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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家族范围
1.父系家族
母亲-上及父母 旁及兄弟姐妹 下及兄弟姐妹之子
父亲-上下九代
2.兄弟与父母同居普遍
家族的连带责任与家的范围不重合
3.极少数累世同居,家族部分。需要教育与经济的支持。
4.家为经济单位,族为血缘单位 共同生活团体。
父权
1.经济权 法律权 宗教权合一
2.绝对的永久的
3.生杀权形式上由国家收回,但只是代为执行父母的意志,责罚与免除皆从父母。
4.财产权。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子孙也被视为财产,父亲可以将子女典质或出卖于人。
5.主婚权
6.父权实指家长权,只有男人才能获得此权,行使者不一定是祖父或父亲,一切男性尊长皆可能。
7.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是父权的延伸。
8.宗法组织。大宗百世不迁,小宗是变动的。宗子权:祭祀权 全族财产权 大事必告 主婚权 生杀权。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
9.宗法组织消失后,族长代之。处理族内经济事务 宗教功能 处断纠纷 惩罚权
10.国法与家法的关系
社会与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家族的主权
家族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
家长或族长是每一单位主权,对国家负责
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先族内再司法
家族族长具有生杀权 裁决权 惩罚权
家族的主权有对法律负责 对国家负责的义务
家族本位政治。
刑法与家族主义
1.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尊卑长幼处分不同
父母身体绝对不可侵犯 客观事实>主观原因
亲属间相犯以服制亲属尊卑之序为依据
母系轻于父系
奸非罪:
乱伦重于凡奸
犯奸双方处分相同
亲属间性禁忌每个人都应遵守
窃盗罪:
不同于凡人相盗 罪名于亲等反例
目的都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和亲爱。制罪全以亲属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对于罪行裁定极为重要。
2.容隐
容许亲属容隐 禁止亲属相告 不要求亲属作证 禁止卑幼告尊长 尊长告卑幼处罚较轻
直系尊亲属+大功以上亲属
三谋反罪不得容隐-国为重
3.代刑
伦常孝悌之道
有司奏明,经皇帝裁决以特赦或减刑
代刑不仅是权利 成为规定的义务
4.缓刑免刑(存留养亲
最早见于北魏
上请由皇帝裁决
平日不孝 忘亲不孝 不养父母 不准声请留养
清律规定若被害人亦为独子或其弟仍幼则不许留养
亲属复仇
1.最初犯罪的宗族部落中每一个人都可成为复仇的对象,但文化进化以后这种复仇的权利渐渐地被限制,国家权力发达以后限制自助,国家开始司法独占。
2.我国复仇的责任以五伦为范围,朋友亦在其中,报仇的责任有轻重不同
3.先秦复仇自由 东汉末年已不被国家所容许 除元代外都禁止私复仇 但对于私复仇常有赦宥
4.法律制止复仇,也通过移乡避仇。
5.私自复仇的社会风气
6.法律禁止私和,较复仇处刑更重,亲等愈近私和罪愈重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1.中国政教俱以伦常为本,政治与家族的关系密切,家族主义对行政有深刻影响
2.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讳便不得就任
3.有侍养问题应居家侍亲 不得赴官
4.允许移亲就禄侍养(明除外但可通融)
5.弃亲不孝免官
6.丁忧除服才得起复
7.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
婚姻
婚姻的意义
1.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
2.家族中心
3.结婚成为子孙对祖先的义务
婚姻的禁忌
1.族内婚
伦常关系 生物方面理由
同姓不再是同血统的标志后,虽禁忌仍存,法律采取不干涉主义,社会风俗不以同姓婚为嫌,同姓不婚律与社会失调(法律不认可同姓婚的效力,不肯否认因同姓婚而有的亲属关系与名分
2.姻亲
中表婚普遍 不可禁断
3.娶亲属妻妾
不限于同宗亲属
明清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原因有此习惯 法律持消极态度 不告不理
只要不触犯其他刑事牵连到此点,一般不发
婚姻的缔结
1.重家族关系 男性直系尊亲属有绝对主婚权 父母的意志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2.主婚权第一顺序人为直系尊亲属 第二位期亲尊长 第三位期亲意外尊亲属(名义上)
绝对的主婚权使得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期亲责任较轻
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3.社会方面,婚姻仪式在父母名义下举行,向最高的直系尊亲属祖先祭祀禀告,庙见之仪获得子妇地位,三月而庙见正式入夫宗
