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148
一个人的精神或人格,不是可以为感官所看到的,因为他不是一个观念。因此,我们在看到一个人的颜色、大小、形象和运动时,我们只是看到自己心中所产生的一些感觉或观念。这些观念既然形成各别的集合体,呈现于我们的视线,因此,它们就足以向我们标记出类似我们的有限的、被造的精神的存在来。因此,显而易见,所谓人如果是指能生活、能运动、能知觉、能思想的一种东西而言(如我们这样),则我们是看不到人的。我们所见的只是那种观念的集合体,即可以使我们想到,有一个独立的思想和运动原则,是伴随那个集合体、而且为那个集合体所表示的。 我们之看上帝也是一个方式。所有的差异只是:各种观念的有限的、狭窄的集合体只标记一个特殊的人心,可是我们随时随地,只要睁开眼睛都可以看到神灵的标记。我们所见、所闻、所触或以其他方式所感知的东西,都只是上帝的权力的符号或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些特殊的运动是为人所产生的一样。 由我们只能借着认识“别人的精神带来的观念”来认识“别人的精神”,推出“自然中到处都是观念”所以必然存在一个“自然的精神”,也就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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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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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87
我们如果把颜色、形象、运动、广延等等,只认为是心中的一些感觉,则它们是完全为人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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