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伪满时期东部内蒙古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块红布 (灵台无计逃神矢)
早在1932年2月,关东军即在《伴随满蒙建设处理蒙古问题要纲》中提出废除王公制度的设想。但是由于伪满成立初期,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内蒙古东部立足未稳,尚需借助蒙古王公实现对东部蒙古的统治,故不得不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废除王公制度。1932年7月,伪满洲国政府公布《旗制》,规定旗设“旗长,荐任,一人”,旗的首长由过去“世袭罔替”的扎萨克一变而为“国家”可随时任免的荐任级旗长。虽然,伪满洲国政府根据《旗制》任命的兴安西、南分省及省外四旗的旗长多为原来的扎萨克,但他们成为旗长凭借的不是父祖的“荫庇”而是日本殖民统治者的“赏识”。至于锦热蒙旗,1936年12月《热河省及锦州省内旗制》和《热河省及锦州省内旗官制》颁布前,其行政地位一直悬而未决,“日伪对王爷、协理只当做大户看待,不承认他们的特权,所以‘衙门’不关也停了,王爷、协理也闲了”。《热河省及锦州省内旗制》《热河省及锦州省内旗官制》公布后,锦热蒙旗的行政地位虽然得到承认,但旗的长官亦不过是荐任级的旗长而已。此后,伪满洲国政府诱导蒙古王公“蒙地奉上”“特权奉上”,1938年正式取消兴安南、西两省蒙旗及省外四旗旧王公的全部封建特权,1939年锦热蒙旗旧王公将全部封建权益奉上“国家”。至此,内蒙古东部的封建王公制度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在实施蒙汉分治的同时,日本殖民统治者也开始着手对内蒙古东部蒙古族传统的行政组织加以改造。一方面,通过《兴安各分省公署官制》《兴安各省公署官制》及《省公署官制》,将内蒙古东3盟所属蒙旗分别划归兴安各省及周边诸省,以分而治之的手段肢解盟,把盟的组织消解于无形。另一方面,“旗”的建制虽然得以保留,但“旗内有住所者为旗住民”,旗的管辖对象不再局限于蒙民,旗的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当政府进入第二个建设时期时,为了强化国政的综合统制,1937年(“康德”四年)7月1日,全面修改行政机构,对蒙古行政部门撤销过去的蒙政部,新设国务总理大臣直属的兴安局,作为对蒙古行政的咨询联络机关,直接的行政由各有关部局实行统辖。”新制订的《国务院各部官制》授权“民生部大臣掌理关于教育、礼教、社会、保健、其他民心振作及民生安定事项”,兴安各省不再游离于民生部管辖之外。于是,“中央”政府层面的蒙汉分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蒙汉合治。随后的1940年4月,伪满洲国政府公布《省官制中修正之件》,宣布废止《兴安各省公署官制》,兴安各省与周边诸省统一适用《省公署官制》,区别于其他省的自治色彩荡然无存,省级政府层面的蒙汉分立被消除。在废止《兴安各省公署官制》的同时,伪满洲国政府又公布了与《县官制》内容几乎没有差别的《旗官制》,传统的旗至此名存实亡,基层政府层面的蒙汉分治实际上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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