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83 强调结社为不可让渡之权的结果,却引发了如何维持公共秩序的严肃问题,以及对此问题做出思考的理论家:普鲁东
然而,强调结社为不可让渡之权的结果,却引发了如何维持公共秩序的严肃问题。任何彻底主张自然权利的哲学,其终极倾向必然是证实革命的权利。在早期自由主义的历史中,对个人不可让渡之权的信仰导致了革命性的结果。根据启蒙运动的哲学,个人有服从政府的道德义务,但这却有一个前提,即政府的活动必须能使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英国、美国和法国的革命所持的理由都是因为先前的政治权威无法执行对个人所负的责任,因此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他们服从。由于对革命行动节制政治弊端的重要性深有所感,杰斐逊甚至主张,美国要想维持自由,则每个世代间至少必须发生一场革命。随着政治多元论的发展,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美式革命成分也获得新的生命。虽然群体在一个与个人相同的基础上,也可以承认为了普遍自由,它必须接受管制,但是对不可让渡之群体权利的信仰,却往往鼓励群体去抗拒忽略了那些权利的政府(不管是议会或其他形式的政府)。早期自由主义者对党派的戒心,可以从上古与中古共和国的历史经验中得到印证,这些经验显示有组织的群体与孤立的个人相比,是更有力的革命行动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否认政治多元论的哲学中,隐含有“紊乱”(disorder)的可能性。 这个难题使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必须重新去考虑“秩序”在政治价值层次中的地位。十六、十七世纪的专制主义者(近代主权的观念主要是得力于他们的倡导)曾给予“秩序”极高的评价,因此他们愿意以秩序之名牺牲其他价值,包括个人与社会的正义。从一开始,自由主义便是这种观点的反动。启蒙运动与革命社会主义的哲学家坚信他们各自的社会组织模式是公正的,因此他们接受了革命的紊乱,认为那是可以容许的达成目的的手段。甚至对政治权威极为尊重的保守主义者也认为,用反革命的力量对抗忽视社会传统利益的国家是正当的。“为了实现正义的观念,冲突是不可或缺的因素”的理论,在康德的著作中已有阐述。杰斐逊从个人主义的前提出发,对重复出现的革命性紊乱状态也表示欢迎,认为那是防止美国宪政过程产生不公正弊端的保证。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若要对民主多数决的弊端提供类似的保证,就必须强调“正义优先于程序”,这不仅适用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也可用于国家与结社组织的关系。 朝这方面探讨得最深入的理论家是普鲁东(Pierre Joseph Proudhon),他虽然自称是无政府主义者,却承认强制性的国家权威有存在的必要。不过他对“正义”的问题极为关注,无法接受传统主权观中隐含的专制主义思想。他的“矛盾律”(theory of antinomies),目的就是要克服这种思想。他也和黑格尔、马克思一样,认为“冲突”是促成历史进步的工具;不同之处在他认为历史的目标并不是要消除这些对立的力量,求取终极之“合”,而是要使这些互相冲突的原则永久持续下去,并且使其间的动态性紧张(dynamic tension)一直升高。 在普鲁东看来,宇宙的形而上本质是建立在极化对立物——即所谓的“矛盾”(antinomies)——的运作上。优秀的摄影师擅于利用明暗的对比,目的并不是在影片上造成灰色的效果,而是要用对立的价值作为基础,做更复杂的组合。根据普鲁东的说法,历史的进展也和此相同,是由对立的价值渐趋“复杂的平衡”所造成。在社会领域中,这个原则表现在利益、功能日趋分化的个人与群体的出现上。历史的目的并不是要把这些差异融合成灰色的均质状态,而是要有技巧地处理它们,使每个不同的因素都能对渐趋复杂的社会生活发挥最大的贡献。“正义”的观念教导人衡量别人的同等权利,从而约束自己的要求,因此是能使理性的人在异中求同的原则。国家的功能就是要在永恒对立的力量中谋求理性的平衡,以达成“正义”的目的。不过国家虽然可以用强制力达到这个目标,却不能像传统的主权论所主张的那样,可以绝对垄断。人(包括政治家)的自然倾向是强调自己的需求与经验而牺牲别人的需求与经验。冲突的经验能够说明一个群体不可能将非理性的意志强加在另一个群体身上,因此能启发人拼命努力,寻求理性的基础,来调和互相冲突的要求。因此,国家如果想实现“正义”,就不能强大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社群身上。实际或潜在的“紊乱”是谋求公正的利益均衡的动因,由于人类进步的本质是“正义”,所以我们对“秩序”的企求就必须永远臣服在“正义”的企求下。 普鲁东虽然不是一个有广泛影响力的思想家,但是他的著作却精辟地阐明了日后近代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趋向。民主宪政的目的一直是要通过权力的分散,而不是集中,实现社会的正义。它承认所有形式的人类经验的潜在价值,因此鼓励个人与私人结社用最大的责任节制自身的事务。为了达成在个人与群体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不到的目的,民主宪政承认强制性的国家行动有其必要。但是民主宪政又使国家机器受有创制或立法权的多数人控制,希望借此把国家行动约束在一个可为社群大众接受的程度,并且承认意愿被否决的人有相当的抵抗权。在社会本身的存在未受直接威胁的情况下,自由主义的良知要求不满的少数也能有充分的批评与宣传自由,在某个程度内甚至还容忍这些人抵抗国家的权威。如果社群中任何可观的民众强烈地感到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而愿意冒非法行动的危险,自由主义社会正常的调适之道,并不是无限期地沿用强制手段,而是有机会诉愿交涉。美国宪法第十八条的修正案不断有人违犯,结果导致禁酒令的取消,而不是警察力量一再膨胀,这个事实显示了自由主义者对强硬不妥协的少数人的典型态度;民主宪政制度迟迟不愿意宣布罢工为非法,是这个态度更有意义的表白。甚至在发生革命暴力行为时,民主宪政制度通常也会允许政治敌对者寻求政治庇护或其他形式的优惠待遇,这种用最低限度的强制力量达成社会整合的做法,正是自由主义的倾向。在自由主义理论家中固然很少有人愿意像普鲁东那样修正主义的观念,但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实际倾向却是压抑主权的要求,使有良知的人能协调对立的社会力量而达成社会正义。像普鲁东一样,近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愿意将社会秩序的价值置于“理性的正义”(rational justice)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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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0 早期宪政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主权和拟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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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3 强调结社为不可让渡之权的结果,却引发了如何维持公共秩序的严肃问题,以及对此问题做出思考的理论家:普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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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9 民族主义的横空出世阻碍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三大阶级共同的国际主义传统及国际性团结
随着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近代自由主义在团结世俗社群以形成有效的普遍意志上也已有了长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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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1 自由主义无法使人达到一种共同体意识
但是这种精神却不曾真正对一般人的想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自由主义的领导者也许会发现他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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