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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可以回溯到千百年以前,而双重公民身份却使公民身份的独特性消退。 远在古雅典,公民与非公民是不一样的,非公民,即metics,是为了“寻求经济机会”而来到雅典,他们有义务协防这一城邦,但没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子女亦继承其非公民地位。 亚里士多德是metic,但他赞成这一制度,认为公民制度有其优点,人们不能“仅仅靠居住于一地”就获得公民地位。 在罗马共和国,公民与非公民也是有区别的,但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公民身份延伸得越来越广,逐渐失去其独特性。 在欧洲中世纪初期,公民这一概念也暗淡无光了。 出现民族国家后,人们成为君主统治者的臣民。 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用公民身份取代了臣民身份,随着民主化的进展,公民制度具有了它的现代形式。 正如彼得·舒克所说:“公民身份的意义在于,它是指一个多多少少具有政治特色的政治群体的成员身份,这特色表现为该群体的成员们所共有的一套治理与法律方面的公共价值观。” 公民身份使个人的身份与国家的特性联系在一起。 国家的政府确定公民身份的资格标准(例如根据血统和根据出生地)以及获取公民身份的程序。 然而在20世纪后期,国家公民的概念受了攻击,获取公民身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遭到削弱,公民与非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区别严重萎缩了。 这种种情形出现,是因为一些人声称现今已有普遍人权的国际协议,公民身份不是靠国家授予,而是人人生而有之。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断了,正如亚塞明·索伊萨尔所说,这损害了“公民身份的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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