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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不幸福的婚姻和恋爱关系中的人们,经常对其伴侣持有“消极归因偏差”(Fincham & O' Leary,1983;Kyle & Falbo,1985)。配偶的积极行为被归因于情境原因,或者被视作可能是别有用心的一时行为。而消极行为则被归因于配偶的个性。 实际上,即使双方的行为相同,抑郁的夫妻在配偶的行为上所看到的积极原因会少于在他们自己的行为上看到的积极原因(Fincham et al.,1987)。就像这样:“在聚会上,我挽着你的手是因为我在乎你;你这样做只是为了给他人留下好印象。”或者“昨晚,我没有注意到你是因为我全神贯注于我的工作,而你忽视我则是因为我让你讨厌了。” 与之相伴随,配偶的积极行为被认为主要源于不可控的原因。这类推理很盛行:“她只有在需要依靠我时才会显得温柔。因此,我无法‘赢得’她的爱。” 当然,这些归因也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当伴侣双方都表达了自己的爱与善良意愿并且认为对方缺乏这些时,那么显然,错误归因至少在其中一个人的头脑中发生了,或者可能双方都有。 引自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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