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授权:红人形象价值体现 93
闻夕felicity (此时正是修行时)
读过 持续爆红的底线
【经典案例】 虚拟的“我”,到底属不属于我 涉案软件是一款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在该软件中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人物关系。根据这款软件的设计,只要用户任意上传一张头像,软件就能够生成一个非常逼真的虚拟形象,之后针对用户的每笔记账,软件都能以拟人化的形式进行回应,并通过设置“AI陪伴者”的回复语言,“教导”该“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 原告发现,在这款软件中他被大量用户设置为“AI陪伴者”,并且软件会根据聊天场景的不同,通过算法和自动回复的方式,向用户推送不同的与原告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及相关语料。原告认为,他并未授权软件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甚至人格表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AI角色设置、肖像图片上传、“教导”等行为均由用户做出,被告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服务与技术服务存在本质不同。被告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时,用户还可以设定与该“AI陪伴者”的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并通过制作语料素材“教导”角色,从而与原告形成真实的互动体验。这些功能均由被告在该软件中设置,被告的行为还涉及使用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系统功能设定涉及使用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引自 肖像授权:红人形象价值体现 93
53人阅读
闻夕felicity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何为作品:如何理解独创性 156
“舌尖上的中国”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劳...
-
跨越鸿沟:音乐术语与法律概念 182
音乐行业里各类术语与《著作权法》的法律术语并不一一对应,这也造成了音乐人与法律人之间存...
-
肖像授权:红人形象价值体现 93
-
维权诉求:肃清红人形象市场 199
第二,追究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发布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此处,我需要向各位读者普及...
-
定义劣迹:比法律更高的道德要求 203
其他的素养要求文件,基本散见于相关政策条文之中。如《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
> 查看全部20篇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