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的原文摘录

  • 每个民族的道德准则都是受他们的生活条件决定的。倘若我们把另一种道德反复灌输给他们,不管这种道德高尚搞什么地步,这个民族都会土崩瓦解,所有个人也会痛苦地感受到这种混乱的状况 (查看原文)
    荒荒 1回复 3赞 2012-06-02 11:49:18
    —— 引自第195页
  • 分工之所以导致这种结果……只是一种例外的和反常的情况。分工想要得到发展,同时又不在人类意识里产生这种灾难性的影响,并不需要外界力量来改变它的性质。一般而言,每一种特殊功能的运作都不需要把个人专门限制在这一领域,只需要与临近的各功能持续地发生关系,意识到这些功能的需要和变化等。分工并不需要人们埋头苦干,而是需要他们意识到能够他,又能受他影响的协作过程。因此,他并不是毫无感觉和意识、只知道循规蹈矩的机器,他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取向有所了解,对自己的工作目的或多或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应该感觉到自己是有用的,所以,他用不着在社会领域中占据很大的部分,他只要感觉到它,弄清楚他的活动目标就足够了。这样,不管他的活动达到了什么样的专业化水平,获得了什么样的统一性,他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人,都会懂得他的活动的意义所在。如果经济学家们认清了分工的本质属性,不再毫无保留地公开责难分工,如果他们不再把分工仅仅看做是增加社会生产力的有效手段,他们就会看到分工首先是社会团结的源泉。 (查看原文)
    一只大鱼 1赞 2013-10-23 10:32:15
    —— 引自第332页
  • 与艺术相应的需要就是我们漫无目的、只图享乐地扩大活动范围的需要,道德却迫使我们沿着一条道路走下去,最终达到一个确定的目的。所以,一说到义务,也就说到了限制。因此,尽管艺术可以受到道德观念的感染,或者融入到纯粹的道德现象的变化之中,但它不是道德本身。审美力过度的发展在道德看来却是一种严重的病兆。 (查看原文)
    lynne 2赞 2018-05-11 21:58:53
    —— 引自第15页
  • 交换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在于两个不完整的人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交换就是对这种依赖关系的外在阐释,对其内在和深层状态的外在表现。正因为这种状态是持续的,所以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意象系统,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连续性,这正是交换所缺少的属性。 (查看原文)
    Ethel 2赞 2018-06-09 23:58:31
    —— 引自第25页
  • 一方面,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与此同时,我们以另一种方式所承受的重任已经不像承受整个社会那样沉重了,社会已经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由此,整体的个性与部分的个性得到了同步的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的采取一致行动,而它的元素也可以更加特殊地进行自我运动。这种团结与我们所看到的高等动物是何等相似啊!实际上,当每个器官都获得了自己的特性和自由度的时候,有机体也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时它的各个部分的个性也会得到印证。借用这一类比,我们就把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团结成为“有机”团结。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3-11 09:57:36
    —— 引自第91页
  • 实际上,要想测量一下两种社会纽带之间的力量对比,就应该考察这些纽带发生断裂的难易程度。力量不强的,稍稍用力就会崩断。但在低级社会里,相似性所致的团结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这种断裂现象就会很容易、很经常地发生。 (查看原文)
    荒荒 1赞 2012-03-16 10:24:37
    —— 引自第109页
  • 他只不过是社会和种族赖以实现的中介而已 。 他的自由只是表面的,他的人格也是假冒的。 (查看原文)
    Ethel 1赞 2018-06-03 22:13:51
    —— 引自第362页
  • 在我们要求压制犯罪的时候,我们并不是为自己报仇,而是要为我们隐隐约约感觉到的外在于并且凌驾于我们的神圣事物报仇。当然,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我们感觉它的方式也不一样。有时候,它只是一种简单的观念,如道德或责任等;然而,我们通常还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或几种具体存在:如祖先或神灵。因此,刑法不仅在本质上是来源于宗教的,而且还经常贴上某种宗教标签。那些受到惩罚的行为是对超自然存在的对抗,不管这种超自然存在究竟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概念。一句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明:如果单从人类的利益考虑,我们只要采用恢复性制裁就够了,之所以我们还要求采用更高级别的制裁,是因为那些行为触犯了超自然地存在。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3-01 18:52:33
    —— 引自第63页
  • 低级社会并没有给个人人格留下任何余地, 当然也谈不上人为的限制和压制他们, 原因很简单, 那时候根本不存在这些人格. (查看原文)
    V 2012-03-01 23:44:58
    —— 引自第153页
  • 在低级社会里, 个人意识是完全被集体意识覆盖的, 个人意识完全不能算是自我, 而只是彻头彻尾的利他主义...矫枉过正... (查看原文)
    V 2012-03-01 23:53:01
    —— 引自第157页
  • 事实上,我们已经了解到社会凝聚力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了某种共同类型,这类型不是什么别的,只是一种社会心理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相互结合成了社会。同胞们不仅相穆相求,甚于外人,而且他们还非常热爱自己的祖国。他们爱国如同爱己,总希望祖国经久不衰,繁荣昌盛,如果没有了祖国,他们整个的精神生活将不再会显得平静安宁。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3-03 23:25:57
