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礼”观念的探析
润仁儿~
读过 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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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国家礼典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三个角度论究。其一是“士大夫社会”。由于自东汉后期以来,一个由士大夫所组成的全国性社交网络的出现,此一士大夫社会为强调身份认同,以及为了集体生活与彼此沟通的需要,故逐渐发展出一套士大夫的礼仪。在此同时,中古皇权性质也随之调整,而成为士大夫礼仪的制定者、监督者与仲裁者。故中古国家屡次以皇帝的名义,召集儒者,商定礼典。其二是从皇权的角度思考,有学者探究国家礼典的编纂与伸张皇权间的关联性。其三是从儒教的角度,此亦是本文拟采用的观点,即探讨自先秦以来所形成的儒教理念如何在中古时期制度化,而具体化为一部礼典,亦即讨论国家礼典形成所反映的一套文化理念。
本章尝试通过国家礼典编纂过程的研究,探究儒者中的某学派,在汉代郊祀礼确立了“天子观”之后,如何借由“礼制”一词的新诠,定义“制礼”为制作一部国家礼典,以启动“天子承担教化”的政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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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教与礼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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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礼学可上溯至春秋中期的孔门。自战国以至汉代,礼制可以包含两种理念,虽然二者不互斥,但在分析的层次上,两种理念的对立仍是有意义的。一,礼制作为一套仪式,可以用来强调实践者的教养、象征其权力与标帜其正当性的来源,也可以承担社会集体性的功能,如为家族、政团等。二,礼制的主要目的是教化,虽然何谓教化本身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但皆指在一套信念的引导下,改造人间以臻一合理的秩序。就礼制在汉代的实际运作而言,它可以是一套强调统治者合法性、教养的仪式,即所谓“教化”。此两种理念之礼的辨析,不是只有分析意义而已,更是汉代儒者所面临的严肃课题,礼制究竟是为了统治者的威仪,抑或推动教化,学者是十分清楚其间的区别的,东汉班固是其中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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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主张制礼的重点在教化,目的在移风易俗,国家之责在积极地改造人间秩序,故他认为礼制建设找那个最重要者在于兴学校,如朝廷的辟雍与地方上的庠序。他在介绍西汉礼制的篇幅中,只介绍了贾谊、董仲舒、王吉、刘向的意见,其焦点皆在申明上述诸人重视礼的教化层面。从这个角度观之,武帝以来的建正朔、易服色与定郊庙封禅之礼,皆不属于真正的礼,故其礼乐志不述西汉以来的“改礼运动”。对于班固而言,西汉以来礼制改革所欲兴礼制,至王莽时期已告完成,尤以明堂、辟雍之礼的实施。但班固仍认为,及至当代(东汉中期),“德化末流洽,礼乐未具。”是因为“庠序未设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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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五礼”形式(吉凶军宾嘉)的国家礼典第一次正是颁布是在西晋武帝时。它有以下几个层面值得注意:
一是《周礼》地位的突出。这部《晋礼》是伴随着复“封建”而成立的。在曹魏末年,在司马氏主导之下,曹魏政权宣布“复五等爵”,时间是在咸熙元年(26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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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这部以周礼为典范的礼典是采五礼的形式。“五礼”形式的礼典的特色是强调教化。
由于教化观念在东汉士人中逐渐普及,也连带使制定五礼的呼声出现。前文曾提及两种礼的观念,概略而言,一是主威仪,一是主教化。礼的威仪观在中古时期不曾丧失,但礼作为教化的主张却是日益增强。两相比较下,教化派更强调国家对于人民的教化职能,以此礼不只是作为统治者正当性的来源与教养。这一派的主张之一是改造国家的法制,将人民至于儒教的法典之下,此类法典包含国家礼典。
三是受命改制说。有关《晋礼》的编纂,如前所言,是与官制、法制等一起修定的一次政体的重新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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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太平制礼乐的观念。这部礼典至迟在泰始五年(269)以前即已编纂完毕,但延宕到太康初年才应朱整的请求,将这部《新礼》交付挚虞讨论,推其原因当是中国尚未统一,不符合“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太平乃制礼乐”的儒教理念。(《礼记•乐记》)
五是“经典主义”的压力。《晋礼》的编纂始自曹魏末年司马氏掌权时。这次的制礼工作与汉章帝时不同,司马氏政权召集了一批儒家官僚集体创作新的礼典。至太康初年,中国复归统一之后,晋朝才希望将这本礼典颁发施行,此距曹魏咸熙年间已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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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文所谓的“经典主义”的力量在汉代之后日益壮大,儒家礼制对于士大夫的规范性亦愈来愈强。但经典中所规定的礼制的确有一些滞碍难行之处,在中古时期最为凸显的是吉凶礼的冲突。中古重视丧服礼,若按礼经执行丧服礼,一般人会经常处在丧服的状态。此或尚可接受,但礼经又规定吉凶之礼不可混杂,然则许多人一生中应该依时而行的礼仪,如婚冠,皆会因丧服礼而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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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多认为西晋制礼反映出士族掌权后的政权性质,此殆无疑义。但须主义者,西晋之礼,以及其后中古之礼,不能视为士族阶级之礼的普及化和制度化,国家礼制的标准对于大多数士族而言仍然是应然而非实然,它的来源主要是礼经。制礼与其说是将士族之礼成文化,不如说是将礼经制度化。这也显示就制度面而言,国家礼仪的位阶上是高于士族的,士族必须学习与遵守国家制定的礼仪。在中古时期,国家严厉的执行礼仪,更能展现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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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礼典的形成,自《晋礼》始,至少蕴含两类观念:一是受命改制,此观念促成礼制的法典化;二是天子推行教化的观念,此促成中国礼典所规范的内容涉及人民的日常生活。
此外,当所谓儒教国家在汉代确立后,政治制度与行为的正当性是来自儒家经典。然而,儒家经典的来源复杂,本非源于一个有体系且彼此协调的学说。故从西汉以来,如何取得对于儒家经典的共识,成为一政治课题。国家礼典作为儒教的一要素,理所当然是根据儒家经典,但对于儒家经典的正确理解和诠释,却非易事。本章借由儒家礼制的研究,说明中古礼制的正当性主要来自其对礼经诠释的正确性,而此正确性的获得是借儒家官僚、礼学家持礼经集议而成。王命不具备优越性,更不被认为是儒教教义的制定者。换言之,诸事例可证明,即使制礼本身是一政治工程,自有其权力运作的轨迹,但儒教的内容却是由儒者依各自所执的知识的辩论所达成的共识,并不是国家的政治力所能引导。当然,儒者间的权力关系是另一待展开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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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汉唐之间的制作礼典的事实来看,自“晋礼”起,国家正祀承担对民间的教化之责,礼制已从威仪的强调转移到教化之上。但中古的教化观念显然不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有相同文化能力的预设上,我们反而从礼典可以看出制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分类人群,如天子、官员三品以上、官员四五品、官员六品以下以致庶人,以及不再礼典中规范的贱民。不同的身份者有不同的礼仪,亦如《大唐开元礼》中的规定。如果礼制在汉唐间承担了教化的职能,此时代的所谓教化,并不是设定一套普遍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标准,反而是预设了不同身份之人有不同的文化能力。
退而言之,统治者的正当性来自其文化能力高人一等。然而,此类教化观是认为不同名分的位置上之人,都有一套相对应的礼制。每个人虽应该时间一套相对于其身份的规范,但不一定是实然。所有的人,包括天子、官员与庶民,皆非生而能实践其身份所蕴含的行为规范,都必须通过“学”的过程以达到名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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