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法律是对世俗社会的命,它要约束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切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不是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而是权力在法律之下俯首称臣。 因此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在某些时候,可能是有关道德与否的争论。这样,我们大可不必担心出现疑难案件、因为只要是我们想打击的,那它就是犯罪。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東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引自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在300年前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이 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这也就是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刑法的悖论性: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111 正是基于刑法的双重使命,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一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引自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87人阅读
myc伊川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 146
只有当思想变成行为,才可能进入刑法领域。比如,甲在杀人意图的折磨下已无法自拔,已经开始...
-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 174
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论背后那种提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
-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 229
随着年岁的渐长,读的书慢慢地多了,才发现我所敬仰的卢梭只爱抽象的人类,根本不爱具体的人 ...
-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辩护首先是防止冤无辜,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
> 查看全部8篇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