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
在这个目的秩序中, 人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 亦即他永远不能被某个人单纯作为手段而不是在此同时自身又是目的, 所以在我们人格中的人性对我们来说本身必定是神圣的…… ——康德 良心是唯一不能从众之事。写作不是为权力的垂青, 不是为获得群众的掌声, 而是向自己的良心负责。 “你们当刚强壮胆”, 往最好处努力, 不要说谎, 我们要睁大双眼, 昂起头颅, 走好脚下的路, 不管它通向何方。如果死神终结了一切, 我们也拿它没办法。如果事情不是这样, 那就以大丈夫气概坦然走进下一幕, 无论它是什么样子, 不要做巧舌之辩, 也不要掩饰自己的真面目。 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 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的地位, 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 批评不自由, 则赞美无意义。 保守主义先驱伯克告诫我们: “伪善最喜欢崇高的思辨,因为它从不打算跨越到思辨的界限之外, 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把自己装点得庄严高尚。” 如培根所言, 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 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唯有真理的光照, 才能学会谦卑, 走出自我的偏狭, 从而自由而不放纵, 独立而不狂狷, 尽责而不懈怠。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 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 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 权力意志不能任意产生道德法则, 道德在法律之上, 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法律的超验权威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的, 而是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 写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 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 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 在其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 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一如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所告诫我们的: 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 “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 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 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 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 引自 圆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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