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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例如,与权威原理相适应的是11世纪,与个人主义原理相适应的是18世纪,推其因果,我们应当说,不是原理属于世纪,而是世纪属于原理。换句话说,不是历史创造原理,而是原理创造历史。但是,如果为了顾全原理和历史我们再进一步自问一下,为什么该原理出现在11世纪或者18世纪,而不出现在其它某一世纪,我们就必然要仔细研究一下:11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18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在每个世纪中,人们的需求、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是怎样的;最后,由这一切生存条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难道探讨这一切问题不就是研究每个世纪中人们的现实的、世俗的历史,不就是把这些人既当成剧作者又当成剧中人物吗?但是,只要你们把人们当成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你们就是迂回曲折地回到真正的出发点,因为你们抛弃了最初作为出发点的永恒的原理。 引自第73页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因此,意识、思维、思想、观念……等等这些精神性的东西,不过是随着人们物质的生产和交往活动所产生的,也就是说,意识哪怕是作为一种神经性的东西,它产生于我们物质的肉体,对于社会而言是被给予的质料性东西。但是,问题不在于质料,不在于意识,以及其他诸如身体、性别、大脑智力等等的自然偶性,问题在于这些质料所采取的形式规定。这是历史规定的研究。
既不存在脱离质料的形式,也不存在脱离形式的质料;前者是空洞的抽象,后者是无历史的假象(因此,当恩格斯说的不是数字本身如何可能,而是说它在经验中采取的形式如何是历史的(手指头数数等等),这表明形式规定只能来自于感性活动对质料的中介)。形式也同样形塑着质料,因为形式就是对质料规定的表达。身体、器官、大脑等等在不同的时代下,被服务于不同形式的生产活动(比如生理性别的差异被建构为父权制,脑力的差异被建构为脑体劳动的分工,等等),也得到不同的历史理解,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除此之外,除了意识、思想这种被历史形塑的东西以外,还有逻辑这一看似独立于环境的东西。逻辑范畴不过是产生于物质的交往,但在纯粹抽象意义上,它也是被给予的,比如数学的不完备性定理表明了这一点(既非先验主义、又非经验主义)。逻辑范畴就是对社会生产方式的结构性关系(必然性)的固定抽象格式,之所以存在于其他社会形式,乃是因为其他社会之间的交往的共通性。而先验的东西就是经验所反思的失败之处,并且不可知地作为经验世界不完备的东西被给予,即直接作为一种无法追问的被给予条件来挪用。因为追问者(主体)是经验的产物,就如同抛弃经验去谈非经验的东西。或者说,经验世界是人们交互活动进行架构的产物,那么因果关系也是这种特定产物的内容。逻辑就是对这种活动所采取的内在必然形式的固定格式的抽象(范畴),即对结构性关系本身的抽象,这是必然经验,而对直接活动的归纳只是偶然的。那么就自然地把自在之物变成了“为我之物”(恩格斯语)。
最后,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物理学意义上存在那种“我们无法想象不存在的东西”,这里也可以用质料的被给予性来回复。说白了,我们只能重组质料,但重组的方式是历史的(不同时代的文学想象对自然力的描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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