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个人伦理与社会伦理
[……]尊重法律,是任何还算过得去的社会秩序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我认为,同样必须承认的是,在某些情形下,革命也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即法定政府是如此恶劣,以至于尽管有陷入无政府状态的风险,也值得以武力来推翻它。这种风险是非常现实的。值得注意的是,最成功的一些革命——1688年英国的以及1776年美国的革命——是由对法律深怀敬意的人完成的。如果没有这种敬意,革命就容易导致无政府状态或者专制。因而遵从法律,尽管不是一项绝对的原则,也是一项必须被高度重视的原则,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在深思熟虑之后,才允许存在例外。 引自 第六讲 个人伦理与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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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个人伦理与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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