    —— 引自第67页
  • 法律要素和宗教要素完全或不完全的分离,正是区分一个社会是否发达的最好标志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3-11 21:36:35
    —— 引自第103页
  • 当个人很少修炼自己的精神和品格的时候,他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就没有什么多说的,即便他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自由,也不知如何是好。如果同样的普通能力能够适合于各种不同的职业,那确实是妙不可言的事情!但是,正因为没有几项工作能够成为专业工作,所以只有极少数的功能能够做到界限分明。因此,如果个人有许多种工作去做,就很难获得成功。这样一来,个人相互结合的余地就小得多了,直到最后,职业继承俨然像财产继承一样。……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和劳动的分化,这种情况不断发生了改变。各种职能渐渐分开了,同样的能力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职业了。……总而言之,个人的行为取向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由遗传作用来决定了。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4-03 12:14:32
    —— 引自第277页
  • 当社会本身越来越密集的时候,传统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变通了。它为个人变化留下了很大的余地,而且,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这个余地变得越来越大。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4-03 12:29:28
    —— 引自第279页
  • 总之,文明总是通过它所依赖的广泛基础固存在有机体中。它越是能够把自己提升起来,就越能够从这个有机体里逃逸出来:它越来越不像有机体了,而是变得越来越像社会。因此,它也不再以身体为中介永远存在下去,遗传作用本身也不再能够保证文明的持续性。遗传之所以丧失了自己的支配地位,并不是因为它不再是我们的自然规律,而是因为它已经不再能够为我们提供生存所需的各种武器了。因此,我们并不是无根无源的,我们赖以生活的物质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那些附加的资料实际上也是很重要的。 (查看原文)
    荒荒 2012-04-03 12:31:35
    —— 引自第279页
  • 也许道德具有经验所无法达到的某种超验的终极性特征,这是形而上学家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毋庸置疑,道德是在历史过程中发展并受到历史动因的制约的,它切时地在我们的生活里发挥了充分作用。如果说道德在特定时期里具有着特定形式,那是因为我们在特定时期里的生存条件不允许另外一种道德存在。只有条件改编了,道德才能随之改变,并且只能在特定的可能范围内改变,这是确切无疑的。 道德的形成、转化和维持都应该归于人类经验之源,因此,道德科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上述这些原因。 (查看原文)
    郑十三 2015-04-15 11:48:55
    —— 引自第7页
  • 我们的研究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我们要考察劳动分工的功能,即与之相应的社会需求。 其次,我们要确定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最后,我们就要把分工主要的反形式划分开来,避免与正常形式相互混淆。 (查看原文)
    lynne 2018-05-08 22:29:22
    —— 引自第8页
  • 报复是一种自卫的武器,自然也有自己的价值——它只不过是一种很粗糙却很便捷的武器罢了。它既然认识不到自己自发产生的作用,当然也就很难规定自己。因此,报复也是很随意的,它只凭着盲目的本能驱使,它的愤怒无法受到限制。今天,既然我们已经更清楚地认识到它要达到的目的,我们就能更好地运用达到我们目的的手段,我们可以更系统、更有效地保护我们自己。然而,人类从一开始就是可以实现这个目的的,只不过不那么完满罢了。因此,在现在和过去的惩罚之间并不存在一条很深的鸿沟,今天的惩罚如若要适应它在这个文明社会里的角色,也无须脱胎换骨。所有的差别在于它能够更加了解自己的影响。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虽然还在对它所展现的现实产生着影响,但却没有能力去改变现实的本质。不管是有意识地还是无意识地,这种现象的内在结构始终没有改变,我们也可以料定惩罚的根本因素也同样没有改变。 (查看原文)
    Ethel 2018-06-13 22:30:45
    —— 引自第50页
  • 归根到底,所有权也仅仅是一种观念的延伸,即人与物的关系的延伸。因此,在仅有集体人格存在的时候,所有权本身也必定是集体的所有权。只有在个人摆脱了大众,具有一种与众不同的人格的时候,只有个人既作为一个有机体,又作为一个社会生活要素的时候,所有权才会成为个人的所有权。 (查看原文)
    Ethel 2018-06-26 12:29:47
    —— 引自第140页
  • 人们常说,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里,宗教都是由一系列信仰和感情组成的,它能够把人与一种或几种超越于人的存在维系起来。然而,这样的定义明显是不恰当的。实际上,有很多行为规范和思维方式都带有着宗教性质,但它们所涉及的关系却全然不同。犹太教就禁止人们吃某种肉,对人们服饰也有特殊的规定。宗教把这些以及对人与物的性质的看法和对世界起源的看法施加于人,还往往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和经济关系。所以,宗教的活动范围完全是超出人与神的单纯关系之外的。当然我们也承认世界上至少还存在一种无神的宗教(如佛教)。如果这个事实能够使信仰者赋予神性的特权可以被理解为一切宗教事物所具有的特殊尊严,我们也需要解释人类为什么会把这种权威给予他们的幻想所臆造出来的事物,在很多情况下,任何人,至少绝大多数人都承认宗教是幻想的产物。所有事物都不是没有来由的。神圣事物的力量必然有着自己的根源。因此,上述解释并不能使我们了解现象的本质所在。 (查看原文)
    Ethel 2018-06-26 15:08:27
    —— 引自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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