妻的地位
1.夫妻在名义上的平等的,实际上不平等。敬妻的根据是妻本人代表的亲(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神圣责任),女卑于男的主观意识,家庭分工使男尊女卑及女从于男更为具体确定
2.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下,女子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妻的能力有限制。母权: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主妇:家事管理权(本质是代理权),财产权(只有行使权,并无自由处分权及所有权)
3.中国古代法律在宗祧继承下,妻无继承夫财的权利,无财产所有权
4.人格方面亦处在夫权之下。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明清法律承认夫对妇的监护权。
5.留养是男子独有的权利,承祀只限于杀妻之案。(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
夫家
1.女子出嫁脱离父宗加入夫宗,以夫的身份为身份与夫的亲属发生亲属关系,连坐只为夫家负责。
2.明清才将子孙之夫与子孙一律待遇。
婚姻的解除
以家族为前提,少涉及本人意志。
1.七出。除窃盗一项仅关系个人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无子。有年龄限制,纳妾可补救,三不去不出。
善妒。
奸淫。
恶疾。关系家族祭祀,家族宗教。
不事舅姑。系于舅姑的主观态度。
口多言。在于维持家族间秩序。
持舅姑之丧三不去。父母在子的婚姻上远重于本人。
2.义绝
七出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其权在夫;义绝为当然离婚条件,其权在法律。
3.协离
妾
1.一夫一妻多妾制。处罚重婚。
2.习惯上承祧两房的人有资格娶两妻,法律默认该事实,礼法只看重名分问题,有冲突时先娶者为妻
3.妻妾的主要区别在于夫与妻或妾的结合方式和妻妾的不同身份及权利。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不行婚姻之礼,以夫为君为家长为老爷,非家属中一员不获得亲属身份。自己的父母不能往来于家长之家,不得上事宗庙,不得加入家长之宗。
4.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更甚。
5.妾以正室为女主,处于妻的权力之下。
阶级(社会生活)
1.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习俗与法律承认阶级关系。士大夫-特权阶级,庶人-非特权阶级。
2.中国近代以前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生活方式互不相同。贵财有别,下不凌上,维持所期望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风气与政治得失的评价尺度。
3.差异规定于礼中也编入法典。强制性。
生活方式
上可兼下,而下不得僭上
社会制裁与法律制裁并行
处罚服用者与承造者
士大夫/农工商贾/奴仆娼优贱民(阶级划分与职业相混
做官人一旦获得官吏的身份以后,除去少数例外,便永远保持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特权,则使得官吏与士庶的划分不仅极端严格,而且成为永久性的,构成阶级形态,对社会影响深远
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形成有特权的家族。特权继承。社会分异为有特权的人和有特权的家族。
并非绝对严格而无僭越,趋向于僭越的倾向不易禁绝,法律实际作用不足。
1.饮食
天子食太牢,诸侯食牛,卿食牛羊,大夫食豚,士食鱼炙,庶人食菜。
庶人除老耄不肉食
2.衣饰
公服不限于服官之用
颜色、质地、皮毛、冠履配饰皆有区别
妇女的地位及服饰决于夫或子
解职的致仕官服仍与现任官相同
3.房舍
大小、间数、装饰各有定制
4.舆马
士大夫乘车骑马 庶人贱民皆步行
舆檐之禁最严
民庶见官而不回避,小官见大官而不回避是不容许的。
婚姻
1.阶级内婚
严格的阶级内婚制,为礼俗与法律所支持
科举对于门第观念的消灭有其贡献,士庶不通婚的禁忌打破,但良民贱民的区分及不通婚的禁忌仍存,嫁娶都处分,责任于家长。
法律只惩罚贱男娶良女,不惩罚良男娶贱女。女子从夫,良女从贱即为奴婢,因此法律对良人加以保障。
法律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反者加以刑事制裁,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予以撤销。
2.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六礼-士以上
庶人力求简便
新郎礼服:品官用本品官服;品官子孙假品服;有些朝代允许庶人假借公服。新娘礼服同样。
仪仗:品官用本品,品官子孙可用父仪仗,庶人禁僭用
惩罚违法者与失察官吏。
事实上没有严格遵守。
丧葬
1.死的名称不同(崩 薨 卒 死 捐馆)
2.官吏以公服朝服入殓 庶人以常服
3.口含,棺木,鸣旌,明器,仪仗都不同
