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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我们这里面临的是一个关于爱的性质的谬误问题。爱主要不是由某一特殊对象“写引起”的东西,而是人内在的一种缠绵之情,只有靠某一“对象”才能实现。仇恨是一种强烈的破坏欲望,爱是对某一“对象”的强刻的肯定欲望。爱并非一种“情感”,而是一种积极的驱动力和内在的相连状态,其目的是对象的幸福、发展与自由。②爱是一种欣然的心理状态,原则上它可以给予所有的人和对象,包括我们自己。排他性的爱本身就是矛盾的。可以肯定的是,某个人成为爱的“对象”并非偶然。决定这一特殊选择的因素太多太复杂了,这里无法加以探讨。然而,很重要的一点是,对某一特殊“对象”的爱只不过是一个人内在的缠绵之爱的实现和集中而已。它并非像罗曼蒂克式的爱那样认为一个人在世上能爱的人只有一个,找到那个人是一生中最大的机遇,爱他的结果便是不再爱其他人。该事实恰恰表明,那种只能从一个人身上体验到的爱并非真正的爱,它不过是一种施虐-受虐依恋。作为人主要特性的具体体现,真正的爱蕴含着对被爱者的基本肯定。爱一个人意味着爱这样的人。爱这样的人,并不像人们所常常认为的那样,是爱某一个特定的人,并据此加以抽象概括,也不是对某一特定“对象”的经验扩大化。相反,它是前提,尽管爱的产生是在与具体个人接触过程中完成的。 引自 第四章 现代自由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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