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假想的合约,如何能起到一个真实契约的道德作用呢?— 罗尔斯
一个假想的合约,如何能起到一个真实契约的道德作用呢? 约翰·罗尔斯(1921~2002)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他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种很有启发性的答案。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当中,他主张,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要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种思想性的实验:假设我们聚集在一起来选择各种原则,我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将身处何处。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选择,这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这就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念—一种假想的、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达成的协议。罗尔斯要求我们询问:我们—作为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如果发现自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他没有假设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都受到自我利益的驱使,而只是假设我们为了这个思想实验而搁置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 首先,他推理说,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每个人都会想:“据我所知,我可能会是一个受到压迫的少数群体的成员。”没有人愿意冒险甘做那个被扔给狮子以娱乐大众的基督徒,也没有人会选择一种纯粹的政府放任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的原则,后者将赋予人们一种权利以保留他们在市场经济中赚来的所有钱财。“我可能会成为比尔·盖茨,”每个人都会这样推理,“可是,我也有可能成为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因此,我要避免一种可能让我一无所有,却得不到帮助的体制。” 罗尔斯认为,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个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第二个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引自 第六章 平等的理由/约翰·罗尔斯 让我们来想象一种在那些拥有平等的,而非不平等的权力和知识的人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他们处于同样的境况,而并非不同的境况。同时也设想一下,这份契约的对象并不是管道铺设或其他普通的交易,而是那些治理我们的生活的、分配我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原则。在这样的各方中所达成的这样一个契约,就不会有压迫、欺骗或其他不公平的缺点。它的各项条款由于同意本身,就必然是公正的,而无论它们是什么。 如果你能想象得出这样一个契约,那么你就理解了罗尔斯的这一观念:平等的原初状态中的假想契约。无知之幕保证了原初状态所需要的权利和知识上的平等。无知之幕通过保证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优点或缺点、他的价值或目的,从而保证了没有人能够(即使是无意地)利用一种更好的交易地位。 引自 第六章 平等的理由/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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