4.葬的日期因阶级不同,富贵人家停灵较久,但实际上并没有遵循礼的规定,法律也并未规定必须依礼定限安葬,
5.原则上庶人不同碑碣
6.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但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和政治地位并不完全重合,导致现实的矛盾。
7.丧葬等第令文限制严格,责任常于承办行人、匠人、失察官吏
8.实际上法律的禁制不曾发生很大效力
祭祀
1.庙数限制:天子7 诸侯5 大夫3 士2 庶人但祭其父
2.到宋代已消除贵贱在祭祀代数上的差等
3.庙的建筑有别,庶人不得建庙
4.祭器祭品皆有差距
5.官吏私祭皆公服
阶级(法律地位权利)
贵族的法律
1.贵族垄断法律,使法律成为不公开的。春秋时期法律才由秘密转为公开。法律公开使得贵族的权力遭受威胁
2.法家提倡打倒贵族之把持与专断,使法律公开于人前,主张法律平等主义因此被儒家所排斥。
3.法律只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
4.礼不下庶人法不上大夫:
士以上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以法数制之
原意为大夫遵守礼法,必不犯辱,无需刑罚,后来则谓大夫尊贵,不可以刑辱之
不等于士没有礼,但所用之礼不同
5.大夫违礼得到舆论制裁,但并非没有积极制裁(放逐、杀戮、自尽)。刑不上大夫指封建制旧五刑。上古时代流刑为了应对刑不上大夫,中古近世流刑则为重刑
法律特权
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要求大一统的统一法典,法典是国家的,皇帝的,不再属于贵族。一切人在同一司法权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习惯。
法律在秦汉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平等,但不是绝对平等,古代法律始终承认某一些人的特权。
1.贵族及官吏
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拘束,不受拘系刑讯,审问以后法司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断决。
议请或减赎。
判刑以后都有优免机会。
平民伤害皇家亲属采加重主义,按被害者与皇帝的亲疏关系治罪。
平民犯官吏也采取加重主义,按被害者官品高下,本属长官较重
官吏在诉讼中有优待。不与平民对质。
官职是一种身分,一种权利,罢官只丧失行使职权,不丧失身份权利
2.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贵族官吏的特权扩大及于家属
原自国法对特殊阶级的推恩,应从从阶级与家族主义两种关系上来看。推恩是家族主义的一种表现,推恩的范围又为阶级观念所限制。
良贱之间的不平等
1.良贱
法律承认良贱的地位不平等。
良犯贱,处分较常人相犯更轻,贱犯良,处分较常人相犯更重。
2.主奴间
良贱而有主奴关系,则不平等的程度增剧。
家奴完全丧失自由及人格,成为一种商品,具有经济和劳动价值。没有婚姻自主权,子孙也沦为奴籍。
法律防止奴婢将女私嫁于人。
不经主人放出不会获得自由。背主潜逃处分极严。
只要非故意殴死奴婢则不负责任,法律只禁止非刑与擅杀。
要求奴婢以对父祖的态度对家长。
典当家人、隶身长随、雇工人法律地位待遇与奴婢不同。佃户、雇倩,无主仆名分,相犯以凡人论。
家族主义下,奴婢属于共同团体。
婢与主人的性关系是社会和法律所默认的,有时甚至及于部曲妻及雇工妻。仆妇拒奸有限制,因强奸杀死妇女或逼人致死对主人不适用。
性特权只限于男主人。
法律严格惩罚奴仆奸家长妻女。
种族间的不平等
1.元时,政治上的特权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任官上有许多限制,
2.一般的法律拘束不适用于蒙古人与色目,蒙古人犯罪在审断时也有许多法定的特权
3.清代对于满汉歧视没有元代苛刻,但歧视仍旧存在。满人汉人处于不同司法权之下,旗人在刑事上亦有优待。
巫术与宗教
1.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
2.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神判
1.神判法是各民族原始时代所通用的一种方法
2.獬豸说明中国似也经过神判的阶段
3.规定的法律程序上不见有神判法,实际上神判法还依然有其潜在的功能
4.古人的观念中鬼神不可欺,为了补救法网的疏漏和维持更多的公平,对鬼神有极大的期望和信心。
5.法律制裁是主体,宗教制裁则居于辅助的地位
福报
1.福报有关刑讼。
2.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因灾疫囚徒有减免或大赦的机会。
3.祭祀之外,皇室遇有喜庆事皆赦,也是为了祈求福报
4.执法官个人的福报观念对司法的有很大影响。受佛教观念的影响,往往一意从宽。
刑忌
1.刑杀与自然秩序相配合,必于秋冬,最早见于汉。阴阳五行说。古人对刑忌相当重视。
2.刑杀的禁忌除阴阳四时外,又有关于宗教节日的禁忌。
3.遇祭祀日亦停刑
巫蛊
1.原始社会常利用巫术来维持法律秩序。人们怕违反以后自然所给予的惩罚。
2.巫术有利也有害。
