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
古代哲学家推想社会起源,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了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以当下的状况推测古代的情形是我们会犯的通病,人自降生以来就在一既有环境中成长,耳濡目染熏陶深刻,在所处的环境中生活日久,认为这是一种“天经地义”,实在是无可如何的事情。然而不打破这种天经地义的想法,就无法生发出进步的思想和科学的研究。
如何打破呢?单单凭借所谓的“共情”能力是不够的,需要到真实的历史中去,通过考古、通过史料,强迫自己去面对;或者在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也必须要现场、到田野,做访谈、做问卷,以真实来推动认知的彻底变化。否则,我们永远就只会停留在“自以为自己共情”的层面,而无法做到真正的理解和认识的深入。
这也是为什么吕思勉所说的近几十年来,实在是学术上的一大进步。过去的历史研究主要从故纸堆中去爬梳,无法“感同身受”,只能凭借文字展开对过去的“想象”,想象必然与古代的真实有诸多差异。而考古方面的新发现让人们能够真实面对古代的场景和先人的生活了,且能够看到大量的细节,以真实的、细节化的场景来对抗人头脑“想象”中的过去,从而可以有对于过去的更为逼近真实情况的历史认识。这表面看起来是一种方法的新变化,而这种方法的新变化,会给历史学人带来前所未有的理解力的提升。这种变化,唯有在第一线的学者们能够接受的最彻底、最深刻,获益也最多。
……禁例……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许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同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决无所谓各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 ……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源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源于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源于生活)。 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喜欢掠夺的,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 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远源。 掠夺来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多大关系。 原始人除专属于他的女子以外,满足性欲的机会,正多着呢。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由奴役而建立起家庭的制度,这可算是家庭的“原罪”吗?
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级的农业,亦率由女子任其责。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时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田土室屋及农具等,率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此时女子有组织,男子则无,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其权皆操于女子之手,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 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因为结婚不能徒手,而此时的男子,甚为贫乏,除劳力之外,实无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 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驯致以男子为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财产渐有赢余,职业日形分化。如工商等业,亦皆为男子之事。个人私产渐兴,有财富者即有权力,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财务偿其部族的损失,而娶女以归。 于是服务婚渐变为买卖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聘礼,本质上就是偿女子部族的损失,也就是“买卖婚”。
…… 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各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如古鸟称雌雄,兽称牝牡,今则总称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称呼,这在我们,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生物学上的母虽止一个,社会学上的母,在上一辈中,是很普遍的。 …… 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在大于两性间的区别。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渐渐依血统区别了。 …… 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关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科学上的证据古人未必尽知道。(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健康,当时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嫉妒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从这一节中可以看到“训诂”的能力,对于治史而言,古人如何表述、使用什么样的词语,正是了解古代生活情状的一个大线索。如古人对于雌雄、牝牡的区分可以他们有大量的各别名词,然而并不使用与区分父与伯叔父,说明对于这一时期的人而言,是“不独亲其亲”的;再往下追问,又可以讨论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因为社会组织是用以应付环境的。那么,何种环境需要所谓“大同”来应对呢?此处还不太理解。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 ……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贞妇”二字,见于《礼记·丧服四制》。……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密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皇室显得保守,则也是由于其为一种特殊的“家族”,需格外重视“家族制度”,以实现其一家治天下的目的,就必在仪礼上遵守古代那种更为严密的“家族制度”,确保家族存续,而个人则不在考虑。
今人追求聘礼的高昂,以为聘礼代表婚姻之诚意,其实不然。聘礼实蕴含着将女“买入”本家族内的含义,高聘礼也的确在婚后会成为夫妻双方及各自家族争夺话语权的一个重要例证,则可见婚姻依然并未成为“个人”的而依然是“家族”的。这种现象尤其在夫妻双方都为本地人的情况更多见,因这种情况下各自在本地的生存确实与家族有千丝万缕的连接。如双方皆迁移到其他地方,举目无亲,婚姻则反而更成为“个人”而非“家族”了。于此可见人口的流动对于婚姻制度是有深刻的冲击。
至于贞操,确实隐含了“奴隶”的含义。正如“忠君”其实同样隐含着君为臣纲的奴隶味道。今天人才可以流动,可以在公司之间跳槽而不受到所谓贰臣的指责,为何古人对于“背主”有如此的看重?这种忠君思想也是逐渐形成,想来不会是一日之功。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许可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 《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 《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 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篡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 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男权社会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这里又可以看出“训诂”作为一种方法的重要性,通过对于古书文字版本流变的分析,可以看出古人观念的演变。正如现代某机构的管理文件,比如职称评定文件要求什么,正体现了管理者的“所欲所求”,古人对于“礼”的定义和要求,亦可以看出权力者的所欲。
女子的离婚,在后世较古代为难……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最新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几乎与这条“清律”是等同了。如果没有其它配套的措施,确实是会“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 案罗维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泽定配偶,相与同居。 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波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 社会制度,往往早起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以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那么今天大家对于结婚是“搭伙过日子”的看法,也并不为错。但古时性欲和婚姻可以分开,今天两者合二为一,也因此,婚姻就愈发需要“经营”。
有一个困惑是,如果太古时期,性欲与婚姻分开,那么子女的抚育如何进行?一般而言年轻时较为适合生育,且必然生育;但男女在这一年龄又并未结合成为固定的家庭,那么子女的抚育在一个什么样的单元中进行呢?
