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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 俄国史教程(第1卷)
第十六讲 显然,依附人成了大大小小世俗与教会私有土地的必276要附件。从这里可以作出结论,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可以像占有其他一切东西一样占有土地这个观念本身)是从奴隶占有中得出来的,是奴仆所有权思想的发展。这块地是我的,因为是我的人在耕种这块地;我们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就是根据这个推论程式成立的。奴仆兼农人(用古罗斯的经济语言说:“苦命人”)就成了从主人到土地这个思想的导体,成了主人与土地之间的法律联系,正同他是为主人耕种其土地的工具一样。这样就产生了古罗斯大贵族世袭领地,10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兼王府总管与王公武士一变而为有特权的地主,在《罗斯法典》中称做大贵族。11、12世纪奴隶依附于土地的结果,奴隶的价格上涨。我们知道,在雅罗斯拉夫逝世之前,自由民如果被他人的奴隶殴打,法律容许把这个奴隶打死。雅罗斯拉夫的儿子们则禁止这么做。 自由劳动者沦为奴隶古罗斯地主的奴隶占有观念与奴隶占有习惯后来也用于他们对自由劳动者,对农民的关系上来。《罗斯法典》里有所谓“劳力”阶级,也就是种田的雇工或佣工。佣工和奴仆的地位很近,尽管法律上他们有区别: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佣工是有暂时义务而无完全法权的农民,用人家的农具在人家地上耕作,必须犯了某种罪(偷窃或逃跑)才变成完全的十足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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