3.中国相信巫蛊咒诅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因此社会仇视,法律处罚极重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礼与法
1.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分别在于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的礼作为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统一的法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应贵贱尊卑而异的礼。
2.儒家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根据人才能性情不同与亲属关系,社会应该有贵贱之分,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贵贱决定地位和行为,享受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差异性的分配才是公平的秩序)家族中分异与社会中分异同样重要,两者总和及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
礼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是达到有别的手段。礼的运用因人的社会地位而异。
伦常纲纪是具体的分类和范畴,是儒家思想的中心。伦常须礼来维持完成。礼为为政的基础,具有实践的社会功能。
3.法家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但法家注意法律与政治秩序的维持。
法律作为客观的绝对标准,维持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与刑
1.儒家以道德教化改造保护作为行为规范的礼。认为礼治为事前预防,可以一劳永逸,以无讼为目的,尊德礼而卑刑法。
人民倘有违反也不主张以法律制裁。
坚信教化是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所以从德治主义衍为人治主义。
2.法家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追求必然之治。
中人本身的存在不足为善恶,需要法律的帮助便可治理国家。抱法处势则治。
法律是治世的有效工具,质疑以德化人。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
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寻求最有效率的方法。
法律的目的在于废奸惩恶,主张治国以奸民为对象。
法家反对仁政,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
以礼入法
1.西汉后儒法之争趋于沉寂。学派融合。国家需要法律,儒臣编纂法律。读书人应试做官要懂法用法。
2.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趋于折衷调和。
3.孔子不反对法治,之后的儒家也吸收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作用。汉儒坚持主从问题,儒法本体之争在汉代已不存在。
4.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中起了决定作用(中国法系的特色)。
5.我国古代礼法关系密切,都是行为规范,但礼以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借助法律制裁来执行。成为法律后,礼法分治共存。
结论
1.家庭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突出地位。法律承认父权夫权。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不同身份,法律待遇不用。
2.法律对于身份极端重视,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
3.从法家到法律儒家化。
4.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即纲常名教。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1.所谓儒法之争是礼治法治之争,亦即差异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社会规范之争。
2.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3.法律儒家化汉代已开端,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
4.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
5.隋唐采用后成为中国法律正统。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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