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突破
熊猫の大叔🌈
读过 正义的两面(修订版)
哈贝马斯就完全摆脱了休谟的正义论框架。对他来说,正义首先不是分配正义,正义的作用也不限于物质资源领域。事实上,分配的概念只适用于某一类物质:因其总量有限(尽管“有限”的含义因物质的不同而不同),某些人的多得必然导致其他人的少得。哈贝马斯的正义范畴主要涉及个人身份和自尊,与上述意义上的物质分配没有直接、更没有必然关系。在分配物质资源时,人们完全可以按照合理的方式来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的份额,但在处理个人身份和自尊等问题时,我们显然需要诉诸别的方法。这完全不同于休谟的正义观。在一个崇尚物质利益的社会里,正义只能如休谟所说,是一个谨慎而带有嫉妒性的品德,无法起到哈贝马斯所提倡的维护个人身份与自尊的作用。如果我们把他人视为有限资源和利益的争夺者,而不是自尊易受伤害、因而需要关切的个体,我们就无法从哈贝马斯的角度来看待正义,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公平待人。 从哈贝马斯的角度看,正义的最重要因素不是建制,而是社会不同成员相互之间的同情心。为此,他一再提及“同情(sympathy)和侧隐(compassion)的道德哲学”,并强调个体之间相互体谅的重要性。他说: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个体“因其极易受到伤害而需要有保障的相互体谅,这种体谅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维护个体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它维系个体间至关重要的相互承认的纽带,通过这一纽带,不同个体得以互相稳定其脆弱的身份”。可见,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同情心的重要性直接源自于他对正义客观条件的理解。既然使正义成为必要的不是物质资源的短缺,而是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个体的身份脆弱性以及人们对相互承认的心理需求,那么,为了达到正义的目标,我们首先需要的不是正义的建制,而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体凉和同情。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正义建制的作用。为了维护个体的完整,正义建制是必不可少的,但从哈贝马斯的角度看,正义建制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建构人的品德,使人成为出于同情心而以正义待人的人。 所以,对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个体来说,自主性仅仅是个体的根本需求之一,另一个同样根本的需求是个体之间的相互关切。对此,哈贝马斯强调:“鉴于道德的目的是照顾通过社会化才成为个体的人们的脆弱性,它总是必须同时完成两个任务。它必须提倡平等地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必须保护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络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正义原则与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利,后者则提倡对邻舍福利的同情和关心。”。 引自 第三章 正义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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