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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从考察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入手。分税制改革在将税务征收与财政分开之后,更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所有地方企业的主体税种一增值税。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对企业税收的划分不再考虑企业隶属关系一无论是集体、私营企业,或者是县属、市属企业,都要按照这个共享计划来分享税收。而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是按照包干制来划分收入的,只要完成了任务,无论是什么税种,地方政府可以保留超收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税收。由于中央并不分担企业经营和破产的风险,所以与过去的包干制相比,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兴办、经营企业的收益减小而风险加大了。而且,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按照发票征收,无论企业实际上赢利与否,只要企业有进项和销项,就要进行征收。对于利润微薄、经营成本高的企业,这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再者,增值税由完全垂直管理、脱离于地方政府的国税系统进行征收,使得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而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统统失效。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央出台的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政策对于增值税贡献大的地区有激励作用,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想地方政府对于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会遭受打击。 引自 第四章 分税制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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