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招商引资中的地方官员
闻夕felicity (此时正是修行时)
读过 置身事内
腐败大概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掠夺式”腐败,比如对私营企业敲诈勒索、向老百姓索贿、盗用挪用公款等,这类腐败对经济增长和产权保护极其有害。随着我国各项制度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种监督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类腐败已大大减少。比如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不规范的罚款和乱收费很多,常见的解决方式是私下给办事人员现金,以免去更高额的罚款或收费。如今这种情况少多了,罚款要有凭证,要到特定银行或通过手机缴纳,钱款来去清楚,很难贪腐。我国也基本没有南亚和非洲一些国家常见的“小偷小摸”式腐败,比如在机场过检时在护照里夹钱、被警察找茬要钱等。近些年,我国整体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我国从2010年的全球第89位上升至2020年的第31位,而进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近五年来也一直保持在每年1 300亿美元左右的高位。 第二类腐败是“官商勾连共同发财式”腐败。比如官员利用职权把项目批给关系户企业,而企业不仅要完成项目、为官员贡献政绩,也要在私下给官员很多好处。这类腐败发生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而相关投资和建设可以促进经济短期增长,所以腐败在一段时期内可以和经济增长并存。但从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来看,这类腐败会带来四大恶果。其一,长期偏重投资导致经济结构扭曲,资本收入占比高而劳动收入占比低,老百姓收入和消费增长速度偏慢。第七章会讨论这种扭曲。其二,扭曲投资和信贷资源配置,把大量资金浪费在效益不高的关系户项目上,推升债务负担和风险。第六章会讨论这种风险。其三,权钱交易扩大了贫富差距。第五章会分析不平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其四,地方上可能形成利益集团,不仅可能限制市场竞争,也可能破坏政治生态,出现大面积的“塌方式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数次强调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强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 引自 第三节 招商引资中的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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