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 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倘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多妻之源,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 …… 后世等级渐平,依身份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份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由此可以看出,妇女就是男子的附属财务,法律规定不同等级的男性可以拥有妻妾的数量,和规定不同等级的人员可以佩戴不同材料的配饰、穿着不同颜色的衣服,并没有本质区别。地位卑微的性别实际上就被“物化”,从当时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
从社会的稳定而言,总要大概夫妻数量对等,如太多男性没有娶妻,社会必然动荡不安。那么,理论而言,虽然有若干一夫多妻的例外,但实际统计数据来看,应该是一夫一妻占大多数,且社会应该鼓励一夫一妻的制度才合于逻辑。为一夫多妻张目,容易打破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 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史》,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乱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固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 …… 男女混杂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淫乱,实不可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买的标的。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对于性的自由,逐渐演变为婚姻的禁例;而婚姻中的聘礼即体现出了男性将女性视为附庸地位的可以卖买的“物”,其重要的价值就是“性”。“性”逐渐无法自由公开获得,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卖买”,女性亦意识到这一点。对于无法提供足够“聘礼”的男性而言,其要获得性的满足,就需另寻其它的办法。因此“卖淫”出现。当然,对于已经进入婚姻中的男性,其也不能够完全满足于有限的女性,要寻求更多的满足,这也会促成“卖淫”的发生。那么有历史可载的最初的形态是什么样的呢?可以翻阅王书奴的这本书。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 ……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诸女一许数家……”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古代有一个女儿许嫁多家的情况,为的是多多获取嫁妆,以至于葛洪在《抱朴子》里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建议,认为一旦约定了嫁娶,则不能够再有毁约,为了保障此等事情不出现,应该要在约定时候保留手书的证据以及尽可能予以“公示”,否则此风涨起来,就会导致穷人无法娶妻而富人倒是乐意。所以女性就成为了母家拍卖的物件,这当然就是“卖买婚姻”,而今天的男女为聘礼和妆奁所起的争执,本质上依然是卖买婚姻。古代卖买婚姻是由于女性嫁出去,造成了母家的损失;而今天的家庭、家族形态已经不同,再来讨论聘礼妆奁,未免不合时宜。
统观两性制度,自氏族时代以来,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 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女子与男子的关系并不是天然的只有夫妻这一种关系,两性何者在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是需要争竞的。此从武则天成为女皇帝时受到的冲击即可看到。因此,斗争是永恒存在的,而如果女子失去了优势地位,那么男性作为女性的“主人”,会形成各种办法来固化这一种优势。积累久了,愈发深刻而难以突破,但这种积久而无法突破的制度未必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如形成了“路径依赖”,或许会导致社会的崩塌也未可知。
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 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 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 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 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引自 第一章 婚姻 女子蛰居于家庭,等于需要依赖男子才能与社会发生直接的关系,如此则地位只会越来越弱。所以提倡女性去做家庭主妇确实是时代的后退,虽然对于个体家庭而言有各种选择,这无法统一进行批判,但总的来说,女性只有工作、只有直接进入社会,才能提高总体的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不能将希望放在男性的身上。且事实上男性(作为一个群体)确实依赖自己的优势地位而更进一步在压迫女子,而不是体谅女性的产育之难而给予尊重。这体现出了男性作为一个群体的无意识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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