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从惩罚到权利的法律正义 / 178
从株连亲族、阶级成分论、种族清洗到红色高棉式的大屠杀,专制暴政延绵不绝。海勒认为,这种暴政之法是为“企图灭绝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服务的。…从奴役到发配,再到屠杀,屠杀成为邪恶法律的必然后果。在纳粹德国、斯大林的苏联和波尔布特的柬埔寨,这些都成为罪恶法律制度的体现”。’海勒赞同亚里士多德关于“暴君是罪犯”的说法。她进一步强调:“体现暴君意志的法也是罪恶的。”海勒不仅援引了阿伦特关于纳粹法律体现元首(希特勒)意志的论说,而且还同意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中提出的专制制度下的个人不应执行专制法律的立场。海勒写道:“如果法是罪恶的,那么执法者就从正义行使者变为非正义行使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正义意识的人就会拒绝服从专制法律。”这种拒绝执法既符合道德原则也符合法治精神,“道德和法在这里并不矛盾…因为罪恶的法并不是真的法,而只是徒具法的表相而已”。” 引自 第七章 从惩罚到权利的法律正义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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