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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得应该是这一段(Timaeus,35b),柏拉图将“同”(identity)与“异”(difference)经由作为居中的物质[基底](substance,谢老师的中译本译作“存在”,私以为不太妥帖[1])结合起来,尽管“异”拒绝这种结合。在柏拉图的语境中,“同”和“异”由是否做圆周运动抑或六种(上下左右前后)不规则(因此也是不“善”的)运动作为外在的判别标准,其实质仍取决于“理念-摹本”的区分。前者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先性,并得以对后者进行宰制。
列维纳斯在此批判胡塞尔理智主义式的现象学进路,拒绝将他者(Others)视作被设定为最终确定性的主体的“移情”(他者作为主体的复制);同时拒斥海德格尔所谓“与他者共在”的说法,认为“共在同日常意义上的与他人一起遭遇没有关系……共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人自身的此在的特性。”
列维纳斯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始终在实行对他者的压制”,而现象学的方法仍未突破这种压制结构,他者仍存在被图景化(作为“我”的复本)的危险。因此,列维纳斯创造性的将“无限(性)”赋予“他者”(Others),将笛卡尔(第三沉思中)的无限上帝转变为其伦理哲学中的(具有无限性的)他者。“无限者是绝对的他者……上帝是他者。”这一论述彻底倒转了(自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史的基本承诺,质疑以往处于优先地位(决定性地位)的同者,而将他者视作“不能还原成我”,拒斥以往以自我(同者,即Timaeus中的identity)消解(弭平)他者(异者,differences)的传统。而居中的基底(substance)仅仅是存在论虚设的插入项。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伦理事务)核心则为“为他人而活”,为“具有无限性”的迷一样的他者而活。
ps.列维纳斯果真是陀翁的迷弟)
[1]最近回过头看之前读过的东西,一点一点重读Timaeus,在35b中,德穆革(巨匠)创造灵魂时使用了三种材料:identity(同)、difference(异)与substance(物质基底)。同指无变化的圆周运动(circular movement,符合本性[nature]半径相等),异指六种盲目(imbalanced)运动。在谢老师的中译本中,substance被译为“存在”,私以为这个“存在”这个词略含混,而结合后文49b段落,这三种材料进一步被解释为:the model(identity,父)、the copy of the model(difference,子)与无形式的承载者(receptacle)。因此,“同”经由承载者使“异”被“强压入”自身。在这一层面上,substance译为基底或许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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