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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之前的解释学将“应用”作为解释学的理解之后的事,理解的目标是纯认识性的甚至是抽象的,其目的是要理解一个不熟悉的意义本身,这样,理解的应用充其量是在事后发生的。如法学领域,一条法律应用到个别案件,再如神学布道中对圣经某段经文的解释。然而,根据伽达默尔,应用决不是在事后。他追随海德格尔的思想:理解总是包含着自我理解——也就是自我相遇。所以,理解包含着将一种意义应用到我们的处境中,应用到我们要回答的问题中的意思。它不是这种情况:首先存在着一种纯客观意义的理解,当它应用到我们的问题中,特殊的意义就会对它产生。无论什么时候我们理解,我们总是带着我们自己,以至于对伽来说,理解和应用是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的。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个反例,即不理解看得最清楚。无论什么时候我们不能理解一个文本,其原因都是它对我们没有说什么,或什么也没说。理解受某个特定问题的推动,但它不只是复制的活动,而是一种创造的活动,因为它包含有应用。 引自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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