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案例
第1个案例: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奠定了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 背景:党派斗争(联邦党vs民主共和党) 主要人物:华盛顿乔治城富商威廉马伯里 41岁 诉 美国开国元勋、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案件内容:联邦党内讧导致总统下台,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上台,命令麦迪逊扣押法官委任状。马伯利聘用前总统内阁总检察长亚当斯为律师,上诉麦迪逊到最高院。 涉及法律条款: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d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请总统那个检察长莱维林肯为自己辩护,辩护点为:这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无关法律,最高院管不着。 马歇尔大法官要求被诉方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麦迪逊不予理睬。因为当时的联邦法院缺乏权威。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只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但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明确规定。 马歇尔大法官巧妙判决:1 马伯利是否有权利得到他要求的委任状?2如果有,而权利又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3如果政府该,是否该由最高院下达执行令?答1:拒发委任状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该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2政府应该保护公民权利,合众国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3宪法3条2款,涉及大使等案件,最高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以外其他,具有上诉管辖权。即马伯利安应由地方先审,最高院不能越俎代庖。马的律师依据1789年9月通过的13款司法条例上诉。马歇尔解释:该条款与宪法冲突,因为它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如果最高院执行,则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院的权力。 本案关键点: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vs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 结论:与宪法冲突的法案就不是法律;成文的宪法不过一纸空文,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所以违宪法律无效。断定什么是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1789年13款违宪取消。 PS 司法部奠定权力根基之战:1 宪法高于一切,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2 宪法解释权归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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