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自治权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性侵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性的自治权。 [60] 性自治权是性自由权的重要内容,它包括选择与合适对象发生性行为的积极自由也包括拒绝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消极自由。 [61] 在刑法领域中性自治权应当理解为消极自由,因为刑法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它并不能直接赋予公民以权利,刑法只是为公民性权利的行使划定禁区,即任何人都不得在他人拒绝之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只要公民没有违反这个禁律,那其行为就应当与刑法无关。因此我们可以把刑法中的性自治权定义为拒绝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自由。 对于刑法中的性自治权,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不同意包括两种情况:1.法律上推定为不同意,比如被害人由于年龄或精神状况而不能行使性的积极自由,因此即使对性行为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也被推定为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就可能侵犯其性自治权;2.事实上的不同意,当行为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暴被害人,显然侵犯了被害人拒绝强制的消极自由,“强制是一种恶,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 [62] 强制下的同意是无效的,这可以被称为事实上的不同意。刑法应当对各种强制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以充分保护个人的性自治权,同时也可以告知公民行使积极自由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明确性层面上得到实现。 第二,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绝对无限制的性自治权。当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强暴被害人,这种强制是不允许的,因为它完全把被害人当成了满足欲望的客体。在此情况下,行为当然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治权。但是,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往往面临着许多其他束缚,比如经济压力。当一位富人对一下岗女工说,如果和我发生性关系,那么可保你衣食无忧,于是,该女性由于生活所迫放弃了尊严,这种基于经济压力而发生的性行为至少在当前不认为是犯罪;又如某女虽然倾心于某男,但并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于是男方开始疏远女方,最后以分手为要挟提出性要求,女方虽然百般无奈,但为了维系感情,仍然与男方发生了性关系,对此,法律就更无能为力了。面对这些情况,女权主义中的激进派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男女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因此人类社会中一切两性间的性行为都是强奸, [63] 只有彻底推翻包括法律在内的男权主义制度,才可能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妄加指责,但是在实践层面上,期待刑法来实现人类社会中两性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各方面的完全平等,似乎不太现实。因此,女权主义激进派的这些观念除了具有颠覆刑法体系的作用,并不能为司法操作提供规范性的意见。这也是为什么有人批评这种学说:认为它和传统的男权主义观点一样,都没有在性侵犯和被允许的性上划出界限。因此它们虽然在各个方面都针锋相对,但其实践效果都是一样的,并没有扩大我们对性自治权的理解。 [64] 从现实的角度,我们应该把性自治权理解为一种相对的权利,它并非意指没有任何羁绊的拒绝自由,必须从规范的角度理解性自治权,而不能泛泛而谈。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法律中区分强制和交易,在第一个案件中,女性是被强制的,而在后两个案件中,女性从事的只是一种交易行为。 引自 (三)性自治权的含义
277人阅读
Taylor Swift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一)风俗之法益
传统的法律认为性侵犯是一种风俗犯罪,这种风俗将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之内,只有在婚...
-
(二)性自治权之法益
由于人权观念的普及,人们逐渐认识到:女性不再是受男性保护的财产,她们有自己的思想和人格...
-
(三)性自治权的含义
-
(四)风俗与性自治权的关系
如果风俗不能转化为一种具体的法益,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惩罚的依据。但是,它却可以作为弱化刑...
-
三、刑法基本理论的转化
在人格行为论的审视下,被害人的反应当然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被害人的不同反应决定了行为人...
> 查看全部23篇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