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物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他律规定性”的一个事例—做某事是为了其他事情,再为了其他事情,如此等等。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的设定者。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念与此截然对立。当我们自律地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它自己就是目的。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了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对于康德而言,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本身来对待。这就是为什么功利主义为了总体福利而利用人是不对的。将那个大汉推落到轨道上以挡住电车,就是把他当做了工具,因此就没有把他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一个开明的功利主义者(如密尔),可能会出于对次生效益的考虑—即从长远来看会降低功利—而拒绝去推那个人。(比如人们将不敢站在桥上了,等等。)然而,康德会坚持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让人打消推人下桥的念头的理由,它仍然是将那个潜在的受害者当做成全他人幸福的一种工具、一个对象、一种手段。它让他活着,却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人以后在过桥时不会再三犹豫。 引自 第五章 重要的是动机/伊曼纽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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