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中国性 ———对五四宪法发生过程的一种解释
刘未 (未尝不可)
读过 1840年以来的中国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的表述后来成为中国任何一部宪法学教科书的标准定义。宪法既然是用以确认“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而不是主要用来表达规则的,那么任何一个宪法审查机构的设想都是多余的。宪法的纲领性、根本性、大法性不是来源于宪法规则的重要,而是因为它所确认和固定下来的内容一一因制宪而转换完成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一一的重要性而成为最高法的。尊重和遵守根本大法的基本保证,也就不是主要依靠一个违宪的预警机制,而是依靠领袖的崇高的美徳和品质,依靠人民由宪法内容所激发出的激情、觉悟以及他们对党、国家、民族的热爱的心灵体验。 五四宪法留给我们的不只是以后几部宪法的固定式样,而且是中国宪制化之道的长思。 引自 宪法的中国性 ———对五四宪法发生过程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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