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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人论三题
鲁迅当时是在中国社会现状的条件下,以中国人的心态来看待西方民主制的,因而他对西方民主制在中国的实验前景的预见是非常准确而合乎国情的。但也正因此,他的这种心态从理论上看并非不值得检讨。首先,他是以儒家道德标准来衡量民主制的合理性的,在他看来,民主制之不可取,一个重要理由是其鼓吹者“乃无过假是空名,遂其私欲”,“势利之念猖狂于中,则是非之辨为之昧…况乎志行污下,将借新文明之名,以大遂其私欲者乎?”其实,西方民主制并不是建立在良好的道德动机上的,一而是建立在理性上的;在道德方面,民主制毋宁是假定一切人都是自私的,并且是懂得为自己谋利益的,而一个聪明的利己主义者必然会选择民主制。用中国人的眼光来看,甚至可以说民主制是一个由“坏人”自己为自己(为一切“坏人”)建立的制度。道德不是民主制的基础;相反,民主制才为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道德奠定了现实的基础。中国民主政治的变质不是由于多了私心,而是由于少了理性,这是鲁迅在当时不可能认识到的。其次,更重要的是,他又是以道家的狂放无羁来反抗民主制所可能带来的对个人的约束的,而从未想到过个人的真正自由不是任意,不是任情使性,不是摆脱一切束缚,而是自律。民主制正是自律的结果,因而也是自由的结果,自由意志制定(或选择)了民主制来保障自己的自由,“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只有让别人活,自己才能自由地生活。所以自由不单是一种情感或意愿,而且是理性,正如康德指出的,实践理性的自由就是自律。鲁迅心目中的自由则只是“天才”的自由,只是在心性、才情和“性灵”方面少数超群之士不受压制的自由,正因为“建说创业诸雄,大都以导师自命。夫一导众从,智愚之别即在斯”,所以必须“置众人而希英哲”“排舆言而弗沦于俗囿”。然而,鲁迅又没有看到,即使这样一种天才的自由,也只有在民主制下才最少受到压制。只有当广大“庸众”能够自觉地或在法律强制下克制自己破坏他人生活方式的欲望时,天才人物才有最多的机会脱颖而出。所以尼采可以狂言惊世,鲁迅却只能吞吞吐吐。当然天才为此也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他也必须遵守同一个法制,不得任意破坏别人(“庸众”或别的天才)的生活方式,但这个代价是值得的。引自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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