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二章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但是可以看到,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才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因此,这种偏私和差别的感情,必然不但对我们在社会上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且甚至对我们的恶和德的观念也有一种影响;以至于使我们认为显著地违反那样一种偏私程度(不论是把感情过分扩大或过分缩小),都是恶劣的和不道德的。在我们关于行为的通常的判断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来:一个人如果把他的全部爱情集中在他的家庭,或者竟然不顾他的家人,而在利害冲突之际,偏向了陌生人或偶然的相识,我们就要责备他。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我们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不但不能给我们感情的偏私提供一种补救,反而投合于那种偏私,而给予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第一,我们由此可以断言,对公益的尊重或强烈的广泛的慈善,不是我们遵守正义规则的最初的、原始的动机;因为我们承认,人类如果赋有那样一种慈善,这些规则根本是梦想不到的。 第二,我们由同一原则可以断言,正义感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也不是建立在外面的永恒的、不变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某些观念关系的发现上面的。因为我们既然承认,如上所述的人类的性情和外界条件中那样一种改变、会完全改变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认为道德感是由理性得来的那个通常的体系、就必须说明这种改变为什么必然要在种种关系和观念中产生那种变化。但是显而易见,人类的广泛的慷慨和一切东西极度的丰富所以能消灭正义观念的惟一原因,就在于这些条件使正义观念成为无用的了;而在另一方面,人类的有限的慈善和贫困的状况所以会产生那种德,只在于使那种德成为公益和每个人的私利所必需的条件。由此可见,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而最确实的一点就是:使我们发生这种关切的并不是任何观念的关系,乃是我们的印象和情绪,离开了这些,自然中每样事物都是对我们漠然无关的,丝毫都不能影响我们。因此,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的。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第二,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证实前面的命题,就是:产生这种正义感的那些印象不是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而是发生于人为措施和人类协议。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现在我们要来讨论我们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德的观念附于正义,把恶的观念附于非义。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正义的自然的约束力,即利益,我们已加以充分说明;但是关于道德的约束力,即是非之感,则我们必须首先考察自然的德,然后才能给以充分而满意的说明。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由此可见,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 引自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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