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权力
霍布斯清楚地说,法律就是主权者制定的。没有什么不正义的法律,因为只有主权者才能决定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正义的。霍布斯似乎会同意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在与大卫·弗罗斯特(David Frost)对话中的一个著名说法:“总统这样做,就意味着它肯定不是非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在“公正的法律”和“良法”之间作出了区分。一切法律就定义而言是正义的,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切法律都是好的。霍布斯写道:“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XXX,20)但是,我们要依照什么标准来判定人民的利益所在呢? 霍布斯解释道,主权者可以被授予统治人民的绝对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是随心所欲的。主权者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法的目的与其说是控制,不如说是促进。不妨想想下述段落:“法律,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伤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挡行人,而只是为了使他们往路上走一样。”(XXX,21)在此,霍布斯把法律说得像是交通规则一样。如果我说得不错,他的意思就是:良法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旅行贸易和交往之类的事情,是为了让人民“往路上走”。恶法的日的只不过是限制和控制主权者的心血来潮,而良法的存在是为了促进人的行动。这是霍布斯法律理论的核心。 控制意见的权力,对主权者来说尤为重要,这在今天常常被认为是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霍布斯写道:“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XV,9)结果就是,主权者有权决定哪些意见有益于和平,哪些意见会挑起不和与战争。霍布斯的评论直接指向两个最重要的建制:教会和大学。它们都是煽动性意见的生产中心,因此必须被置于主权者的控制之下。 在教会问题上,霍布斯指的是改革宗教会,特别是激进的清教教派。这些人把良心和个人信仰置于法律之上,僭取权力来对主权者进行裁断。英国内战期间,正是这些持异见的清教徒纷纷加入了克伦威尔的新模范军。霍布斯想要取缔一切主张“个人或党派能够裁断主权者”的学说。(XXX,6-7)我们还记得,只有在百然状态个人才有权替自已决定对与错的定义。一旦我们进人社会,我们就北决定这盟车情的权利让波给了主权者。 引自 第8章 霍布斯的新政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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