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对齐美尔的评论
第2页,“关于理解(Verstehen)”:
我之前对这句话不太理解,现在明白一些了:
更详细的评论来自《罗雪尔与克尼斯》(2020: 115)(或见《韋伯方法論文集》[2013: 105]),但此处韦伯针对的并非齐美尔的《社会学》(注145/171:“我们完全不讨论齐美尔散见于许多不同著作之关于‘社会’概念与‘社会学的课题’的论述”),而是《历史哲学的问题》:
在韦伯看来,齐美尔的功绩在于区分了“对某一表达的意义之客观的‘理解’”(a)与“对某一个(说着话或行动着的)人的动机之主观的‘诠释’”(b)——“在前一种状况中,我们所‘理解’的是‘被说出来的东西’”(a);但在后一种情况中,我们所‘理解’的,却是说话者(或行动者)(b)。齐美尔认为,第一种形式的‘理解’只会出现在事关理论性的知识、亦即必须以逻辑的形式去呈现实质的内容的时候:这种知识——就因为是知识——一定可以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下,用认识的方式再度被建构起来。”(a)。
换句话说,在《历史哲学的问题》中,齐美尔对“主观意向的意义”和“客观有效的意义”作出了区分,但这种区分却存在问题——韦伯接下来说明了划分(a)同样适用于实践性行动(而不只是理论性诠释)的反例,即“并不只有在‘客观’知识领域才能找到这种‘理解’”。
虽然韦伯这里说不谈齐美尔关于“社会”的讨论,但齐美尔在探讨方法论时暴露的混同问题,在他对“社会”概念的论述上更突出。特别是1908年《社会学的基本问题》的集中暴露(而韦伯对齐美尔的批评,这篇《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的上半部分则是在1905年发表的)。中译本可见《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末段开始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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