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超稳定性
1、美国宪法一向以“超稳定性”著称于世。
2、实际宪制层面:美国虽是未曾改朝换代的政治体(polity),经历不同政体的嬗变(regimes)
●阿克曼三次共和:1860内战、1930新政、1960民权运动 ●莫顿.凯勒三种政体:恭顺性民主(地方名流)——政党民主——民粹主义官僚制
一、革命传统与历史断裂
(一)《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
1、美国革命既是政治时间的断裂,也是政治空间的断裂。
●政治时间断裂:弃绝传统(欧洲君主制);开创新命(新大陆共和制) ●政治空间断裂:分离运动/反殖民运动
2、革命如何真正终结,秩序如何重新奠定,是新生美利坚共和国最大的政治和宪法问题。 【按:这是任何革命的重要问题】
●《邦联条例》(1781) ●《联邦宪法》(1787)存在合法性瑕疵(任何宪法开端都是“违宪”的),本身具有革命色彩 ——代表了一种试图稳定革命后政治秩序的努力,但却同时继承了美国革命的精神,超越了以法律的程序来订立新的宪法。1787制宪者继承了1776革命者的精神。
(二)“二次革命”与司法审查
1、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冲突是宪政与民主的冲突。 ● 联邦党人: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宪政(稳定秩序) ● 民主共和党人:继续变革 杰斐逊:信仰“不断革命”的政治思想家,“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理念,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 潘恩:民主是活人的统治;民主是“反对过去的战争”。任何以过去人的意志约束未来人的想法和做法都缺少民主的正当性。
2、马歇尔创立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联邦党人留下的最重要遗产 ——实质:维护建国一代意志的主宰地位。宪法至上性通过司法审查的实际运作得以实现,即联邦法院可根据建国一代的意志(1787宪法)来审查和否定之后与之相左的人民意志 ——原理:建立在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之上:人民只是在原初立宪的时刻行使权力,而在随后便需要受到宪法约束,而代表宪法的则是专司法律的法院与法官。
(三)美国内战与重建修正案
1、维护革命成果和开创再次革命都诉诸美国革命,双方争夺美国革命的正统: ●南方:继承美国革命精神即仿效革命(分离和独立) ——联邦制、州权利和奴隶制 ●北方:继承美国革命精神即维护美国宪法(1776独立宣言) ——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建设、工业革命(废奴提供自由劳动力)
2、北方“重建修正案”(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采取了超越法律程序的革命性手段 ——违法并不意味着不正当,革命本身就是突破旧法统、确立新法统。 ——重建修正案的通过,实际是一场宪法革命,其正当性也通过宪法革命得以正名。(阿克曼) 3、北方完成了一次国家主义(nationlist)革命 ——林肯和共和党人重定了一部新宪法: ●旧宪法:重自由,带有奴隶制的原罪,构建国家联盟,主体是各州人民 ●新宪法:重平等,推动对原罪的救赎,铸造民族国家,主体是美国人民
(四)新政与民权革命
1、罗斯福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宪法时刻”constituional moment) ——将美国带入了现代福利国家,确立了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个权利法案(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桑斯坦)
2、民权革命是美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诉诸人民意志,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
二、继承国父:革命抑或宪法
●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具有极强的革命性和颠覆性。 ——政治秩序不能奠定在非理性的传统和宗教权威的基础上,而只能基于个人自由基础上的同意。——其革命性因而变得不言而喻:不符合个人自由同意原则的政治权威都不具有正当性。
●后代究竟应该集体自由的精神高高供奉(因而不能再来一次),抑或直接效仿? ——这是美国革命建国后共和国面临的核心政治和宪法问题
(一)青年林肯的召唤:革命崇拜与守法精神
●林肯《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 1、人民之所以要守法,是因为宪法和法律是美国革命成果。 2、试图塑造一种基于独立革命的政治宗教,法律就是政治宗教的祭坛。 3、如果每一代人都可自由选择重新定立宪法体制,统一延续的政治体不可能存续下去。 ——社会契约论无法为宪法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奠基。宪法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必须转而诉诸历史与叙事、信仰与情感。维护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以革命为象征的跨代统一体。
(二)革命/宪政的辩证统一
●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政治认同和政治秩序。 ●宪政: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 ——革命与宪法虽然相互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还是不断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 ——林肯:革命的延续就是宪法,而不是更多的革命。尊崇革命既尊重宪法;尊重宪法即尊崇革命。(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
(三)宗教思维与宪法稳定的想象
1、林肯建立了一种基于宪法和革命的政治宗教,即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 ——人民主权的产物即《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一直都体现在《圣经》一样。
2、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有双重紧密关系(施米特) ①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 ②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 ③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革命精神通过宪法继承。
3、神圣文本需要历史叙事支撑,宪政的权威性来自于革命的神圣性。
(【按】六经也是神圣文本)
4、革命传统造就了《美国宪法》的诸多性格特征: ①突出自身的人民性。(短,用词简单,宪法属于普通人民) ②美国人民对于政府抱有固有的不信任(言论自由、持枪权) ③体现了美国革命对于君主制、世袭制的否定和对共和国制度的坚持。
5、美利坚民族坚信一个神话,宪法的统治就是人民的统治;法治就是自治。 原始宪法可谓《旧约》,林肯增补重建修正案可谓《新约》。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延续性
1、美国最高法院用以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工具是司法审查的权力。司法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先辈的名义否定后辈背叛先辈意志的立法。
2、司法审查并非确立司法至上,而是确立宪法相对于革命的优先性。
3、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造就了一个穿越世代、弥合历史断裂带政治共同体。 ——承担了一种神秘功能,即融合各代人民、构建统一的法律文化共同体。 ——神圣文本总是伴随着神圣的解释者,法官即美国宪法公民宗教的大祭司。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之所以如此巨大,是因为其承担了一种独特的使命:保持作为人民主权之表现的公民法治信仰。在某种意义上,法院是象征性秩序的守护者和代言人。
四、小结
美国宪法稳定性信仰中的革命—宪法—法院的三位一体结构,构成了美国民族国家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源自多元文化之下国家认同的焦虑。
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源自多元文化之下国家认同的焦虑。
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对于美国构建历史共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美国这样一个没有悠久历史文化认同的国家而言,统一宪法稳定性想象是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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