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自由主义共识”:爱与自由选择
在无数讴歌爱情的文学作品(诗词、小说、戏剧等等)中,爱情总是和自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经典如徐志摩《这是一个懦怯的世界》)。爱,为什么会和自由相关?一个自由主义式的、共识性的回答便是:两个人之间真正的爱,总是以自由选择为前提。在主体性“自裂”的精神分析框架下来重新检视此“共识”,我们便会遭遇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这到底是理智的自由选择,还是心的自由选择? 理智的自由选择,实质上隐秘地总是在一套既有的价值衡量背景框架下所作出的选择:比如在今天,人们一般都会选择身体健康完好的伴侣(而非残疾人),一般都会选择经济一社会地位优越的伴侣,一般都会选择面貌俊美身材匀称的伴侣…然而,这样的“自由选择”,实则根本上就不是由主体依据自己的自由所做出的,而是背后那一套意识形态价值系统所(先定性地)做出的,用拉康的术语来说,由“大他者”(the big Other)所做出的。这种形式上“自由”的选择,便恰恰正是“被强迫的选择”(forced choice),因为选择的范围本身(即,可能进行选择的选项),已然被一套无形的符号性坐标所规限。于是,在这样的“自由选择”中,恰恰缺少的便是最基本的选择本身:一切都只是在一个限定幅度内,重复“他人的选择”;也即是说,在既定符号性坐标下接受“被强迫的选择”。 自由主义的核心论点,按照大卫·赫尔德的说法,就是个人“在影响他们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事务中,应当自由追求自己的偏好”。然而根据前述分析,理智所“自由”做出的“合理的”选择,实际上和主体的自由无关,而是由一整套符号性的社会日常意识形态所先定性地决定,即预先决定怎样的“决定”是“合理的”。这就好比一正如我们每一个稍懂牛顿物理学或康德哲学的人都知道一“自由落体”同自由根本无关(由“万有引力”所先定性地决定);同样地,“趋利避害”(如人的手碰到火而缩回)也同自由根本无关,而相反的“趋害避利”,却有可能是最纯粹的自由选择。这就是齐泽克所分析的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相对于威权主义(“你要这样做因为我叫你这样做”)、全权主义(“为了比你个人更高的事业,你要这样做”),高扬“自由选择”大旗的自由主义,实际上主张的是如下这一姿态一“只要你听一下自己理智的声音,你就会这样做”。齐氏认为这三种意识形态中,自由主义比前两者还糟糕,因为它把服从指令的理由给“自然化”了(你自己的理性)。因此,在哲学层面上(而非政治层面),对比威权主义、全权主义下的主体,自由主义的主体实际上正是最少自由的,那是因为:倘若你反对某项先定的指令,你并非是在反对任何外在的专制权威,或质疑某种“更高事业”,而是在反对你自己。由于自由主义“主体论”的理论预设是笛卡尔主义的“我思”,而非精神分析的主体性“自裂”,因此对于自由主义的主体而言,自己反对自己(自己的理智/理性)是一个逻辑的不可能,除非其已陷入“疯狂”(“我思”的反面)。 引自 第一章 作为死亡驱力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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