人——更准确的说是北部德国人——以外的任何人还会享有这样的一种社会-政治空间。在这种社会政治空间中,法律习惯和共有的理解保护个人不受专制侵害;权力并不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而存在于实践之中。当然,黑格尔最不能想象中国人会有这样的一种空间。在他想来,中国人生活的国家缺少这种欧洲独享的宪政体制。我们且不去管黑格尔的议论,再来看看其他的历史记录和历史诠释吧。孔飞力在《中国近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强调过19世纪中国的国家与精英间关系变化的重要性,并以精英们对“公共生活立法的关注”而称那种情况为“宪政的”。然而,合法秩序并非就是限制国家特权,也不是说要授予个人以欧洲方式来采取政治行动的权利。范德则走得更远。针对明代,他特别发表了一番议论说:“法律和皇帝的裁决相结合,就构成了宪法的主体。”每一个政治体系,都会以皇帝的裁决或先例来规范现行的国家/统治者及体制中的个体之间的权力运作。在中国,这些条例更被法制化,并且以同等效力为地方长官及诉讼人使用。每一种政治文化都崇尚“合法秩序”,而“合法秩序”的意义可能会被阐释成自由、道德、效率等话语,因为每一种文化都会从自己的意识形态基础中寻找其所需要的稳定性。但是,那种阐释往往是根据它所表达的政治现实得出的,但却很少是在政治现实发生之前做出。像许多别的具有稳定法律的政治王国一样... (查看原文) —— 引自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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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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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cen 2009-12-18 12:41:07
多篇论文集成一本还算完整的作品,主意不错,第一章跟结论那篇很好看
1 有用 伸伸如也 2012-02-01 20:40:10
老板的书总是很欢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