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1)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此一类型的不当得利,除因受益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而受益外,亦包括:基于第三人行为(如甲以乙的饲料喂养丙之牛)、基于法律规定(添付,如加工于他人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基于自然事件(如甲牛误食乙的稻草)。在此类型,法律上原因之有无,应依权益归属内容而为判断。所谓无法律上原因,系指违反权益归属秩序而言。所谓致他人受损害,不以发生财产移转为必要,如在他人屋顶悬挂广告招牌,系取得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虽无财产的移转,仍可成立不当得利。 引自第115页 在该段论述中,王泽鉴老师认为侵害他人权的不当得利至少可分为四类: 1、因受益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而受益;
2、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3、基于法律规定;
4、基于自然事件。
然而在“基于法律规定”的类型中王泽鉴老师举的例子是“添附”,具体则为“加工于他人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第814条)”。问题在于,该案例似乎又因符合受益人由其行为直接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相应的于其有益的法律效果而可归为“因受益人的行为而受益(事实行为)”。若果真如此的话,则上述四个分类因其包含内容互相有所交叉而显得并不足够合理,恐怕仍有值得斟酌及改进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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